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保服务采购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PSBC〔2022〕ZH11048
安保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3〕邮银济宁FLYHGB制001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欣
乙方(全称): 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甲方委托乙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提供安保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安保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1.1.1 安保服务内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值守、巡逻、安全检查等安保服务。安保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1.1.2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1.1.3 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的变动必须由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书面确认。
1.2 服务期限:2年。
1.3 服务时间:2023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1.4 服务地点
1.4.1 甲方营业场所:指甲方向公众提供现金存取、有价证券和贵金属交易、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物理区域以及与之相连的办公区、库房、通道等。
1.4.2 甲方办公场所:指甲方员工日常办公的非营业场所。
1.4.3 营业场所及办公场所分布详见附件1、附件2。
1.5 服务人员要求
1.5.1 乙方服务人员是指受乙方指派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具体工作的乙方保安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1.5.2 乙方应派6名保安员为甲方提供安保服务,保安员配置方案详见附件5。
1.5.3 保安员应身体强健、反应机敏、头脑灵活、心理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并按公安或人社部门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等从业资格证件。
1.5.4 服务人员均应通过安全背景审查、身心健康测试及岗前培训,不得存在有犯罪记录、涉黑、涉恶、涉赌、民间借贷等行为。
1.5.5 乙方应在服务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合理调度和安排服务人员。
1.5.6 如乙方服务人员变动,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当甲方认为乙方服务人员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和调整,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予以更换和调整;乙方擅自更换服务人员或核心服务人员离职等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及时废止或调整被更换服务人员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权限。
1.6 服务考核: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按[月度/季度/年度]实施考核,安保服务费用与考核得分直接挂钩。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和附件4。
第二条 价格与支付
2.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拾叁万零伍佰陆拾元整(含税)小写(¥430560元)。
2.1.1 最终的合同结算费用应结合服务考核得分结果据实结算,结算上限不超本合同总价。
2.2 本合同项下安保服务费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安保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安保人员招聘、培训、现场管理、备用人员储备及产品责任险等所有费用。
2.2.2 甲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而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和税费。
2.3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2.4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2.5 本合同按照[月度]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合同价款:
(1)经乙方签署确认的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2)经甲方签署确认的结算确认书,正本一份。
(3)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依据。
2.6 根据附件1和附件3,如甲方对乙方的[月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本周期安保服务费的结算金额。甲方实际应支付安保服务费以考核结果为准。
2.7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8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2.9 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安保服务费到乙方的如下银行账户。因实际接受保安服务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乙方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信息应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
乙方信息如下:中国工商银行曲阜市支行
开户行:山东省济宁曲阜市大同路南首
银行地址: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1608002609024902917
账号:91370800169528388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电话:0537-4414074-8042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10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选择下列2种方式中的第(1)种进行履约保证。
(1)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该服务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4.2 甲方有权制订监督考核制度,监督检查乙方的安保服务,按[月度]分别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4.3 甲方有权审阅乙方拟定的服务制度和提出的服务计划、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4.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对乙方派驻甲方工作人员及工作场地进行突击性检查,以确保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保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并提出意见。
4.6 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4.7 甲方应提供作业场所并保障网络、安防设施设备、电力等必要设施。
4.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安保服务所需的各类档案、资料,乙方应在服务期届满时将原件、复印件全部退回。
4.9 甲方负责协调甲方各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技术咨询支持。
4.10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安保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安保服务费用。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乙方承接的安保业务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标准。乙方有权就合同开展的相关事项与甲方进行沟通。
5.3 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安保服务的全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第三方代理,不得将任何主要或非主要安保服务事项分包。
5.5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或相关货物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5.6 乙方须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合法。
5.7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听取甲方的意见或建议。乙方应定期通报安保服务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通报安保服务活动突发性事件。
5.8 乙方应建立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如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考勤管理、激励办法、信息保密、服务规范、风险控制、服务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等制度,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报甲方备案。
