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上饶(赣浙界)至鹰潭高速公路新建工程和彭泽至东乡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
详见上饶(赣浙界)至鹰潭高速公路新建工程和彭泽至东乡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上饶(赣浙界)至鹰潭高速公路新建工程和彭泽至东乡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 1999 号
邮 编:330036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791-86243359
传 真:0791-86243359
行政监督部门:江西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号江西省行政中心西5栋
电 话:0791-88915257
传 真:0791-88915257
邮政编码:330036
招标人监督部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999号
电 话:0791-86243837
传 真:0791-86243837
邮政编码:330036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交投嘉特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洪州大道西999号
邮政编码:330013
联 系 人:夏先生
电 话:0791-86668255
电子邮件:jxjtxzb1688@163.com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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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文件综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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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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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服务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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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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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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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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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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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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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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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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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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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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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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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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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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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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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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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服务费用 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服务费用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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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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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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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没有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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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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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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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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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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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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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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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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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主要人员资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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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0 分 主要人员:25 分 业绩:20分 技术能力: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 3 名(若该数量最后一名存在投标人的得分排名相同时,相同排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不足 3 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保留4位小数,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示例:0.1234%。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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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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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对本项目的理解 |
10分 |
对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政策符合性、可行性分析: (1)分析内容能结合项目背景,阐述透彻、方法创新、合理的得8.7~10分; (2)分析内容能结合项目背景,阐述较透彻、方法较创新、较合理的得7.4~8.6分; (3)分析内容基本合理的得6~7.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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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 |
20分 |
总体服务方案,根据项目的服务需求做出深入分析,思路清晰,实施步骤明晰,措施完善可行,对实施过程有规范的管理: (1)方案全面、措施合理、可行性强的,得17.4~20分; (2)方案较全面、措施较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14.8~17.3分; (3)方案全面性、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12~14.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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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10分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根据质量控制措施、准确度及违约承诺方面考虑: (1)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全面,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8.7~10分; (2)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较完善较全面,能够较好满足本项目要求,得7.4~8.6分; (3)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基本完善全面,基本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得6~7.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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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条件(最低要求)”的得15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特许经营方案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方案项目的咨询业绩且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增加一个得5分,最高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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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3。 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最低得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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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0分 |
业绩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条件(最低要求)”的得12分; (2)近5年,投标人独立承担过1项公路工程特许经营方案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方案项目的咨询业绩,每增加一个得4分,最高加8分。 |
技术能力 |
5分 |
企业资信 |
5分 |
通过资格审查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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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