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需安排劝导员35人(按甲方实际需要),全年合计1218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捌仟元整。
(二)为方便乙方更好的做好交通安全劝导员服务,甲方需按月支付劝导员工资,乙方提供实际人数、工日数、工资表、发票。
(三)甲方每月25号向乙方支付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有关精神,甲方因交通劝导的需要,聘乙方劝导员为其提供交通劝导服务,乙方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交通劝导员服务。甲方根据项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一、交通安全劝导员服务期限
2022年5月19日至2023年4月30日,节假日照常上岗。
二、交通安全劝导员服务地点与内容
为历经铺街道提供交通安全文明劝导服务。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时,增加费用另计。
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
1、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参与安全文明交通秩序整治集中统一行动,对重点单位,重要路段、场所等处开展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民警查处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2、协助交警开展辖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交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保卫工作。
4、协助交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交通安全劝导服务时间安排
夏季上岗时间:上午7:30至10:30,下午3:30至6:30
冬季上岗时间:上午7:30至10:30,下午3:00至6:00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适当延长劝导员工作时间,但甲方应提前通知。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费用。
(二)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安排的劝导员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提前告知。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告知其服务范围内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条例。甲方不得要求劳务人员从事超越职责和权限的事情,不得指挥劳务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安排的交通安全劝导员服务进行随机督查,发现缺岗或擅离岗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200元。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劝导员按时到达指定岗位履行合同义务。
(二)乙方应给劝导员交纳保险,确保其安全责任。
(三)乙方承接项目后应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甲方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并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责任。
(四)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应当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保密意识强、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劣迹。
(五)甲方如更换站岗地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派出交通安全劝导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交通安全劝导员服务。
(六)乙方派出的交通安全劝导员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在进行劝导服务时如发生所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身承担责任。
(一)合同变更:
(1)乙方因自身原因须变更合同应提前向合同甲方报备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二)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3)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三)合同的终止
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安排的劝导员缺岗、缺勤、迟到、早退,应当按每次每人支付违约金50元。
(3)乙方安排的劝导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甲方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50至1000元。
(4)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劝导员与行人之间的纠纷,造成劝导员人生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起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权利带来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6)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在履行义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乙方应承担其全部损失,并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替代,如乙方怠于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保密责任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二)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知识产权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二)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收件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地址:宁乡市楚沩东路124号
收件人:张烨
联系电话:18570357111 传真:/
(二)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