5.9 乙方应针对各级安保类案(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需要向甲方备案。
5.10 乙方应定期开展服务人员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强化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5.11 乙方根据承接的安保业务和甲方确定的工作标准加强对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考核。
5.1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协助甲方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5.13 乙方应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服务人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自行解决与安保服务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承担因服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失等。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下抓取、处理甲乙双方约定业务品种之外的甲方任何业务。乙方应对乙方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辅导,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安保服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工作安排。
5.15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1);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应对公安机关或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乙方须遵守甲方安保作业管理规定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6.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6.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5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6.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6.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6.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
7.2 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外,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安保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当按照安保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安保服务费总额的10%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乙方提供的安保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或修改,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更正或修改,或更正和修改后的服务质量仍未达到合同及附件2载明的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7.5 因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若甲方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6 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服务事项的,甲方有权收回委托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委托,所需费用额度从本合同安保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7.7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三方固有权利等的起诉与索赔。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8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7.9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10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7.1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因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8.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9.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通知
1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
联系人: 魏 辰 电话:0537-2163286 ;
乙方名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
联系人: 解 伟 电话:17864787333 ;
10.2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0.3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0.4 乙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2年。
11.2 本合同变更或终止后,乙方应在过渡期间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过渡期主要职责,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做好过渡期工作安排,包括信息、资料和设施的交接处置等。具体过渡期安排15个工作日。
11.3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1.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7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1.8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9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1.10 附件列表:
附件1 服务规范应答书
附件2 安保服务建议书
附件3 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附件4 结算确认书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承诺
附件6 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
服务规范应答书
根据外包服务要求,甲方提出以下服务规范事项,要求乙方给予响应。
第一条 外包服务概述
1.1 外包服务的目标:负责维护执勤驻地治安秩序,防范外部侵害,协助所在场地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员工、客户等人身及财产安全。
1.2 外包服务的范围
1.2.1 营业场所
?营业大厅及停车场
?营业场所出入口
?在行式自助银行
?自助设备区域
?营业场所的周边区域
1.2.2 办公场所
?办公大楼及出入口
?附属建筑物的走廊、通道等
?附设停车场
?办公场地的周边区域
1.2.3 其他约定
□其他区域:
1.3 外包服务人员工作时间
1.3.1 服务营业场所的保安人员:上午在运钞车到达营业场所之前到岗,下午在运钞车接送款项完毕、营业厅大门关闭后离岗。
1.3.2 甲方所属机构因特殊事项需对工作时间进行临时调整的,乙方保安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时间安排。
1.4 外包服务人员及服务要求
1.4.1 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且持证上岗,能认真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服从甲方及所属机构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执行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保安人员管理办法》(如遇制度变化按照新修订的制度执行)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合同所称“保安人员”均系乙方指派至甲方及甲方所属机构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员。
1.4.2 服务要求
1.4.2.1 工作期间应着乙方统一配置的保安工装,佩戴工牌。
1.4.2.2 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命令,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1.4.2.3 坚守岗位,保持警惕,器械随身,做好警戒,不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
1.4.2.4 形象良好,仪表端庄,着装规范,严禁酒后上岗。
1.4.2.5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教育疏导,耐心劝阻。
1.4.2.6 其他职责及要求依据甲方相关制度规定。
1.5 其他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定期考核,外包服务费用与考核得分直接挂钩。
外包服务内容
2.1 外包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2.1.1 外包服务项目包括: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的保安服务。
