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3/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45321-202403-199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唐龙王沟煤矿到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瑞鸿(唐公塔)站台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30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唐龙王沟煤矿
6. 到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瑞鸿(唐公塔)站台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4-01 至 2024-06-30
9. 运距:14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竞拍
2. 保证金金额(元):500000.00。
3. 保证金上传截止时间:2024-04-01 15:14:42
4. 报价开始时间:2024-04-01 17:14:42
5. 报价时长:1h。
6. 报价次数:无限制。
7. 超时竞拍延迟:5min。
8. 报价最小幅度:0.1元。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报价时长
承运方应在公告公示期(公示期48小时)内按照公告要求向托运方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时间2024年4月1日9:00-11:30之间),并将相应凭证电子版上传至平台。公示期结束后2小时内托运方方确认收到后,相应承运方才有资格参与竞拍。
竞拍初始时间为60分钟(从公告公示期结束后2小时开始),在此期间内供应方可无限制提报价格,系统实时公开显示低于最高限价的当前最低报价,
(二)交易资格
1参与投标运输公司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2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必须要有自动篷布苫盖或不上车篷布苫盖设施。
3承运单位必须确保所有运煤车辆配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手机定位无效。中标后未按要求配装的,国源公司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 报价截止时间前承运方必须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民币5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因承运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成合同量,保证金全部扣罚至托运方账户。
5投标单位有单日组织300车次运输能力,具体日计划按照国源公司APP派车计划为准,若未达计划要求,考核承运单位500元/车。连续3日未达日计划70%,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6为保证该运输标段运输能力,每个运输单位同期不可参与超过两个标段的运输,已被我公司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不可参与投标。
(三)交易规则
1 竞价模式:多轮竞拍,承运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系统实时显示当前最低报价,承运方可以多次提报价格。(提报价格需满足低于显示最低报价为有效报价)
2交易时间为60分钟(从公告公示期结束2小时后开始),每次报价最小变量为0.10元/吨。第55分钟开始进入报价倒计时300秒,倒计时300秒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将延时300秒报价时间;300秒倒计时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系统自动刷新300秒倒计时时间,以此类推,直至没有新报价产生。系统闭市结束交易。
3结束后按照“最低价成交原则”成交,承运方报价及报价时间以平台系统接收到的为准,承运方应充分考虑自身网络等客观情况在竞拍结束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报价,因网络等不可抗力造成平台系统未能在竞拍结束前接收到承运方方报价的,托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竞价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5 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招标。
6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7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需提前对接站台,了解站台接卸及其它相关情况,总报价包含从煤矿排队装车至站台卸煤出站全部费用(如站台过磅费,卸车费等),若盲目投标则视为恶意竞标。
(四)煤炭运输量及相关要求
1 计划运输量暂定30万吨,在合同期内,托运方可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中标后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单位在完成暂定合同量后继续执行发运任务,最终以实际发运量为准据实结算。
2 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将卸车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 站台卸车时间:由承运方自行踏勘并按照站台实际要求组织运输,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 煤矿装车:装车站定量装车。
(五)管理要求
1 承运单位中标后提供GPS账号给托运方,供托运方抽查行车轨迹。
2 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3 承运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必须具备车辆调度能力及对接厂矿的协调能力。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站台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4承运单位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并将发运信息记录详实。
5承运单位负责每日矿到目的地之间的运煤通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煤炭营销中心。
6承运单位确保每日保质保量完成矿方下达的煤炭销售任务。
7承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矿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管理。
8承运单位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
9承运方严格按照托运方下达的月度计划量(合同期)和日计划量,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
10中标承运方要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
11承运方可监督我方取样。
12承运单位必须安排驻站人员现场确认所有到站车辆煤炭数质量与出矿数质量保持一致,现场发现偷换煤应第一时间向托运方驻站人员反馈。
(六)数质量考核
1承运单位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煤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不服从矿方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予以拉入黑名单,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2承运单位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均是承运单位负责,满足合同约定的装车能力;若由于承运单位车辆影响矿方销售,出现故障影响装车的,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3承运单位若无法随时提供行车轨迹,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4承运方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填录系统派车,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载重与车型不符等违规现象,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车的处罚,并将该承运公司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5若承运单位司机发生不服从管理、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矿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单位发运资格。
6若因承运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矿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定扣除保证金。若中标后一旦发现中标单位转包分包,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将该承运公司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7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2%或热值损耗超过80大卡/千克(站台月度取样化验加权平均),超损部分由中标承运方承担。质量以货物出矿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发港取样化验月度验收热值作对比。质量损耗扣款=(当月同煤种含税出矿平均价/平均热值)×超损热值×当月发运量。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超损数量×当月含税出矿平均价。
