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兴业大道(农兴路—棠溪大道)给水管道工程材料暂估价项目合同信息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兴业大道(农兴路—棠溪大道)给水管道工程
材料暂估价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甲 方(买方): 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乙 方(卖方):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遵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简介
1、工程名称: 兴业大道(农兴路—棠溪大道)给水管道工程材料暂估价项目 ;
2、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 ;
3、标的、数量和价款(币种:人民币/元)
4、供货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甲方每次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用量计划,乙方按用量计划约定数量、期限供货(未注明时间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供货)。
5、价格调整:合同履约期间,不含税单价不做调整,若因市场因素造成原材料价格涨幅超过± / 时,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公章确认的《调价函》进行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最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第三条 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
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标的物运输
乙方负责送货至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建工七建项目部,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物权转移
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合格并完善签收手续后标的所有权转移。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合格数量验收。
第七条 标的物验收、结算办法
1、验收方式:货到现场5日内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现场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 郭利奎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526353993;乙方指定验收人: 陈景花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783339987 。
2、结算时间:甲乙双方每月办理当月结算(次月5日前办理截止于上月25日前供货月结算),因乙方原因超过3个月未办理月结算的,乙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的含增值税总金额10%的违约赔偿,超6个月未办理结算,将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相应债权。
3、结算方式:甲乙双方负责办理结算人员根据项目部现场收货签收单据、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分包结算金额以预结算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准。
4、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支付条款
1、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按月办理结算,甲方从业主收取工程款且满足付款条件后按第( 双方约定 )项执行:
A、甲方在双方有效办理月度结算后 / 日内,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 / %,每月累计余款在合同履约完且办理最终结算,锁定债权债务后 / 日内付清;
B、其他付款方式:
2、付款手续及注意事项
(1)乙方在办理收付款手续前必须提供销售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结算单(加盖供应商公章)、合规增值税 、付款书面申请单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办理月度结算,付款条件暂未成就,甲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自开具增值税 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甲方财务部,经甲方财务人员认证后才能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办理月度结算,甲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单独的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应当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确认。
(3)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 已报税证明单》等其他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 税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由乙方重新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期限相应延长;因国家税改政策造成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款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
(5)甲乙双方在供应关系结束时30日内办理供应总结算,因乙方原因超过3个月未办理总结算的,本合同相关资料自动失效,如有剩余货款尚未支付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相应债权。
第九条 开票信息
1、甲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66516H
(3)注册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
(4)电话:
(5)开户银行:
(6)银行账号:
2、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纳税人识别号: 91411700MA40JE68XK ;
(3)注册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西101室13783339987 ;
(4)电 话 : 13783339987 ;
(5)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天中支行 ;
(6)银行账号 : * 。
3、收付款限制条款
本合同约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为甲乙双方唯一指定对公收付款账户,因对公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出具变更说明,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相对方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收货地点进行货物验收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因乙方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其他税款损失外,还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6、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进行认证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合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
8、当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当合同税率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并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合同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结算、未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3、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合同约定项目,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甲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数量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 / 元/日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
