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年)项目-1标段公开招标公告(网上招投标)(S3401110849005962001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wz00753-1
预算金额3900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子豪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905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
(2023-2025 年)招标
2023BFFWZ00753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4 月 25 日
1
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6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7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8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负责人最低要求)........................................................................19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0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0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21 1. 总则.................................................................................................................................................. 22 2. 招标文件.......................................................................................................................................... 26 3. 投标文件.......................................................................................................................................... 27 4. 投标.................................................................................................................................................. 30 5. 开标.................................................................................................................................................. 31 6. 评标.................................................................................................................................................. 32 7. 合同授予.......................................................................................................................................... 3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4 9. 纪律和监督...................................................................................................................................... 3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固定价格)).....................................................................................39 1. 评标方法.......................................................................................................................................... 48 2. 评审标准.......................................................................................................................................... 48 3. 评标程序.......................................................................................................................................... 4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2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7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0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81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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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其他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WZ00753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 2 个标段,此为 1 标段造价咨询服务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WZ00753-1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招标项目规模:1 标段包括但不限于:非已确定的轨道交通线路造价咨询单位服务范围内 的项目,包括轨道集团及子、分公司为保障公司运行、生产所涉及的施工、采购、安装、咨询服务
等,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7 合同估算价:1 标段 3900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3 年 5 月,具体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9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约 944 日历天,截止日已分配任 务但未完成的项目,服务期限顺延至任务全部完成)
2.10 招标范围:1 标段包括但不限于:非已确定的轨道交通线路造价咨询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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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包括轨道集团及子、分公司为保障公司运行、生产所涉及的施工、采购、安装、咨询服务等,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11 项目类别:与工程无关 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5 亿元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 造价咨询业绩。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 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25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15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 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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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05,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5 月 15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15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10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 17 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王子豪
电
话:0551-69009059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05、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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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 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 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4252409657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0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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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招标项目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招标项目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合同估算价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 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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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 时间:2023 年 5 月 4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5 月 4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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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详见委托人要求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 标段 3900 万元□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 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 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 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 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 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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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 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 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 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 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 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 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 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 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 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 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 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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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 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 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 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2)其他:/。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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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 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5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数据电文 □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数据电文 □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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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本标段(1 标段)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 万元/家,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7 日内提交; (3)退还:服务期满且合同内容履约全部完成,双方无争 议后三十日内返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 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 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 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5)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 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7)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 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 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产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 担。 (8)履约保证金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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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 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 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2.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应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 (注建〔2021〕2 号)执行。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 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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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本项目收取定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22720 元/家。 |
10.5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8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付款方式 | 一、清单控制价服务类付款: 1.清单控制价编制完成,且对应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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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至清单编制服务费的 80%; 2.对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付款至 清单控制价服务费 100%; 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类付款: 1.每确定一个服务项目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对应 咨询服务费,每 6 个月为一次支付周期支付当期服务费的 80%,累计支付至项目咨询服务费的 80%时暂停支付。2.审计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结清。 注:(1)任务委托单中的项目投资金额为暂定金额,实际 以项目最终的项目合同签订金额计算最终造价咨询服务费。 (2)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均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足额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 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 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 ||
10.8.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总负责人(如有):项目总负责人姓名;注 册证书注册号; (2)项目总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 示。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
10.8.4 | 定义 | 1.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公 共建筑工程。 2.本项目建筑工程仅指民用建筑工程(须含住宅、商业(写 字楼)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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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8.5 | 招标人要求 |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与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且签章齐全的纸质标书一式四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可编辑版)。 2.本项目招标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中 标单位须承担招标人及下属公司造价咨询任务,具体业务以“任务委托单”为准。其中,承接下属公司“任务委托单”所分配任务的,若需签订协议的,中标单位须与下属公司单 独签订委托协议。 |
10.8.6 | 相关资质说明 | 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 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 号)取得的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有效的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 人〔2018〕67 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 册且在有效期内。 未实行分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动划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 程师。 |
10.8.7 | 本项目特别约定 | 1.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 务(2023-2025 年)项目共分为 2 个标段,投标人可选择其 中任意一个标段或两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被推选为 其中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2.本项目 2 个标段按第 1 标段-第 2 标段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被确定为第 1 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可作为第 2 标段的有效投标人(参与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但不得 再推荐为第 2 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如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或 中标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或中标人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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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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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本投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 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 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1)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该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银行 转账单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确认的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 正在履约的证明文件。如提供的是该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银行转账单,则该银行转账单上须体现出评审需要的业绩项目名称等信息。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该业绩验收报告或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 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和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银行转账单除外),否则 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工程总造价 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 合同工程总造价、服务内容、项目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 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如提供的上述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 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 单或认定单,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 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
5.联合体业绩仅认可投标人作为牵头人的业绩。
6.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业绩”服务内容应至少同时包含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 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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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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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总负责人 | 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总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 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 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 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总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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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无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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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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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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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 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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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名单的;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或索
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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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专业工 作,且经招标人认可。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且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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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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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
报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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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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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 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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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
