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教育用房施工运动棚房改造工程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联合体节能产品两型产品施工组织方案修缮原资料燃料工程设备施工组织设计解决方案图纸会审高档办公用品生活房屋施工围挡警示标志施工照明施工用水用电计量仪表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物资的保护保卫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管理配电器件基槽基础埋深变化隐蔽工程定位轴线防水工程电气管道预埋基层面层钢材水泥玻璃砂石设备材料构配件工程试验检验安装装饰水平提高竣工验收修改设计绿化苗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屋面防水项目分包劳务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装修住房麻石凳树木修枝宣传栏场内路灯杆篮球架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环境标志产品拆除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金额
209.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82311-20220922-23
预算金额214.32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师范大学
招标联系人黄凯平13974975800
招标代理机构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徐煦15802593516
中标公司湖南安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9.58万元
中标联系人孔涛0731-86942888
公告正文
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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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3日 | |||||||||||||||||||||||||||
湖南师范大学的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10月09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012号 | |||||||||||||||||||||||||||
代理机构名称: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1082311-20220922-23 | |||||||||||||||||||||||||||
预算金额:2,143,250.07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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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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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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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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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国家标准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44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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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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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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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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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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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09.23-挂网版)湖南师范大学运动棚房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rar(09.23-挂网版)湖南师范大学运动棚房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rar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012号采购人:湖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目录2022年9月采购代理机构: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号:GBXM-CG-2022050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三、响应文件二、磋商文件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七、其他规定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委托代理编号:GBXM-CG-2022050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012号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南师范大学的委托,对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江边露天篮球场运动棚房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邀请
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否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采购预算:2143250.07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投标时至少明确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须在投标时提供相关书面承诺,承诺工程实施时将按湘建建[2020]208号文的要求配备。(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1)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施工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2.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10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4400.00元。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指定地点获取。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22年09月23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街道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室)。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采购人:湖南师范大学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五、质疑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街道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室)。
电话:0731-85500316联系人:徐煦、熊晓琦、李泽东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街道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室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731-88872349联系人:黄凯平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附页1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
编号: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页3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页2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采购人):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人民币。(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2)。(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五、免责条款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保函的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六、争议的解决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磋商须知正文评审因素和标准附页4年月保证人:(公章)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考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3各供应商自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11.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登录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下载磋商文件。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磋商响应声明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5.响应文件的组成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4)施工组织设计(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6.报价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最后报价(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8.样品提供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磋商保证金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都需加盖骑缝章;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响应文件审查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5.磋商程序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无效响应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实质性响应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30.磋商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澄清(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响应文件评审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确定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磋商终止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保密及串通行为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重新评审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询问及质疑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7.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成交通知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签订合同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或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其他规定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发包人(全称):湖南师范大学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6、供应商应保持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投标,如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有恶意中标的嫌疑,磋商小组有权让供应商提交成本价的组成,如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提交成本价的组成或提交的成本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值,磋商小组有权认为供应商属于恶性竞争,有权认定其为无效响应。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页打印件。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工程地点:湖南师范大学工程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一、工程概况工程已列入2022年度学校基本建设计划,2022年月日,在的主持下完成了开标、评标、定标。现承、发包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承包人(全称):
开工日期:2022年月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三、合同工期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学校自筹(国库集中支付)采购项目编号:
中标价(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含不可预见费元)。不可预见费由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使用,按实签证结算。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四、工程质量中标工期:天;合同工期:天竣工日期:2022年月日(以开工通知顺延日历天)
(4)本合同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8)工程量计算书(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
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享有各自权益和承担各自义务。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其它实施本合同所需文件。
5、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3、下列属合同的附件:补充规定、补充合同。2、下列文件属合同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1、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十一、其它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湖南师范大学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月日十二、合同生效7、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陆份。6、本合同共计21页A4纸张(含合同首页未编页码),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湖南师范大学承包人:(此页无正文)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略)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邮政编码:410081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4)本合同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0)其它实施本合同所需文件(9)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8)工程量计算书(7)设计施工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