15、因业主拖欠甲方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按约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不要求。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在合同履行中,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甲方要求的,甲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迟延15日仍不能交货或连续3次供货数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2、甲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西101室 ,联系人: 陈景花 ;联系方式: 13783339987 。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地址系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相对方商业信函和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3、双方承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一经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如因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信息有误,或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邮寄送达的,以信函、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方自己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本合同壹式伍份,合同所有信息一律电脑录入并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章):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材料暂估价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甲 方(买方): 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乙 方(卖方):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遵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简介
1、工程名称: 兴业大道(农兴路—棠溪大道)给水管道工程材料暂估价项目 ;
2、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 ;
3、标的、数量和价款(币种:人民币/元)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除税单价(元) | 除税合价(元) | 备注 | |
1 | 闸阀 DN100Z45T-10 | 个 | 7 | 697.76 | 4884.32 | | |
2 | 铸铁井盖、井座 D800 重型C250级 | 套 | 42 | 866.32 | 36385.44 | | |
3 | 45度钢制弯头管外径*壁 820mm*12mm以内 | 个 | 28 | 3234 | 90552.00 | | |
4 | 盘承短管DN800 | 个 | 3 | 670.32 | 2010.96 | | |
5 | 中国黑光面花岗岩边石(30x15x5cm) | m | 475.508 | 78.4 | 37279.83 | | |
6 | 铸铁井盖、井座 D800重型 C250级 | 套 | 2 | 866.32 | 1732.64 | | |
7 | 承插三通DN800*100 | 个 | 7 | 1151.304 | 8059.13 | | |
8 | 涂塑复合钢管DN800壁厚12mm | m | 221.34 | 2083.48 | 461157.46 | | |
9 | 蝶阀 DN300 SD341x-10 | 个 | 5 | 2405.9 | 12029.50 | | |
10 | 钢制三通 DN800*600 | 个 | 2 | 4527.6 | 9055.20 | | |
11 | 卵石 | m3 | 5.5 | 179.88 | 989.34 |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除税单价(元) | 除税合价(元) | 备注 | |
12 | 盘插短管DN800 | 个 | 4 | 2010.96 | 8043.84 | | |
13 | 蝶阀 DN800 SD341x-10 | 个 | 2 | 18328.94 | 36657.88 | | |
14 | 物联水表DN100 | 个 | 11 | 4140.5 | 45545.50 | | |
15 | 钢制三通 DN800*300 | 个 | 3 | 4292.4 | 12877.20 | | |
16 | 闸阀 DN200 Z45X-10Q | 个 | 1 | 1744.4 | 1744.40 | | |
17 | 无砂大孔隙混凝土C20 | m3 | 102.204898 | 960.4 | 98157.58 | | |
18 | 透水水泥混凝土 | m3 | 34.405598 | 960.4 | 33043.14 | | |
19 | 防盗阀 DN100 | 个 | 11 | 889.84 | 9788.24 | | |
20 | 承插三通 DN800*300 | 个 | 2 | 1869.84 | 3739.68 | | |
21 | 钢制三通 DN800*400 | 个 | 2 | 4292.4 | 8584.80 | | |
22 | 涂塑复合钢管 DN800壁厚12mm | m | 141.930024 | 2083.48 | 295708.37 | | |
23 | 消防栓底座 DN100(带弯头 ) | 个 | 11 | 140.87 | 1549.57 | | |
24 | 蝶阀伸缩器 DN600 | 个 | 2 | 5269.46 | 10538.92 | | |
25 | 钢法兰 DN800 | 片 | 11 | 799.68 | 8796.48 | | |
26 | 蝶阀伸缩器 DN400 | 个 | 2 | 2463.72 | 4927.44 | | |
27 | 钢制三通 DN800*100 | 个 | 12 | 4292.4 | 51508.80 | | |
28 | 塑料管DE315*1.0MPA管外径315mm以内 | m | 10 | 390.04 | 3900.40 | | |
29 | 涂塑复合钢管 DN200 壁厚7mm | m | 3.117 | 439.04 | 1368.49 | | |
30 | 蝶阀伸缩器 DN300 | 个 | 5 | 1717.94 | 8589.70 | | |
31 | 涂塑复合钢管 DN600壁厚10mm | m | 4.1416 | 1353.38 | 5605.16 |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除税单价(元) | 除税合价(元) | 备注 | |
32 | 钢法兰 DN600 | 片 | 4 | 452.76 | 1811.04 | | |
33 | 蝶阀 DN600 SD341x-10 | 个 | 2 | 9443.28 | 18886.56 | | |
34 | 涂塑复合钢管 DN400壁厚8mm | m | 8.2952 | 812.42 | 6739.19 | | |
35 | 限位伸缩器 DN100 | 个 | 22 | 481.18 | 10585.96 | | |
36 | 自动排气阀 DN100 | 个 | 7 | 2688.14 | 18816.98 | | |
37 | 球墨铸铁管K9 DN800 | m | 893.26 | 1397.48 | 1248312.98 | | |
38 | PE热熔法兰盘管外径315mm以内 | 个 | 5 | 808.5 | 4042.50 | | |
39 | 钢法兰 DN400 | 片 | 4 | 276.36 | 1105.44 | | |
40 | 蝶阀 DN400 SD341x-10 | 个 | 2 | 4582.48 | 9164.96 | | |
41 | 11.25度钢制 弯头 管外径 *壁厚820mm*12mm以内 | 个 | 2 | 1575.84 | 3151.68 | | |
42 | 蝶阀伸缩器 DN800 | 个 | 2 | 8019.34 | 16038.68 | | |
43 | 排泥三通 DN800x200 | 个 | 1 | 4410 | 4410.00 | | |
总价(人民币) | 小写:2657877.37元 | ||||||
大写: 贰佰陆拾伍万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 |
4、供货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甲方每次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用量计划,乙方按用量计划约定数量、期限供货(未注明时间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供货)。
5、价格调整:合同履约期间,不含税单价不做调整,若因市场因素造成原材料价格涨幅超过± / 时,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公章确认的《调价函》进行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最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第三条 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
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标的物运输
乙方负责送货至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建工七建项目部,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物权转移
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合格并完善签收手续后标的所有权转移。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合格数量验收。
