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乙方:漳州市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JJ[GK]2019001的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华安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环保监测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839000 | 1839000 | 聚光科技 | 型号:MiniStation-2000 | 无 | ||||
合计: | 183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玖仟元整(¥183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目 货 物 名 称 及商 标 名 单位 数量 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设备 仪表分析单元 高锰酸盐指数在线分析仪 套 1 氨氮在线分析仪 套 1 总磷在线分析仪 套 1 总氮在线分析仪 套 1 水质常规五参数(水温、pH、电导率、浊度、溶解氧)在线分析仪 套 1 叶绿素a水质自动分析仪 套 1 藻密度水质自动分析仪 套 1 集成系统(简易式站房/采水单元/预处理单元/配水单元/控制单元/留样单元/辅助单元/视频监控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单元/控制系统软件) 套 1 运营维护服务 年 3 本项目合同包含: (1)所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简易式站房建设等)及建成验收通过后3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投标人投标时提供); 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 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 1.4 附件一“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2.验收方法 2.1系统验收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水质自动监测站验收办法、本技术要求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参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招标人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招标人才能接受全部货物。 2.2系统试运行期1个月,考察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相关指标的测试,此项工作应由中标人承担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2.3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2.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5一切安装费用及现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 |
2 | 36 | 设备到场(含软硬件主要货物,装修与辅助材料除外),招标人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6%。 |
3 | 10 |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招标人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
4 | 8 | 运维费按第一年考核后支付 |
5 | 8 | 运维费按第二年考核后支付 |
6 | 8 | 运维费按第三年考核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所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简易式站房建设等)及建成验收通过后3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漳州市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华安县大同西路一巷1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0幢411室 |
单位负责人: | 李跃辉 | 单位负责人: | 柯金法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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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960520 |
联系方法: | 131639866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000018797570012 |
签订地点: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