2.1.2 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2.1.2.1 营业场所保安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2.1.2.1.1 负责维护营业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外部侵害,协助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员工、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1.2.1.2 加强对客户的安全防范宣传提示,切实防范外部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密切关注营业大厅及周边的人员活动情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可疑情况,及时向营业场所负责人报告。
2.1.2.1.3 负责款箱交接护卫工作,在早晚运钞车到达前,对营业场所门前区域进行安全巡视,清理门前车辆,保证运钞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接送款时需提高警惕、持械护卫。
2.1.2.1.4 做好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巡查工作,关注设备的安全状况,防范不法分子安装非法侧录装置、粘贴诈骗信息、封堵出钞口等违法犯罪行为。
2.1.2.1.5 负责自助设备加钞或维修时的外部警戒和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2.1.2.1.6 对大额存取款用户及疏于保管自身财物的客户及时进行安全提示,确保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
2.1.2.1.7 对可疑人员、可疑行为、可疑物品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向有关工作人员报告。
2.1.2.1.8 负责维护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及时劝阻用户不文明行为,对无理取闹、破坏营业秩序的人员要严加制止。
2.1.2.1.9 应积极参加营业场所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应急预案演练。
2.1.2.1.10 营业场所保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违规行为:
(1)代替客户办理业务、保管财物。
(2)代替其他岗位员工履行职责。
(3)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6)泄露守护目标、押运信息等秘密。
(7)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和义务。
(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以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客户。
(10)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11)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1.2.2 办公场所保安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2.1.2.2.1 员工或来宾进入办公楼,应按出入制度和甲方规定查验出入证件(凭证),确认符合条件的放行;不符合条件应告之相关规定并不准入内。
2.1.2.2.2 对携带较大物品进入办公楼的人员,应查验物品出入单据,检查物品实际状况,对未出示物品出入单据或国家禁止携带及危险物品的,应禁止出入办公楼并报告主管部门。对出入物品,应重点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出入单据是否相符。
2.1.2.2.3 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确保出入口畅通,保证员工和来宾的出入安全。
2.1.2.2.4 发生抢劫、盗窃、滋事闹事、围堵办公楼、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及时拨打110等报警电话,并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进行处理。
2.1.2.2.5 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执勤记录。
2.1.2.2.6 按规定时间关闭办公楼相关出入口,此时如遇外来人员坚持要求进入时,应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2.1.2.2.7 对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走廊、通道及周边进行巡逻和警戒,劝离不加班员工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2.1.2.2.8 对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区域的员工,须问明事由后方可放行。
2.1.2.2.9 做好管理区域监督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帮助监督甲方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2.1.3 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的变动,必须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确认。
2.2 人员配置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人员6名。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外包服务提供的保安人员配置,保安年龄18至50周岁,并持有公安机关发放(备案)的上岗证(保安员证)。如遇营业网点新增、合并、撤销等情况需增减保安人员时,双方可协商书面变更保安人员配备。
附件2 安保服务建议书
安保服务建议书
根据外包服务要求,甲方提出以下建议,要求乙方给予响应。
1.合同任意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愿意续约的,应于服务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内,如因甲方总行政策、运营模式、集中采购等发生调整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或有权以补充合同方式重新约定变更、调整内容。
2.乙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信誉。
3.乙方要加强内部管控,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对于提供外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具有及时完善的解决办法和防控措施。
4.乙方在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要保证真实、合法。
5.乙方应不断调整、优化所提供的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6.如遇紧急事项需加班,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调整服务时间及服务人员,配合甲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7.乙方要每月统计业务量、质量、效率、差错等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甲方。
8.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乙方要及时报告甲方,配合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9.乙方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使用甲方设施从事任何与生产作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网络和其他设施安全。
10.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如遇服务人员更换,新入职人员自动调整为服务人员,原服务人员自动取消。)
附件3
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
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外包服务,如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下述标准对乙方外包服务进行考核,处罚金额将在应结算给乙方的外包费用中进行扣除。
1.工作时限及范围。乙方服务人员工作时限或范围达不到甲方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2.人员信息准确性。乙方服务人员需进行培训考核,签订相关的的劳动合同,符合甲方的要求后方能进场服务。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生一处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3.人员保障。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配备人员或乙方每月一次性调整人员(人员试用期或服务质量考评不达标人员等合同约定不属于变动率情形除外)数量达到2人的,每人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每月一次性调整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的或乙方全年人员调整达到6人及以上的, 每人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乙方发生人员流动时,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或递补人员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每延迟一天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5.网络安全。乙方未正确或违反规定使用导致所用设备感染病毒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6.现场出入安全。乙方未经批准和登记即允许甲方非指定人员进入作业区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乙方员工随意在除工作区域之外的场地、楼层逗留或闲逛,在办公楼宇及附近区域吸烟、酗酒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并由乙方更换外包人员。
