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务用车及生产用车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标段一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1/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负责19台车辆(含2台摩托车)以及三年预算内合理的车辆维修与保养工作。
1、接修:服务企业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送修单》内容(所属单位、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维修项目应得到所属单位认可方能进行检修。首次维修保养的车辆,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
2、初检: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送修单位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否则送修单位则不承担此次车辆的维修费用。
3、检修:服务企业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单位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采购人报送。送修车辆,一般不转厂修理。服务企业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修竣车辆交接:服务企业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企业提出。如服务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维修单位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维修单位承担。凡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或整车大修的车辆出厂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开具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监制的《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出厂。
5、旧件回收: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定期交采购人进行统一处置。
6、维修档案:服务企业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技术规格:
1、中标人须具备满足采购人车辆维修与保养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
2、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如车辆维修后同一问题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服务企业承担;若属于采购人问题,则费用由采购人自理。
4、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5、中标人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损坏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6、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7、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8、中标人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9、中标人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0、因项目性质特殊,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宁乡市城区(包括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1、中标人禁止将采购方的维修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企业,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维修合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三年,按实进行结算。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服务企业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也不得超出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生产用车。
2、经服务企业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服务企业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2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服务企业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领取应有送修单位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需使用原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服务企业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六、验收标准:
按地方验收标准执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 付款人: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 付款方式:按月度支付(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1.3 送修单位在对报价结算单确认后,参照以往财政结算价并结合当前市场价结算,中标人可以办理维修费用支付申请手续。中标人应出具宁乡市税务部门票据,按采购人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结算。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4、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三份投标文件纸质版(不分正副本、胶装成册)和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者光盘)至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负责19台车辆(含2台摩托车)以及三年预算内合理的车辆维修与保养工作。
1、接修:服务企业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送修单》内容(所属单位、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维修项目应得到所属单位认可方能进行检修。首次维修保养的车辆,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
2、初检: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送修单位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否则送修单位则不承担此次车辆的维修费用。
3、检修:服务企业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单位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采购人报送。送修车辆,一般不转厂修理。服务企业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修竣车辆交接:服务企业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企业提出。如服务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维修单位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维修单位承担。凡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或整车大修的车辆出厂前,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开具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监制的《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出厂。
5、旧件回收: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定期交采购人进行统一处置。
6、维修档案:服务企业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技术规格:
1、中标人须具备满足采购人车辆维修与保养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
2、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如车辆维修后同一问题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服务企业承担;若属于采购人问题,则费用由采购人自理。
4、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5、中标人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损坏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6、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7、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8、中标人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9、中标人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0、因项目性质特殊,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宁乡市城区(包括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1、中标人禁止将采购方的维修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企业,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维修合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三年,按实进行结算。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服务企业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也不得超出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生产用车。
2、经服务企业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服务企业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2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服务企业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领取应有送修单位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需使用原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服务企业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六、验收标准:
按地方验收标准执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 付款人: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 付款方式:按月度支付(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1.3 送修单位在对报价结算单确认后,参照以往财政结算价并结合当前市场价结算,中标人可以办理维修费用支付申请手续。中标人应出具宁乡市税务部门票据,按采购人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结算。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4、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三份投标文件纸质版(不分正副本、胶装成册)和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者光盘)至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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