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0624[DY]2018005的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度冻干甲肝减毒活疫苗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1、中标通知书。2、售后服务承诺。3、质量保证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肝炎疫苗 | 冻干甲肝减毒活疫苗 | 680000 | 13260000.0 | 0.5ml | 按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两个月供货一次 | |
合计: | 132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贰拾陆万元整(¥132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调货订单下达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76号;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计划备案号:K-JKZX-DY-201802-B0927-0624,规格:0.5ml/支,乙方保证提供疫苗有效期在9个月以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按谈判文件要求。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甲方以 电汇或转帐 方式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10、违约责任
10.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0.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0.2一旦甲方根据本条第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3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双方协商解决。 10.4甲方在本合同终止的同时,有权按照本产品招标(谈判)时的中标(中选)候选人排序依法递补中标人(中选报价人),并与递补的中标人(中选报价人)签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 按质量保证书要求。 14.2、索赔 14.2.1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验收和使用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2.1.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2.1.2更换不合格的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按本合同第12条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14.2.3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乙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如果乙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4.3、延期交货 14.3.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对有关情况审核后有权选择是否修改合同或酌情延长交货期或终止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乙方: | 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津泰路76号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8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87511116 |
联系方法: | 1395812842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杭州高新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0202620900653195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