7.安全保密。乙方人员擅自与甲方以外人员交流工作情况、议论或透漏甲方及甲方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8.乙方其他违反甲方外包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卫生)的,每次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9.乙方应定期进行设备使用与日常维护等培训,确保服务人员能合理使用和维护甲方配备的设备,恶意损坏设备的应进行赔偿。
10.乙方提供的服务在内外部机构检查中出现差错的,每笔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在甲方日常检查中发现差错的,每笔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 100元。
11.管理制度齐全。乙方如未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的,每延迟提供1天,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每缺少1份材料,甲方有权按月扣罚,每月最高可扣罚500元。
12.对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可扣100元。
以上情形多次重复出现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加重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为促进外包服务规范,防范和控制外包服务风险,加强外包现场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目的:明确甲方外包监管职责,便于服务双方协调沟通;促进外包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外包服务质量;引导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严防操作风险;公平、客观评价外包服务,为日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核原则:
1.全面性原则。考评内容包含工作质量、制度管理、业务培训、人员管理、安全保密等多项指标,全面评价外包服务质量。
2.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考评遵循定量统计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客观、科学地考评各个指标。
3.风险控制原则。考评指标重点关注外包服务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4.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隐瞒,客观如实、全面评定外包服务质量。
(三)考核对象:具体考核对象为乙方。
(四)考核方法: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外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逐项进行扣减,可扣至负分。
(五)处罚标准:考核按月开展,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不扣罚,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每低1分扣100元,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选择更换外包公司。
(六)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外包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评定,主要用于后续与甲方合作的依据,也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准入、退出的参考标准。甲方对乙方考核扣罚部分可用于促进乙方质效提升、团队建设等工作,奖励乙方员工。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承诺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单位负责人: 刘欣
乙方(全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鉴于:甲乙双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成以下一致: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负责地开展项目合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奖惩制度,于主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报甲方备案。
第三条 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业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制度;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制度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应负责针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统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和甲方为消除上述安全生产事故负面影响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在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合同期内派驻甲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负责定期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教育、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盗、防抢、防火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
第七条 乙方应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成员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所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和设备设施,切实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八条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的工作环境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管控。
第九条 甲方应督促乙方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并如实记录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存在的违规生产行为及安全隐患,并严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服务人员进入甲方工作现场应履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协议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附件6
保密协议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单位负责人: 刘欣
乙方(全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鉴于:甲乙双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接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甲方(“透露方”)获得的甲方通过口头、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披露的在披露时标明或说明为“保密”的信息。其中,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现、发明、开发,包括对未成功的方法的掌握; 科学(工程)信息,包括包含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例如:研究发现、材料、过程、仪器与设备的设计、工程辅助性工具、安装手册、计算机软件、架构和逻辑。“软件”是指任何有意义的、可执行的或人类可读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储存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数值,无论其存在于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中,亦无论其以何种形式或者介质记录; 科技管理信息,例如:建议、计划、设计、图纸、样品等技术文档,对部件、系统执行目标和标准的开发及对开发领域的分析; 商业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法律事务的信息,例如:建议、风险投资的计划、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市场研究、建设计划、营销策略以及渠道、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信息及函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未公开的新产品、战略计划、现存及计划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客户网络结构和设计、客户的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 人事信息,例如:工资以及福利制度、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图、各项人事制度、包括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对邮储银行员工工作评价在内的员工档案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事先声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其他内容; 签署人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第三方或客户洽谈或实施项目过程中由甲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客户保密、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 基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有关客户、机构、产品、交易流水等各类基础数据、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和测试数据,同时还包括:涉及各计算机系统的所有样本数据信息、所有数据模型资料和相关数据结构说明资料。 