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办公桌(行政办)
张
1800×900×760
鸿业盛大/鹤山
24
2100
50400
/
2
办公、会议椅
常规
986
200
197200
3
屏风工作位(教师)
1400*600*1050
235
1400
329000
4
办公椅
464
92800
5
油漆木质文件柜
个
800*400*2000
247
1200
296400
6
三门文件柜
1200*400*2000
21
1800
37800
7
钢制文件柜
800*400*1850
120
820
98400
8
资料柜
850*390*900
129
400
51600
9
皮沙发(3+1)
套
17
4200
71400
10
茶几
1200*600*450
54
650
35100
11
皮沙发
32
1850
59200
12
茶水柜
800*400*800
85
680
57800
13
行政会议桌
3800*1600*760
4800
14
礼堂椅
1990
438
871620
15
主席桌
1380*720*780
42
16
主席椅
92
300
27600
演讲台
770×550×1210
23
1720
39560
18
3600*1600*760
19
20
办公桌(教师)
1400*750*760
27
22
1800×1700×750
网椅
规格:常规,可调节高度、转动
4600
1400*600*760(原木)
29
40600
25
两门文件柜
800*400*2000(原木)
38400
26
1200*400*2000(原木)
14400
教师会议桌
28
档案柜
800*400*800(木制)
5600
原木1800W×900D×760H
8400
30
教师办公桌
42000
31
33
1800*900*760(原木)
34
1.0mm五节文件柜
35
布艺沙发
三人位,可打开做沙发床
1280
5120
36
4800*1800*760
19200
37
办公桌
1400*700*760
497
695800
38
6300
39
会议椅
380
7600
40
原木两门文件柜
3600
41
原木三门文件柜
850*390*1800
850
1700
43
钢制档案柜
5200
44
4260
45
600×400×1120
46
泥塑桌
尺寸2400*1200*70
1520
47
泥塑椅
尺寸2400*400*350
80
640
48
1400*700*760(原木)
49
1500
50
小圆桌椅
定制
800
51
小组柜
组
3800
52
桌子+椅子
500
3000
53
会议室桌
40*120 木质
16000
会议室椅
框架铁质,坐垫海绵布垫
150
12000
55
屏风工作位
隔断式,可加装午休床/1.6米
106
148400
56
两门木质书柜
米色木皮800*400*2000
57
真皮沙发(3人位)
58
1.6米
70000
59
60
行政会议椅
4000
61
28000
62
两门文件吊柜
63
3.6米
64
4.8米
5400
合计报价
3697600
履行期限:2021年8月25日前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3.3.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并将运输至各学校的货物清单电子文件交采购人)。
3.3.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陆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其要求执行),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采购人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拒绝接收。
5.3.3、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