第七条 标的物验收、结算办法
1、验收方式:货到现场5日内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现场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 郭利奎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526353993;乙方指定验收人: 陈景花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13783339987 。
2、结算时间:甲乙双方每月办理当月结算(次月5日前办理截止于上月25日前供货月结算),因乙方原因超过3个月未办理月结算的,乙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的含增值税总金额10%的违约赔偿,超6个月未办理结算,将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相应债权。
3、结算方式:甲乙双方负责办理结算人员根据项目部现场收货签收单据、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分包结算金额以预结算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准。
4、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支付条款
1、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按月办理结算,甲方从业主收取工程款且满足付款条件后按第( 双方约定 )项执行:
A、甲方在双方有效办理月度结算后 / 日内,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 / %,每月累计余款在合同履约完且办理最终结算,锁定债权债务后 / 日内付清;
B、其他付款方式:
2、付款手续及注意事项
(1)乙方在办理收付款手续前必须提供销售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加盖供应商公章)、结算单(加盖供应商公章)、合规增值税 、付款书面申请单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办理月度结算,付款条件暂未成就,甲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自开具增值税 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甲方财务部,经甲方财务人员认证后才能作为付款依据,否则视为双方未办理有效办理月度结算,甲方有权暂不予以支付当期货款直至乙方完善付款手续,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单独的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应当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确认。
(3)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 已报税证明单》等其他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 税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由乙方重新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期限相应延长;因国家税改政策造成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款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
(5)甲乙双方在供应关系结束时30日内办理供应总结算,因乙方原因超过3个月未办理总结算的,本合同相关资料自动失效,如有剩余货款尚未支付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相应债权。
第九条 开票信息
1、甲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66516H
(3)注册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
(4)电话:
(5)开户银行:
(6)银行账号:
2、乙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纳税人识别号: 91411700MA40JE68XK ;
(3)注册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西101室13783339987 ;
(4)电 话 : 13783339987 ;
(5)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天中支行 ;
(6)银行账号 : * 。
3、收付款限制条款
本合同约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为甲乙双方唯一指定对公收付款账户,因对公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出具变更说明,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相对方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收货地点进行货物验收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因乙方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其他税款损失外,还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6、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进行认证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合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
8、当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当合同税率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并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合同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结算、未及时足额开具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3、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合同约定项目,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甲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数量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 / 元/日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
15、因业主拖欠甲方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按约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不要求。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在合同履行中,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甲方要求的,甲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迟延15日仍不能交货或连续3次供货数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2、甲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乙方确认其通讯地址为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西101室 ,联系人: 陈景花 ;联系方式: 13783339987 。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地址系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相对方商业信函和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3、双方承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一经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如因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信息有误,或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仲裁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邮寄送达的,以信函、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方自己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本合同壹式伍份,合同所有信息一律电脑录入并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章): 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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