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 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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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 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 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 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 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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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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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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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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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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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 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 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 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 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 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 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 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 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 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 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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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 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 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 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 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 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 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 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 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 第二十一条
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 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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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 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 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 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 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 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 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 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 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 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 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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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固定价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 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1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30 分 (2)技术部分:70 分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 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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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仪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服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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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价报价;(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2(1) | 商务评分 标准 | 信用得分 | 3 分 |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或安徽省建设工 程管理总站《关于公布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评价结果的通知》,投标人获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 业信用评价等级 AAA 级得 3 分,AA 级得 2 分,A 级得 1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官网“工程造价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截图扫描件,或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安徽省工程造 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扫描件。2.信用评价结果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依据 本身信用评价自行提供: (1)以开标时间追溯至 2018 年 1 月 1 日,投标人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开标之日前最近的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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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为准; (2)以开标时间追溯至 2018 年 1 月 1 日,投标人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开标之日前最近的信 用评价结果为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商 务及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信用评价》。 本项目中标 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如与真实情况不符,按弄 虚作假处理。 | ||||
投标人认 证 | 3 分 |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 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 供 1 类证书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 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 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 据。 | ||
投标人业 绩 1 | 9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 人每具有一个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5 亿元 的房屋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不低于 10 万㎡)跟踪审 计或造价咨询业绩,得 3 分,满分 9 分。 注: 1.经评审予以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 分。 2.投标文件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3.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 1、2 中要求的仅认可 一次,不重复计分。 4.评标委员会仅以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其他资料》中“投标人业绩 1”中前 3 个业绩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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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审依据,无论对应业绩是否评审加分,投标人提 供的其他投标人业绩不予评审。投标人无需多提供。 | ||||
投标人业 绩 2 | 3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 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得 3 分,本项最多 3 分: 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5 亿元的房屋建筑工 程 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 目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业绩,且业绩中须包含商 品住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服务。 注:1.经评审予以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 评分。 2.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 1、2 中要求的仅认可 一次,不重复计分。 3.此处所要求的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 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 料,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为业主(或合同 甲方)出具的证明或以下材料之一: ①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 印章)的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 ②定案报告(或阶段性定案报告或定案表)【定案报 告(或阶段性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 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4.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 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 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 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 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6.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 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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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 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7.如提供的上述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 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 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或正在履 约)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 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 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 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 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 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8.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业绩:一个合同 协议(或项目任务单或认定单)内出现多个单项工程(或标段)的,仅作为一个业绩计算分值。 9.评标委员会仅以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其他资料》中“投标人业绩 2”中第 1 个业绩作 为评审依据,无论对应业绩是否评审加分,投标人提 供的其他投标人业绩不予评审。投标人无需多提供。 | ||||
