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巨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喷涂车间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4913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巨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喷涂车间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江城东路31号2号楼第一层、第三层,3号楼,11号楼,1号楼,8号楼,10号楼,15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巨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巨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江城东路 31 号 2 号楼第一层、第三层,3 号楼第一层,11 号楼,1号楼,8号楼,10号楼,15号楼(北纬23°4′21.580″ ,东经113°44′26.720″)。项目扩建后原有产品类型和数量保持不变,扩建后新增汽车配件年产量180万个,扩建后新增4条喷漆生产线和1条喷粉生产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喷漆、烘干、烤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内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漆雾、喷粉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喷漆漆雾、喷粉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烟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的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贯切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南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4类标准,北面、东面、西面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7-26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8878007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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