2.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2.2适用法律和法规2.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全套施工图、施工说明共计3份(包含竣工档案用原件及施工说明1份)。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施工方案)日期和套数:3、图纸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施工中颁发新的标准规范时,以新的为准。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4、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另行约定。仅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管理人员使用。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6、发包人工作姓名:5、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施工各阶段及竣工验收,现场施工协调、管理,经济、技术签证,工程款申报,与学校各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工作等。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姓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场协商处理。(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完成(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已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2022年月日。(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已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调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进场后7天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已完成。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承包人工作无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工地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及施工照明(含夜间施工)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工地施工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进场7日内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人审查。(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场地内建筑成品和物资的保护及保卫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已通知交验而发包人逾期的情况除外。(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无。
B、同发包人水电管理部门签订用水、用电协议,自备施工用电源开关箱及箱内必有的配电器件、施工用水、用电计量仪表,按规定缴纳费用,水电费价格按文件规定。A、工程交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用户须知、使用说明书六套;竣工验收后14天内提交符合质量监督部门、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贰套。工程竣工后,14天内拆除承包人的所有临建,撤走各种施工机械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否则,发包方不承担保管责任,且有权任意处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遵守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道路交通、环保、卫生、公安、计划生育等规定,遵守发包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善待师生。(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各种管、线、树木、花草、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无。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内。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8、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工程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由湖南师范大学基建处评定。10.工程质量四、质量与验收按中标工期及签证工期完成者,不奖不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工期延误
10.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该工程常规材料检测等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10.5工程质量检测费用10.4基槽、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除业主工程师参加外,发包人审核审计人员同时参加并签认。主要材料采购价格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文件中的材料单价,确保是优等品。10.3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修,其工期不予顺延。返修后仍达不到合格,发包人可解除合同,且追究承包人违约及赔偿责任。10.2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进行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发包人可解除合同,且追究承包人违约及赔偿责任。
五、安全施工定位轴线、防水工程、电气管道预埋等属于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基层、面层等阶段。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钢材、水泥、玻璃、砂石、砼等工程常规材料的见证取样、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的相关检测用已单独立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由发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但签定本合同后遇下列情况可按12.4款调整:基础埋深变化、安装及装饰水平提高、设计变更等。招标文件和用于招标的施工图、招标答疑确定的范围不变时,结算价格按投标价(扣除不可预见费)。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12、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施工期内,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包包干范围内未变更的内容不调整,但包干内发包人原因变更项目和发包人认可的包干范围以外增加的项目按下列方式调整结算:(2)关于结算的规定:(1)结算价=中标价-不可预见费(预备费)±包干范围内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变更项目(按本合同文件规定计算增减后)的金额+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包干范围外增加项目(按本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金额。12.4双方约定可调情况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2.3因在投标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已考虑费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物价、工资、机械费上涨及政策性调整等情况,合同造价不予调整。12.2施工中若因发包人原因对某些内容甩项不做,结算时按投标文件中造价扣减;若因承包人原因对某些内容甩项不做,结算时按招标预算文件中的造价扣除。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3、工程预付款d.暂估工程和使用不可预见费的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等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在投标预算中有相同综合单价的,按第二次报价优惠后的结算单价;如在投标预算中没有相同综合单价的,按上述第c条规定的协商综合单价,按中标优惠率结算。c:招标后,由于设计变更新增的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中既没有工程量,也没有综合单价):工程量按2020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相关解释文件;结算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2020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相关解释文件;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9]130号文件执行,土建、安装部分按110元/工日,装饰部分按140元/工日计算;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按一般计税法计税;b:招标后,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形式上变化的项目:工程量按招标人发布的清单中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下述第c条规定另行协商;a:招标后,只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项目: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与施工实际分别计算的工程量之差,单价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分阶段在各次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该阶段的工程量计算报告。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4、工程量确认本工程预付款为:无。
本工程所用材料全部由承包人采购。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15.3工程余款待工程结算经审计后付至结算款的97%,余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两年,防水等特殊质保期依规定)过后,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时无息付清。1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70%。15.1本工程按阶段支付工程款。
八、工程变更17.4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指定的材料品质和品牌,承包人不得在施工中自行变更,否则,由施工单位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7.3为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并在承包人清退不合格材料返工后仍达不到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将已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调整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工程款结算时将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从合同款中扣除。17.2无论发包人能否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人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7.1按合同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且事先将供应商(厂家)资质证明材料、样品、报价送发包人审查认可后方能签订购货合同。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材质证明书,经发包人现场书面验收,并按规定送检合格才能进入施工现场。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4经济签证:坚持先签证再实施。经济技术签证须加盖基建处公章方生效。在时间来不及时,必须在事由发生前口头向发包人申请,在事由处理完成后3天内提出书面签证材料,事由处理持续时间较长时,应定期分段提出书面签证资料,由发包人进行审核。18.3发包人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加盖基建处公章,承包人才予实施。18.2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建议,经发包人、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同意签证后才能实施。18.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和其它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的修改或变更文件施工。
20.2承包人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报价应全面真实。20.1合同价格调整详见专用条款第11条规定。20、结算竣工图上应有发包人审核人员及业主工程师签字并有双方盖章。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施工竣工图应在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业主工程师。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1、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4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承包人应在验收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善的工程结算书。因未按时提交结算或结算不完整而影响发包人审计工作,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无结算争端,发包人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不来发包人处办理结算的,逾期发包人不予接待,且视承包人自动放弃余款。20.3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社会审计部门审计。再报省财政厅财政评审审定,最终结算金额以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在发包人进行审核审计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中发生的任何补签手续。
十一、其他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可请湖南省工商行政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争议另外,按中标工期与发包人工程师的签证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4、不可抗力无_分包施工单位为:无_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23、工程分包
无(1)发包人投保内容: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25、保险风、雨、雪灾指省级气象部门公布的本地20年以上一遇的灾害;国家规定的高温或严寒需停工的情况。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26、合同份数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承包人不办理上述手续,即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7.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甲方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并交甲方一份名单,如有异动,应及时通报。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口及时向甲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7.3承包人应做好民工思想工作,不得在校园内发生民工吵事而影响正常教学和办公、生活秩序的行为。27.2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民工工资由承包人全额支付,承包人应足额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因拖欠材料款、民工工资等发生的纠纷而影响我校正常教学、办公、生活秩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7.1发包人不负责直接支付合同范围内除承包人外的任何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人的资金,除非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采取直接支付方式。27、补充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各陆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以下是附件)27.7按长沙市、岳麓区及湖南师范大学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负责。27.6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关系,确保工程顺利施工。27.5承、发包人双方另行签定廉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