本条款上述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签署人均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透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 不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内容; 透露方向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露的信息。第二条 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接受方承认透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接受方应当考虑透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条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授予接受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使用第三方许可透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第四条 接受方从透露方处所接收的文件,接受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
第五条 接受方承诺仅为与透露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六条 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未经透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本数据、数据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信息资料),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第八条 接受方承诺对透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对泄密人员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透露方同意接受方有权向其职员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透露方与接受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接受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职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在保密期限内(不管是否离职)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接受方未采取上述措施给透露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透露方,以便透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第十一条 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
第十二条 透露方保留在合同(或合作)终止或透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接受方销毁透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透露方要求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
第十三条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接受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关联公司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7.1 本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7.2 协议效力不以项目结束而终止,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透露方初始提供之日起,保密期限为永久。项目结束后双方进行数据销毁工作,但接受方在透露方不知情情况下,利用其它手段非法保留数据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将数据进行散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协议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安保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3〕邮银济宁FLYHGB制001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欣
乙方(全称): 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甲方委托乙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提供安保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安保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1.1.1 安保服务内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值守、巡逻、安全检查等安保服务。安保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1.1.2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1.1.3 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的变动必须由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书面确认。
1.2 服务期限:2年。
1.3 服务时间:2023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1.4 服务地点
1.4.1 甲方营业场所:指甲方向公众提供现金存取、有价证券和贵金属交易、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物理区域以及与之相连的办公区、库房、通道等。
1.4.2 甲方办公场所:指甲方员工日常办公的非营业场所。
1.4.3 营业场所及办公场所分布详见附件1、附件2。
1.5 服务人员要求
1.5.1 乙方服务人员是指受乙方指派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具体工作的乙方保安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1.5.2 乙方应派6名保安员为甲方提供安保服务,保安员配置方案详见附件5。
1.5.3 保安员应身体强健、反应机敏、头脑灵活、心理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并按公安或人社部门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等从业资格证件。
1.5.4 服务人员均应通过安全背景审查、身心健康测试及岗前培训,不得存在有犯罪记录、涉黑、涉恶、涉赌、民间借贷等行为。
1.5.5 乙方应在服务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合理调度和安排服务人员。
1.5.6 如乙方服务人员变动,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当甲方认为乙方服务人员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和调整,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予以更换和调整;乙方擅自更换服务人员或核心服务人员离职等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及时废止或调整被更换服务人员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权限。
1.6 服务考核: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按[月度/季度/年度]实施考核,安保服务费用与考核得分直接挂钩。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和附件4。
第二条 价格与支付
2.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拾叁万零伍佰陆拾元整(含税)小写(¥430560元)。
2.1.1 最终的合同结算费用应结合服务考核得分结果据实结算,结算上限不超本合同总价。
2.2 本合同项下安保服务费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安保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安保人员招聘、培训、现场管理、备用人员储备及产品责任险等所有费用。
2.2.2 甲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而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和税费。
2.3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2.4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2.5 本合同按照[月度]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合同价款:
