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期限:贰年。
(2)预算单价: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定量抽检:800元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 定性检测:60元/批次
(3)预算总额;195万元/年;390万元/2年
(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依法检验检测: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 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及时检验检测:乙方必须根 据甲方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 报告高质量。
(4)检验检测结果运用:乙方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乙方和乙方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 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 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乙方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3)乙方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4)乙方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1)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2)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3)合同 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7.4承建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 投标承诺的;
(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协调工作,24小时响应,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正常情况下,1.5小时内抽检人员 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甲方会对乙方的响应时间进行考核及评价。
(2)在甲方举办的检验检测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时,乙方视情给予协助、指导。
(3)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所需的 任何资料。
(4)售后服务要求:乙方能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协助、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