8数质量损耗扣款在当期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9中标承运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托运方对中标承运方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每日托运方根据矿、站台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对承运单位给予500元/车的处罚。
10中标承运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经托运方同意后,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日计划影响生产造成顶仓的不予免除;因不可抗力或煤矿生产等其它原因可以考虑免除日计划考核。
11当月站台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站台相关规定处罚等由中标承运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中标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12承运单位人员或车辆对矿方厂区内设施设备(如起落杆、反光柱等)破坏或偷窃的,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并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3托运方若发现承运方运输车辆司机上车苫盖篷布且入矿装煤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14承运单位人员矿内下车不拉手刹,造成溜车事故的,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15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矿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承运单位同意矿方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不得提出其他补偿要求。
16承运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承运方负责监督检查,承运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将给予相应处罚,罚款将从运费中扣除,不足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1)站台计划卡管理混乱造成卸错车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2)中标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不规范(漏挂、不挂等),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3)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造成热值降低加倍考核。
(4)严禁中标承运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再次发现,双倍处罚。
(5)中标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站台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6)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另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0元/车的处罚,并有权取消承运方的运输资格,当事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丢煤的,按照当期出矿价全额赔偿,赔偿费从运费中扣除。
(7)如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17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18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中标承运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中标承运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中标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承运方全部承担。
19廉洁责任:承运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承运方不得向托运方行贿、提供其他好处费等扰乱派车计划或秩序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承运单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21疫情期间承运单位需按照托运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若违反以下规定,如发现运煤司机未佩戴口罩、矿内随意下车、聚集逗留等违规行为,对承运单位给予2000元/车次的处罚,屡查屡犯的承运单位给予双倍考核。
(七)结算
1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到站量为准。当到站量大于矿发量时,结算数量以矿发量扣除0.2%损耗为准。
2承运车辆出矿前必须使用封签,封签由托运方提供,封签费用次月结算时在运费中扣除。
3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招标成交价-考核费用(包含数量考核、质量考核及其他各项考核),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矿发数量,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4承运方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发票和结算资料交与托运方后,托运方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月底支付上月全额运费,支付方式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承兑汇票比例在50%左右。
5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6不得由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安全要求
1承运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运输车辆安全,建立严密安全有效保障体系,明确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合同期内要坚持安全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
2承运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安全与文明服务措施,并应当同时遵守矿方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接受矿方业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运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矿方有权根据矿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承运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车辆事故的,应及时通知矿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矿方存档。
4承运单位在合同期内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由承运单位自行承担,对矿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5承运单位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6承运单位必须与矿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7承运单位管理人员变更要及时到煤炭营销中心备案。
8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中标承运方自行承担。
(九)履约保证金管理
※1投标承运方必须在2024年4月1日(星期一)9:00-11:30之间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名称: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号:2014 1456 6700 0138)缴纳人民币5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易结束后投标承运方可向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款,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次次月完成退款。
2中标承运方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中标承运方申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后,次月完成退款。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暂定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具体合同开始执行时间以托运方煤炭营销中心通知为准,)
※备注:投标承运方需将资质备案资料及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凭证通过邮件发送至国源公司指定邮箱dtgymtysba@163.com,备案截止时间:与报价截止时间同步。(备案过往次交易的承运方,本次交易仍需重新备案)。
合同模板详见附件1.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赵禄
3. 联系电话:15504779680
六、备注
七、附件
附件1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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