(1)经乙方签署确认的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2)经甲方签署确认的结算确认书,正本一份。
(3)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依据。
2.6 根据附件1和附件3,如甲方对乙方的[月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本周期安保服务费的结算金额。甲方实际应支付安保服务费以考核结果为准。
2.7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8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2.9 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安保服务费到乙方的如下银行账户。因实际接受保安服务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乙方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信息应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
乙方信息如下:中国工商银行曲阜市支行
开户行:山东省济宁曲阜市大同路南首
银行地址: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1608002609024902917
账号:91370800169528388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电话:0537-4414074-8042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10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选择下列2种方式中的第(1)种进行履约保证。
(1)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该服务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4.2 甲方有权制订监督考核制度,监督检查乙方的安保服务,按[月度]分别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4.3 甲方有权审阅乙方拟定的服务制度和提出的服务计划、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4.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对乙方派驻甲方工作人员及工作场地进行突击性检查,以确保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
4.5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保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并提出意见。
4.6 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4.7 甲方应提供作业场所并保障网络、安防设施设备、电力等必要设施。
4.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安保服务所需的各类档案、资料,乙方应在服务期届满时将原件、复印件全部退回。
4.9 甲方负责协调甲方各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技术咨询支持。
4.10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安保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安保服务费用。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乙方承接的安保业务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标准。乙方有权就合同开展的相关事项与甲方进行沟通。
5.3 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安保服务的全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第三方代理,不得将任何主要或非主要安保服务事项分包。
5.5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或相关货物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5.6 乙方须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合法。
5.7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听取甲方的意见或建议。乙方应定期通报安保服务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通报安保服务活动突发性事件。
5.8 乙方应建立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如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考勤管理、激励办法、信息保密、服务规范、风险控制、服务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等制度,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报甲方备案。
5.9 乙方应针对各级安保类案(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需要向甲方备案。
5.10 乙方应定期开展服务人员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强化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5.11 乙方根据承接的安保业务和甲方确定的工作标准加强对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考核。
5.1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协助甲方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5.13 乙方应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服务人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自行解决与安保服务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承担因服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失等。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下抓取、处理甲乙双方约定业务品种之外的甲方任何业务。乙方应对乙方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辅导,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安保服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工作安排。
5.15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1);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应对公安机关或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乙方须遵守甲方安保作业管理规定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6.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6.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5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6.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6.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6.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
7.2 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外,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安保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当按照安保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安保服务费总额的10%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乙方提供的安保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或修改,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更正或修改,或更正和修改后的服务质量仍未达到合同及附件2载明的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7.5 因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若甲方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6 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服务事项的,甲方有权收回委托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委托,所需费用额度从本合同安保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7.7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三方固有权利等的起诉与索赔。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8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7.9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10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7.1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因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8.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9.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通知