项目总负 责人业绩 | 12 分 | 本项目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每具有一个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 不少于 5 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项 目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证明材料须同时体现人员 姓名。 2 评标委员会仅以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其他资料》中“项目总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中 前 4 个业绩作为评审依据,无论对应业绩是否评审加 分,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人业绩不予评审。投标人 无需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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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技术评分 标准(技术 方案) | 服务方案 及实施细 则 | 10 分 |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范围,结合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工程特点,进行造价咨询工作 的重点、难点分析,对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服务方案重点内容进行阐述; 重难点分析针对性强、方案可实施性强得 8≤F≤10 分,重难点分析针对性较强、方案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4≤F<8 分,一般的得 1≤F<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控制方案 | 10 分 |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范围,结合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对商务报价文件复 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变更、索赔等工作开展 进行论述; 论述内容针对性、可实施性强的得 8≤F≤10 分,论述内容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4≤F<8 分,一般的得 1≤F<4,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变更造价 确定原则 | 10 分 |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范围,结合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对工程变更事项造 价确定原则、审核关键点等进行分析论述,包括但不 限于:分部分项单价的确定、材料价格的选用、措施 项目费的确定原则等。 分析论述针对性、可实施性强的得 8≤F≤10 分,分析论述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4≤F<8 分,一般的得 1≤F<4,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结算价款 内审方案 | 10 分 |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范围,结合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对工程项目结算价 款内审工作进行论述; 论述针对性、可实施性强的得 8≤F≤10 分, 论述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4≤F<8 分, 一般的得 1≤F<4, 未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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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10 分 | 针对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的具体内 容进行论述:包括但不限于: (1)对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保证、进度保证、合同管理 及资料信息管理等采取的措施; (2)与项目招标人、施工承包人、监理等单位的配合 保证措施; (3)保密措施; (4)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措施。 措施的针对性、可实施性强的得 8≤F≤10 分,措施的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4≤F<8 分,一般的得 1≤F<4,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合理化建 议 | 5 分 | 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及项目实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每提供一条合理建议的得 1 分,满分 5 分。 | ||
数据指标 分析 | 10 分 | 投标人根据房地产项目造价管理经验,论述造价指标 统计、分析重难点及工作开展方案,并附指标体系框 架展示,评委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实用性、指标体系 框架展示的项目数量、业态多样性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合理、实用,指标成果业态包含住宅和商业,指 标成果项目数量不少于 10 个的得 8≤F≤10 分, 方案较合理、实用,指标成果业态包含住宅和商业,指标成果项目数量不少于 8 个的得 4≤F<8 分, 方案一般,指标成果项目数量不少于 5 个得 1≤F<4,其他不得分。 | ||
服务方案 | 5 分 |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服务情况和承诺进行综合打分:1.投标人已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办公场所或承诺中标后 立即设立办公场所。 2.投标人就投标人员实质性到位、各阶段常驻人员及设 备合理投入、全过程履职情况进行阐述并做出郑重承 诺。 3.投标人就总部对本项目工作派驻机构或工作组全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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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支持做专题论述和承诺。 服务响应能力及时性强、可实施性强的得 4≤F≤5 分,服务响应能力及时性较强、可实施性较强的得 2≤F<4 分,一般的得 1≤F<2,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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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固定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 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负责人或主 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 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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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进 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技术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2 项第(1)~(2)目每一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总数为 7 人及以 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2 项第(1)~(2)目每一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目打分去掉 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投标人综合得分=A+B。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
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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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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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 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 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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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年)。2. 工程地点:合肥市。
3. 工程规模:/。
4. 投资金额:/。
5. 资金来源:/。
6. 建设工期或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约944日历天,截止日已分配 任务但未完成的项目,服务期限顺延至任务全部完成)。
7.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三、服务期限
详见招标文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 固定费率/价格。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咨询单位人员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现 场经费、咨询设施(包括办公和生活设施)、培训费、专题研究及讲座相关费用、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履行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全部费用。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酬金不受投资概算调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设计变更、设计里程局 部变化、工程规模局部(含线站位)变化以及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等引起的咨 询人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等影响。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若咨询服务时间调整,咨询人应适时调整其工作进度,合同价格不因时间调整而变化。
3、定价服务费
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定价,按以下表格内容为准。在收费费率基础上在按照 40%折扣计算服务 费,收费费率就低不就高,且不计算审减服务费。计价公式: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基数*费率*40%(折扣率)。
委托人明确对已列明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未列收费标准的服务由咨询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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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委托人要求开展,并提供满足要求的成果,不单独支付费用。咨询人须无条件服从安排,若服务
成果达不到委托人要求或无法获得委托人满意,将无条件接受委托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
1、服务费费率表
序 号 | 服务项目 | 折扣 率 | 收费基 数 | 工程类 型 |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 |||||||
100 以内 | 200 以内 | 500 以内 | 1000 以内 | 2000 以内 | 5000 以内 | 10000 以内 | 10000 以上 | |||||
1 | 工程量清单 及控制价编 制 | 40% | 中标价 | 建筑工 程 | 4.8‰ | 4.3‰ | 3.8‰ | 3.4‰ | 3.0‰ | 2.8‰ | 2.5‰ | 2.3‰ |
安装工 程 | 5.0‰ | 4.6‰ | 4.0‰ | 3.6‰ | 3.1‰ | 2.9‰ | 2.6‰ | 2.4‰ | ||||
2 | 履约/服务 阶段全过程 工程造价控 制 | 100% | 运营分公司 | 定价:50 万元/年(3 年内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包干) | ||||||||
40% | 其他项目 | 5‰(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服务类、货物采购类项目不纳入服务费 收费基础) |
注:1、运营分公司履约/服务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为:服务期内所有运营项目的 造价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物资市场询价工作;
(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工作审核(如有);
(3)负责对服务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4)项目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
(5)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变更、签证的费用;
(6)及时审核服务单位结算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意见及报告。
2、其他项目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委托,以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委托,履约/服务阶段全过程 工程造价控制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对参建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2)项目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
(3)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变更、签证的费用;
(4)及时审核服务单位结算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意见及报告。
(5)延伸服务包括配合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清单及控制价审查、设计变更经济分析。(6)负责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他有关造价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程量核算、成本 指标数据整理、与内部及外部项目含量分析及成本对标等工作。(如有)
