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1.38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277181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智慧校园二期项目监理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8月11日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3100144-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智慧校园二期项目监理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31001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智慧校园二期项目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附件 1 213889
 合计金额小写: 213889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监理费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玖元整(¥213889.00元)。

监理范围:包括智慧校园二期项目监理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初验阶段、试运行阶段、最终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5-31 —— 2021-10-31 3.2 履行地点: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合同管理

2、文档管理

3、质量控制

4、进度控制

5、系统安全控制

6、知识产权控制

7、监理日志

8、组织协调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进度和质量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组织协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1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硬件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待财政资金核拨到位支付至项目合同金额的 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72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项目建设完成,按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待财政资金核拨到位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850360000023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1部分:总则》(GB/T19668.1-2014)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2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2-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3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3-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4-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5-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GB/T19668.6-2007)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相关规定流程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实施方案,完成监理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乙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乙方向甲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白勇,联系电话:13687333280;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杨磊,联系方式:18163690031,现场监理工程师:颜鑫,联系方式:18975154298,现场监理工程师:李思,联系方式:17307400228.

第二条乙方还将对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的参数及性能进行监督性检测,并及时向甲方出具相关监理报告。

第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六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甲方。

甲方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八条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甲方项目软件联系人:许菁,硬件联系人:陈嘉。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需要,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

乙方权利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的核查确认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报告,协调结果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5) 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第十五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在确认其必要性后,经甲方签字确认,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未经甲方批准的变更,甲方有权视为无效。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建议甲方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权利

第十七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九条当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乙方过错而造成了工期延误或甲方的经济损失,则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费总额的50%。乙方有责任对施工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甲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施工方违反操作而承担责任。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7.4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费总额的50%。

7.5 在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间,如乙方逾期达1个工作日没有安排人员到场监理,甲方的每次通知可对乙方扣付伍佰元的监理服务作为处罚。逾期3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的履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主体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所约定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如早于主体项目合同签订日期,本合同履行期限起始日期顺延至主体项目合同签订日期。

2、本合同履行期限起始日期顺延后,监理履行期限总时间不少于本合同约定时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正塘坡路5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401、402室
法定代理人: 陈芳辉 法定代理人: 黄辉强
委托代理人: 陈嘉 委托代理人: 袁东娟
电话: 0731-82771819 电话: 0731-82681601
传真: 0731-82771801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如有附件请点击http://www.ccgp-hunan.gov.cn/page/notice/notice_city.jsp?noticeId=1000775658&area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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