1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
联系人: 魏 辰 电话:0537-2163286 ;
乙方名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
联系人: 解 伟 电话:17864787333 ;
10.2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0.3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0.4 乙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2年。
11.2 本合同变更或终止后,乙方应在过渡期间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过渡期主要职责,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做好过渡期工作安排,包括信息、资料和设施的交接处置等。具体过渡期安排15个工作日。
11.3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1.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7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1.8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9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1.10 附件列表:
附件1 服务规范应答书
附件2 安保服务建议书
附件3 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附件4 结算确认书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承诺
附件6 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
服务规范应答书
根据外包服务要求,甲方提出以下服务规范事项,要求乙方给予响应。
第一条 外包服务概述
1.1 外包服务的目标:负责维护执勤驻地治安秩序,防范外部侵害,协助所在场地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员工、客户等人身及财产安全。
1.2 外包服务的范围
1.2.1 营业场所
?营业大厅及停车场
?营业场所出入口
?在行式自助银行
?自助设备区域
?营业场所的周边区域
1.2.2 办公场所
?办公大楼及出入口
?附属建筑物的走廊、通道等
?附设停车场
?办公场地的周边区域
1.2.3 其他约定
□其他区域:
1.3 外包服务人员工作时间
1.3.1 服务营业场所的保安人员:上午在运钞车到达营业场所之前到岗,下午在运钞车接送款项完毕、营业厅大门关闭后离岗。
1.3.2 甲方所属机构因特殊事项需对工作时间进行临时调整的,乙方保安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时间安排。
1.4 外包服务人员及服务要求
1.4.1 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且持证上岗,能认真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服从甲方及所属机构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执行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保安人员管理办法》(如遇制度变化按照新修订的制度执行)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合同所称“保安人员”均系乙方指派至甲方及甲方所属机构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员。
1.4.2 服务要求
1.4.2.1 工作期间应着乙方统一配置的保安工装,佩戴工牌。
1.4.2.2 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命令,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1.4.2.3 坚守岗位,保持警惕,器械随身,做好警戒,不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
1.4.2.4 形象良好,仪表端庄,着装规范,严禁酒后上岗。
1.4.2.5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教育疏导,耐心劝阻。
1.4.2.6 其他职责及要求依据甲方相关制度规定。
1.5 其他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定期考核,外包服务费用与考核得分直接挂钩。
外包服务内容
2.1 外包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2.1.1 外包服务项目包括: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的保安服务。
2.1.2 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2.1.2.1 营业场所保安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2.1.2.1.1 负责维护营业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外部侵害,协助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员工、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1.2.1.2 加强对客户的安全防范宣传提示,切实防范外部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密切关注营业大厅及周边的人员活动情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可疑情况,及时向营业场所负责人报告。
2.1.2.1.3 负责款箱交接护卫工作,在早晚运钞车到达前,对营业场所门前区域进行安全巡视,清理门前车辆,保证运钞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接送款时需提高警惕、持械护卫。
2.1.2.1.4 做好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巡查工作,关注设备的安全状况,防范不法分子安装非法侧录装置、粘贴诈骗信息、封堵出钞口等违法犯罪行为。
2.1.2.1.5 负责自助设备加钞或维修时的外部警戒和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2.1.2.1.6 对大额存取款用户及疏于保管自身财物的客户及时进行安全提示,确保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
2.1.2.1.7 对可疑人员、可疑行为、可疑物品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向有关工作人员报告。
2.1.2.1.8 负责维护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及时劝阻用户不文明行为,对无理取闹、破坏营业秩序的人员要严加制止。
2.1.2.1.9 应积极参加营业场所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应急预案演练。
2.1.2.1.10 营业场所保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违规行为:
(1)代替客户办理业务、保管财物。
(2)代替其他岗位员工履行职责。
(3)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6)泄露守护目标、押运信息等秘密。
(7)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和义务。
(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以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客户。
(10)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11)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1.2.2 办公场所保安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2.1.2.2.1 员工或来宾进入办公楼,应按出入制度和甲方规定查验出入证件(凭证),确认符合条件的放行;不符合条件应告之相关规定并不准入内。
2.1.2.2.2 对携带较大物品进入办公楼的人员,应查验物品出入单据,检查物品实际状况,对未出示物品出入单据或国家禁止携带及危险物品的,应禁止出入办公楼并报告主管部门。对出入物品,应重点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出入单据是否相符。
2.1.2.2.3 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确保出入口畅通,保证员工和来宾的出入安全。
2.1.2.2.4 发生抢劫、盗窃、滋事闹事、围堵办公楼、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及时拨打110等报警电话,并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进行处理。
2.1.2.2.5 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执勤记录。
2.1.2.2.6 按规定时间关闭办公楼相关出入口,此时如遇外来人员坚持要求进入时,应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2.1.2.2.7 对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走廊、通道及周边进行巡逻和警戒,劝离不加班员工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2.1.2.2.8 对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区域的员工,须问明事由后方可放行。