(7)按委托人要求,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目标成本测算、动态成本管控等服务。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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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9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执 份。
委 托人:(盖章)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 理 人 :(签字)
咨 询人:(盖章)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
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住 所:
账 号:账 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 话:
传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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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类招标文件—服务类 20230323 版(网招)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 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 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 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 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
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
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
解释顺序如下:
1.3.1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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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1.3.3 专用条件及附录;
1.3.4 通用条件;
1.3.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1.3.6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
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 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 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 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2.6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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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 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
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
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 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 人员替换,替换后的人员也应当经委托人认可。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故意、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7)委托人认为需要更换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 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
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 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
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 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 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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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分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 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 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 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 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 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 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 金额。咨询人未提交支付申请书,委托人不予付款。
5.3 支付酬金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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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 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 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 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他人,委托人可 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行业相关文件要求,经委托人催告 仍不能达到前述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
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非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
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
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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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 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 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联络
8.3.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3.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 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 发生变动。
8.3.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 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4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 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 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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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 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不提供房 屋及设备,由咨询人自行为项目咨询团队人员提供房屋及设备等,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委托人不
再另行支付。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办理合同签订、验工计价等相关事项。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2 项目总负责人为: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
,项目总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履行本合同、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投标承诺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 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 20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需将更换后人员的有关资质证书等作为附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替换人员的资质、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
更换前人员,更换后的人员必须得到委托人同意。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3.1.5 合同执行期间咨询人应按工程招标、标后商务标复核、施工图量价核算、工程实施、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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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结算、审计配合等不同阶段,依据工程情况和委托人要求到场服务。其中项目(总)负责人驻守
合肥每月均不得少于 15 天(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其他人员(不含项目总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驻守合肥每月不少于 22 天(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相关基础资料完备后,施工图核算成果文件 7 天;计量支付审核文件 3 天;主体类结算审核报告 90 天;前期类结算审核报告 30 天。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咨询工作计划、咨询月报等。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满足委托人 要求。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造价文件。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1.1 咨询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1)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收取咨询人 2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无条件退场。
(2)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咨询人拒绝撤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咨询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委托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 额的损失。
(3)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委托人收取咨询人 10 万元的违约金,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 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4.2.1.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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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收取咨询人项目咨询费 1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 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无条件退场。
(2)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咨询人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咨询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委托人支付项目咨询费 1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遭受的超过违约 金数额的损失。
(3)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委托人收取咨询人项目咨询费 5%的违约金,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 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4.2.1.3 咨询人更换其他人员的违约责任:
(1)咨询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的,委托人收取咨询人项目咨询费 5%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无条件退场
(2)委托人要求更换其他人员的,咨询人拒绝撤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应 无条件退场,且向委托人支付项目咨询费 5%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4.2.1.4 根据专用条件 3.1.5 的约定,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负责人每缺勤一日或相关会 议缺席一次处咨询人违约金为 5000 元/天/次,其他人员(不含项目(总)负责人)每缺勤一日或 相关会议缺席一次处咨询人违约金为 1000 元/天/次。
