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能力提升工程竣(交)工检测
发布时间:2023-04-12 02:0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能力提升工程已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以 定金发审批〔2022〕17号 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以浙舟港交许〔2023〕5000002号 批复,项目业主为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竣(交)工检测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作业区已建大浦口港区内,建设重箱堆场为一线6-1堆场及二线5-2、6-2堆场,占地面积约27.49万m?;建设空箱堆场为三线2-3堆场及3-3堆场,占地面积约11.72万m?。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堆场等工程竣(交)工检测,主要检测项目为实体质量检测和外观检查等内容。
2.3工期要求:施工工期12个月。
2.4试验检测服务期:合同签订至所有试验检测报告提交并通过竣工质量评定备案止。
2.5试验检测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一个试验检测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检测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甲级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中须包含拟承担实体检测项目);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人员组成结构、业绩、试验检测设备、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4月12日~2023年04月19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
http://zsztb.zhoushan.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购买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电话:4008503300;QQ 群:384041593。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5月05日9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四楼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同幢西边))。招标人不组织集中开标,投标人现场提交密封纸质投标文件后即可离开。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301 号宁波港大厦19楼1921室
联 系 人:葛莉莉、吴飞翔
联系电话:0574-27686165
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600号太平洋时代中心A座五楼
联 系 人:王晓岗电 话:0574-86884169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试验检测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1 标段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机构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2、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中须包含拟承担实体检测项目);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检测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
的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甲级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的计量认
证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中须包含拟承担实体检测项目);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人员组成结构、业绩、试验检测设备、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 1 标段 | 自2018年1月1日(以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的检测实际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成功地完成过1个沿海堆场工程或1个沿海港口工程(含堆场)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 |
注:1、业绩证明应附已完工程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无法反映工程规模、技术
标准、主要检测内容、完成时间的,应提供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
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
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1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结构与地基或水运结构专业)资格证书,5年及以上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按一个合同段成功担任过过沿海堆场工程或沿海港口工程(含堆场)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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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结构与地基或水运结构专业)资格证书,5年及以上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按一个合同段成功担任过沿海堆场工程或沿海港口工程(含堆场)的交工或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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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工程师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结构与地基或水运结构专业)资格证书,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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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主要人员的技术职称、检测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等,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身份证、职
称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为准。
2、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经验年限以首次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上的日期为准。
3、持有试验检测证书的人员,其必须在本单位注册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
息系统查询结果一致。
5、检测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6、2006年取得的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结构)资格证书等同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水运结构与地基)资格证书。
7、主要人员证明材料应附:
a.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社保(近三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近三个月),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b.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等)的复印件、投标人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信息(如信用评价等级、人员信息等)的打印件等。c.对主要人员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无法体现人员姓名和任职的,应提供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1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在B级及以上(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B级处理)。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功能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1 | 水准仪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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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站仪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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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回弹仪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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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声波检测仪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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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砼钢筋检测仪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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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有及新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应附投标人购买时的发票或设备有效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的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租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应附有效租赁合同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