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4-1243119
预算金额10万元
招标联系人韩警官020-8483013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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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43119
(三)预算金额:1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9月1日起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常年法律服务项目 (三)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禺山大道15号 (四)服务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起一年。 (五)委托计划及计费方式 采购单位拟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年。上述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等额发票(此项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并支付)交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律师事务所发票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若律师事务所未能按时提供合法合规发票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正规等额发票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项目的费用由财政集中支付,采购单位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采购单位已经按期支付。 二、服务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为采购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应采购单位要求,为采购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国家赔偿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采购单位的重大疑难案件、信访事项、信息公开事项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对民警因公务发生的维权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4.应采购单位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参与采购单位订立的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5.受采购单位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采购单位要求,为采购单位提出对采购项目的需求进行审核,并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供采购单位参考; 7.应采购单位要求,每年至少为采购单位开展 2 次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形式的法律宣传培训; 8.提供与采购单位职能相关的法律信息;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9.经另行委托,代理采购单位各类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或其他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应采购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同意无偿为采购单位提供 5次第9项规定之法律服务,在无偿服务次数使用完毕之后,如采购单位仍需采购单位提供第9项规定之法律服务的,则采购单位同意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额外法律费用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0.应采购单位要求,为采购单位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供采购单位参考; 律师事务所收取额外法律费用,应提前通知采购单位并获得采购单位同意。有关额外法律费用,采购单位享有按通常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计收)八折优惠。 11.服务时限: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项的轻重缓急实行限时响应制度,即对采购单位委托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划分为紧急事项、一般事项、重大事项、存在法律时效要求的事项。对不同的事项,分别实行相应的响应时限制度,以确保法律服务的效率。具体工作节点如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取得采购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办件要求的 3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意见,紧急情况按时限要求办理。同时,律师事务所承诺在采购单位提出上门服务需要后,4小时内能到达现场。 律师事务所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如采购单位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律师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对涉及采购单位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交第三人保管。 12.除上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其他内容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规范》按照采购单位提出的需要提供服务。 三、服务方式和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本着高效、勤勉、尽责、高质量的原则,按照采购单位的时间、内容、质量等方面要求完成采购单位委托的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单位权益。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与采购单位的工作联络人,负责与采购单位对接本项目的相关法律服务事项,向采购单位报告法律服务情况,协助服务团队负责人组织协调服务团队为采购单位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员工工资。采购单位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应配合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1 10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8月08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韩警官 020-84830136
采购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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