4.2.1.5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咨询人原因导致未能按委托人要求时限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标 后商务标复核、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现场签证及变更、索赔,机电设备及其他设备、货物、
服务采购咨询服务等),每延迟一天收取咨询人 1000 元违约金;咨询人同时须赔偿委托人及第三 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4.2.1.6 严禁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提供、复制、披露等任何方式泄露咨询人根据本合同 获得的委托人信息,因咨询人泄露信息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4.2.1.7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项目拆解分包或转包: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执行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
4.2.3 若咨询人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委托人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 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及其他所有损失。
4.2.4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须支付给咨询人合同价款中直接 予以扣除。
5.支付
5.1 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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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15 日前,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分、子公司)提交支 付申请书,咨询人未提交支付申请书,委托人不予付款,同时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 权拒绝支付,直至咨询人提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支付申请资料和发票为止。
5.2 支付酬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表。
合同服务期满三个月内,按照委托人要求编制并上报合同结算资料。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 按下列方法确定: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支付。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做调整。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8.3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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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参与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与委托人项目有关的一切图 纸、资料、信息等。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 17 号,电子邮箱:。
8.4.3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8.4.4 双方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送达变更通知给对方,未送达对方前,上述联系 方式视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 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须遵守以下约定:/。
9.补充条款(具体根据招标需求进行调整)
9.1 履约保证金
9.1.1 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 元。
9.1.2 退还:服务期满且合同内容履约全部完成,双方无争议后三十日内返还。
9.1.3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 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 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 以认可;
9.1.4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 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9.1.5 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9.1.6 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 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 由双方协商确定,产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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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履约保证金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9.1.8 在咨询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 证金。
9.2 咨询人须在中标后须满足委托人提供报价清标、中期计量、变更、进展等数据统计需求,且须满足委托人要求。
9.3 咨询人须根据委托人要求安排相关专业负责人在委托人办公地点驻点办公,驻点办公期间 咨询人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咨询人应充分考虑工作房屋及设备等支出,费用自理。
9.4 咨询人须成立合肥驻地机构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按工程需要和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相关服 务人员。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及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在委托人的统一领导下按工
作计划开展工作。
9.5 咨询人须对现场造价咨询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须不低于 意外伤害 50 万元人民币/人,意外伤害医疗 2 万元人民币/人,保险费用由咨询人支付,所有的赔 偿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9.6 在本工程其他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咨询人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谋取本协议规定的报酬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9.7 咨询人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答疑等,②施工图设计文件,③计算底稿,④定稿的清单、控制价⑤合同文件⑥计量支付台账⑦变
更洽商台账⑧结算报告等。存档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
9.8 在本工程其他项目招标过程及工程施工阶段、结算验收阶段等过程中,有关利害方提出疑 义,咨询人有义务根据存档资料,无条件配合做出解释。
9.9 在合同履约期间,当发生工程保险索赔事项时,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勘验,提 交损失估算的意见。
9.10 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接受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的管理,咨询人应付的违约 金、赔偿金等费用,执行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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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二)严格执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 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 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 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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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 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 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 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 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 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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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 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 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 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乙方: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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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银行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
保函号: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
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 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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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担保机构保函
履约保函
保函号: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
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 、 本 机 构 同 意 为 承 包 人 开 具 本 保 函 , 向 你 公 司 承 担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 大 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 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 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 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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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承诺函
承诺函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本机构出具了以下保函,该保 函与我机构签发保函要素相符。
1、保函项目:
2、保函编号:
3、委托人:
受益人:
4、保函金额:
5、保函开具日期:
保函到期日期:
以上内容属实,为本担保机构开具。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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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非已确定的轨道交通线路造价咨询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包括轨道集团及子、分公司为保障 公司运行、生产所涉及的施工、采购、安装、咨询服务等,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轨道公司运 营保障、物资采购、技术改造、扩建、新建及第三方维保服务,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公司运行管理 服务的项目等。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要求内容
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及招标人要求对项目实施清单控制价编制(或审核)、采购项目预算编制、过程造价管理(商务报价清标、施工图核算、验工计价、变更审核等)、竣工结算价款内审以及各 项造价数据市场调研、询价、指标分析等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具体如下:
1.清单控制价编制或复核
针对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的项目,由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查看现场,依 据图纸等设计文件,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清单计价规范、信息价以及取费等政策文件开展 清单及控制价复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因项目实际无法委派事务所开展清单控制价编制的项目,由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开展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
2.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或复核
针对不编制清单控制价的项目,由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开展项目采购预算编制或审核工作。对国 内市场调研,涉及材料询价的应严格规范询价程序和依据,询价以网询和函询为主,应对照规格型 号、质量档次、生产工艺等比较询价,记录完整,保证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合理,并与市场实际价格 相符。
3.过程造价管理
项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报价清标、施工图核算、验工计价、变更及索赔费用审核等由造价咨询 单位具体实施,服从招标人及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管理。
4.竣工结算价款内审
为保障项目结算审计顺利推进并保障资金安全,规避过程超付风险,由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合 同方编制的结算资料进行价款内审。
5.其他业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台账建立、数据分析、配合结算审计、配合信息化系统搭建以及提供 必要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等。
(二)任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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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目前,已确定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营公司年度咨询服务项目、线网控制中心项目、东至路 开发项目、三里庵地下空间改造项目,其中运营公司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用年度服务模式。
根据具体项目以抽签方式分配。若同一工程涉及多个项目合同需要造价咨询服务时,为保障工 作开展的便利性,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属同一工程的不同时间段产生的项目合同均委托至同一 服务单位。具体涉及任务由招标人出具任务委派单予以明确并根据各分项价格计算服务费。
2.原则上清单控制价编制与过程造价不为同一家单位,中标人不得因受托任务大小选择性接 受。
3.具体分配方式执行招标人管理规定。
(三)定价服务费
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定价招标方式,按以下表格内容为准。在收费费率基础上在按照 40%折扣 计算服务费,收费费率就低不就高,且不计算审减服务费。计价公式: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基数* 费率*40%(折扣率)。
招标人明确对已列明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未列收费标准的服务由咨询单位 根据招标人要求开展,并提供满足要求的成果,不单独支付费用。咨询服务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安排,若服务成果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或无法获得招标人满意,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所做出的违约处理。
1、服务费费率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折扣 率 | 收费基 数 | 工程 类型 |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 |||||||
100 以内 | 200 以内 | 500 以内 | 1000 以内 | 2000 以内 | 5000 以内 | 10000 以内 | 10000 以 上 | |||||
1 | 工程量清 单及控制 价编制 | 40% | 中标价 | 建筑 工程 | 4.8‰ | 4.3‰ | 3.8‰ | 3.4‰ | 3.0‰ | 2.8‰ | 2.5‰ | 2.3‰ |
安装 工程 | 5.0‰ | 4.6‰ | 4.0‰ | 3.6‰ | 3.1‰ | 2.9‰ | 2.6‰ | 2.4‰ | ||||
2 | 履约/服 务阶段全 过程工程 造价控制 | 100% | 运营分公司 | 定价:50 万元/年(3 年内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包干) | ||||||||
40% | 其他项目 | 5‰(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服务类、货物采购类项目不纳入服 务费收费基础) |
注:1.运营分公司履约/服务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为:服务期内所有运营项目的造 价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物资市场询价工作;
(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工作审核(如有);
(3)负责对服务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
(4)项目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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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变更、签证的费用;
(6)及时审核服务单位结算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意见及报告。
2.其他项目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委托,以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委托,履约/服务阶段全过程工 程造价控制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对参建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
(2)项目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
(3)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变更、签证的费用;
(4)及时审核服务单位结算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意见及报告。
(5)延伸服务包括配合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清单及控制价审查、设计变更经济分析。(6)负责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其他有关造价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程量核算、成本 指标数据整理、与内部及外部项目含量分析及成本对标等工作。(如有)
(7)按委托人要求,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目标成本测算、动态成本管控等服务。
四、人员要求
1 标段:
1.项目总负责人(1 人)(初审指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项目负责人即指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
详见投标人资格要求。
2.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满足服务期内各项目任务委托单人员要求)
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中标后由招标
人核查);其他人员由投标人根据任务委托单要求配备满足要求人员,且须在人员进场前将人员
名单及证明文件报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进场的人员,作为标后履约依据。
备注:
a.本项目人员年龄要求:男性须为 55 周岁以下,女性须为 50 周岁以下。b.以上人员均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
2.人员及驻点要求:
具体人员及驻场要求以各项目任务委托单为准。
五、管理要求
1.服务质量管理
(1)清单控制价编制:
对控制价 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清单错漏(含多计、少计)计金额绝对值之和占控制价 3%(含)-4%(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8%;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4%(含)-5%(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10%;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5%(含)以上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15%,且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与控制价占比每增加 1%服务费增加扣除 2%;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3%以内时 100%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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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价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建设工程,清单错漏(含多计、少计)计金额绝对值之和占控 制价 2.5%(含)-3%(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6%;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3%(含)-4.5%(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9%;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4.5%以上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15%且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与控制价占比每增加 1%服务费增加扣除 2%;若 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2.5%以内时,100%支付服务费。
对控制价 1 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清单错漏(含多计、少计)计数量金额绝对值之和占控制价 2%(含)-2.5%(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5%;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2.5%(含)-4%(不含)时,扣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8%;若错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4%(含)以上,扣 除该项目造价编制费 10%,且错漏绝对值金额之与控制价占比每增加 1%服务费增加扣除 2%;若错 漏绝对值金额之和占控制价 2%以内时,100%支付服务费除。
清单控制价错漏情形发生时,招标人有权对承揽复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人进行处罚,如暂停任务
分配轮次等。
(2)审计核减:项目最终审定结果出具后,根据审减情况进行考核。造价咨询人结算审核值 与最终审定金额差值占最终审定金额的百分比在 3%(含)以上,扣减 10%服务费。经招标人同意 的核减情形除外。
(3)争议纠纷: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因造价咨询人履职履责或业务能力问 题产生的争议纠纷导致具体业务无法有序推进的,经招标人核实情况属实的,对造价咨询人收取违
约金,每认定一次收取 1000 元违约金。
(4)有效投诉: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因造价咨询人人员工作懈怠、不作为、乱 作为等被投诉的,经招标人核实情况属实的,对造价咨询人收取违约金,每认定一次收取 1000 元 违约金,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服务人员撤场、更换,并承担违约金。
(5)采购预算:招标人在管理过程中对造价咨询人是否按照采购预算编制规则开展预算编制 工作进行管理,经认定未按照预算编制规则开展工作的,每发生一起收取 1000 元违约金。
(6)数据分析:造价咨询人在履约过程中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开展必要的数据分析工作,如 概算回归、数据统计、指标测算以及外部数据调研分析等。因造价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工作成果或虽提交了工作成果但无法满足要求的,收取 1000 元/次违约金。
2.成果时效管理
造价咨询人在履约期间,工作时效性是关键考核指标,因造价咨询人原因导致未在要求时间内
完成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1)清单控制价编制或复核:执行招标人项目招标工作整体安排要求,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 元违约金。
招标项目清单编制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
意见。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 元违约金。
(2)采购预算编制或复核:中标人在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预算编制出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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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 元违约金。
若为审核业务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 元违约金。
(3)项目合同报价清标:中标人在收到资料后 7 日内或要求时限内完成清标工作并出具清标 报告。每逾期 1 天,处以 200 元违约金。
(3)变更事项费用审核:中标人自收到参建方上报的工程变更报价资料之日起,7 日内完成 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每逾期 1 天,处以 500 元违约金。
(5)施工图核算:对照施工图核算计划,中标人自收到参建方上报的施工图核算资料之日起,7 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未按时完成,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对造价中标人进行违约处理,每认定一次处以违约金 200 元。
(6)期中计量:中标人自收到参建方上报的纸质版计量资料之日起,3 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 审核意见;如未按时完成(非造价中标人原因的除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对中标人进行违约处
理,每认定一次处以违约金 200 元。
中标人自收到参建方 OA 业务流程后,需在 3 日内完成线上审批,如未按时完成,经核实情况 属实的,对中标人进行违约处罚,每认定一次收取违约金 200 元。
如期中计量中有参建方投诉,经核实属造价中标人过错的,对造价中标人进行违约处理,每认
定一次处以违约金 2000 元。
价款内审:中标人自收到参建方上报的结算资料起,施工类项目 20 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咨询 服务类项目 10 天审核工作,设备货物类项目 15 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如未按时完成(非中标人责任 的除外),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0 元违约金。
过程造价数据统计:中标人自收到要求的造价数据统计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统计并提
交至招标人;如未按时完成(非中标人原因的除外),每逾期 1 天,处以 1000 元违约金。
3.过程配合管理
(1)服务态度:造价咨询服务团队应具备服务意识,主动开展对接工作,全面掌握项目进展 情况,及时就涉及造价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建方正常提交的核算、变更等
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任务安排,如中标人拒绝招标人任务安排的,每发生一次
处以 5000 元违约金。
如中标人无故拒绝参建方正常造价审核服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3000 元违 约金。
(2)服务方案落实: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管理要求针对具体事项编制服务方案并按方案落实。若其投标承诺方案与招标人所提出的管理要求不一致,执行招标人要求。针对清单控制价编制及期
中计量业务需要,中标人须严格执行内部审查制度。针对中标人未执行服务方案(或执行方案不到
位)导致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3000 元违约金,并负责限期消除负面影响。(3)单位回访:招标人要求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公司要建立回访制。未及时开展回访或招标人 要求造价咨询公司参加会议实际未到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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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履约
以服务单位投标承诺服务团队为主,结合具体工作任务,由服务单位选派满足要求的由相应工 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服务,招标人对照开展考核管理。
造价咨询人季度例会要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造价咨询人分管领导每季度参加造价咨询例会。未按时参会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3000 元违约金。
5.廉洁从业
造价咨询人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时,将按廉政协议书规定办办理。
6.其他管理
(1)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施工图核算资料、主材调差、工程变更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规范、齐全,建立完整台账信息。其中,清单控制价编制及复核,涉及材料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 与标准及时提供。
(2)询价管理:规范询价程序和依据,询价以网询和函询为主,应对照规格型号、质量档次、生产工艺等比较询价,保证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合理,并与市场实际价格相符。
(3)对接管理:过程业务开展的工作联系单、函件、会议纪要等应记录完整性。
(4)政策调整文件收集管理:造价咨询人应及时掌握政府及行业新颁发政策文件,组织分析 评估对既有造价管理工作的影响。
招标人对咨询人的合同履约考评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合同履约考评结果将纳入供应商信 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在项目招标阶段予以运用。
六、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定价招标,最终以实际完成任务根据定价费率计算确定具体服务费。投标人应根据 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所包括的咨询人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经费、咨询设施(包括办公、交通和生活设施)、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风险等履行本项目造价咨 询工作的全部费用。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在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所需咨询服务项目数量增加或减少、具体项 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变更等引起投标人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的风险。除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外,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 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七、中标人确定原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拟招 5 家中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投标人数量 | 有效投标人数量 | 中标单位数量 | 中选方式 |
≥7 家 | ≥5 家 | 5 家 | 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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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家 | <5 家 | 项目流标 |
2.本项目拟招 5 家(不多于)中标单位。项目服务期内,若出现其中一名或多名中标人因履约 能力等原因被判定停止服务的情况,则招标人可视情况将剩余服务内容分配给其他中标人承担或采 取其他措施保证服务需求。
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如中标人数量发生变化不足 5 人,招标人有权选择补充招标或不再 招标。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有效中标人数,调整相应的任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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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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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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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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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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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 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 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 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 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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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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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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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合肥市轨
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
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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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 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 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3BFFWZ00753-1 的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 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 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 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 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 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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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 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 链接及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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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
-1 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WZ00753-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理招
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标
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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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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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业
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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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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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总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总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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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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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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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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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业绩 1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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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业绩 2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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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总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总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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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
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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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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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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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服务及造价咨询服务(2023-2025 年)-1 标段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总价(定价,含税),并承诺 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3.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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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类招标文件—服务类 20230323 版(网招)
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
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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