2.1.2.2.9 做好管理区域监督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帮助监督甲方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2.1.3 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的变动,必须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确认。
2.2 人员配置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人员6名。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外包服务提供的保安人员配置,保安年龄18至50周岁,并持有公安机关发放(备案)的上岗证(保安员证)。如遇营业网点新增、合并、撤销等情况需增减保安人员时,双方可协商书面变更保安人员配备。
附件2 安保服务建议书
安保服务建议书
根据外包服务要求,甲方提出以下建议,要求乙方给予响应。
1.合同任意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愿意续约的,应于服务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内,如因甲方总行政策、运营模式、集中采购等发生调整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或有权以补充合同方式重新约定变更、调整内容。
2.乙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信誉。
3.乙方要加强内部管控,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对于提供外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具有及时完善的解决办法和防控措施。
4.乙方在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要保证真实、合法。
5.乙方应不断调整、优化所提供的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6.如遇紧急事项需加班,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调整服务时间及服务人员,配合甲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7.乙方要每月统计业务量、质量、效率、差错等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甲方。
8.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乙方要及时报告甲方,配合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9.乙方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使用甲方设施从事任何与生产作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网络和其他设施安全。
10.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如遇服务人员更换,新入职人员自动调整为服务人员,原服务人员自动取消。)
微山县支行外包服务人员名单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年龄 | 岗位 | 入职时间 | 学历层次 | 毕业证书编号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学习形式 |
李帅 | 370403197711120751 | 46 | 保安 | 2019.10 | 初中 | | | | |
冯庆余 | 370826197710271634 | 46 | 保安 | 2015.07 | 初中 | | | | |
王云胜 | 370826198801152213 | 35 | 保安 | 2022.07 | 初中 | | | | |
卜祥国 | 370826198010104098 | 43 | 保安 | 2019.12 | 高中 | | | | |
张洪雷 | 370826197906134017 | 44 | 保安 | 2013.01 | 初中 | | | | |
张延成 | 370826197512301636 | 48 | 保安 | 2018.10 | 初中 | | | | |
备注:学历层次包括:专科/本科。学习形式包括:其他/普通全日制 |
附件3
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
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外包服务,如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下述标准对乙方外包服务进行考核,处罚金额将在应结算给乙方的外包费用中进行扣除。
1.工作时限及范围。乙方服务人员工作时限或范围达不到甲方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2.人员信息准确性。乙方服务人员需进行培训考核,签订相关的的劳动合同,符合甲方的要求后方能进场服务。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生一处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3.人员保障。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配备人员或乙方每月一次性调整人员(人员试用期或服务质量考评不达标人员等合同约定不属于变动率情形除外)数量达到2人的,每人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每月一次性调整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的或乙方全年人员调整达到6人及以上的, 每人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乙方发生人员流动时,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或递补人员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每延迟一天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5.网络安全。乙方未正确或违反规定使用导致所用设备感染病毒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6.现场出入安全。乙方未经批准和登记即允许甲方非指定人员进入作业区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乙方员工随意在除工作区域之外的场地、楼层逗留或闲逛,在办公楼宇及附近区域吸烟、酗酒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并由乙方更换外包人员。
7.安全保密。乙方人员擅自与甲方以外人员交流工作情况、议论或透漏甲方及甲方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8.乙方其他违反甲方外包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卫生)的,每次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
9.乙方应定期进行设备使用与日常维护等培训,确保服务人员能合理使用和维护甲方配备的设备,恶意损坏设备的应进行赔偿。
10.乙方提供的服务在内外部机构检查中出现差错的,每笔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在甲方日常检查中发现差错的,每笔视情况扣减外包服务费用 100元。
11.管理制度齐全。乙方如未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的,每延迟提供1天,扣减外包服务费用100元;每缺少1份材料,甲方有权按月扣罚,每月最高可扣罚500元。
12.对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可扣100元。
以上情形多次重复出现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加重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为促进外包服务规范,防范和控制外包服务风险,加强外包现场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目的:明确甲方外包监管职责,便于服务双方协调沟通;促进外包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外包服务质量;引导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严防操作风险;公平、客观评价外包服务,为日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核原则:
1.全面性原则。考评内容包含工作质量、制度管理、业务培训、人员管理、安全保密等多项指标,全面评价外包服务质量。
2.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考评遵循定量统计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客观、科学地考评各个指标。
3.风险控制原则。考评指标重点关注外包服务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4.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隐瞒,客观如实、全面评定外包服务质量。
(三)考核对象:具体考核对象为乙方。
(四)考核方法: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外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逐项进行扣减,可扣至负分。
(五)处罚标准:考核按月开展,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不扣罚,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每低1分扣100元,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选择更换外包公司。
(六)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外包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评定,主要用于后续与甲方合作的依据,也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准入、退出的参考标准。甲方对乙方考核扣罚部分可用于促进乙方质效提升、团队建设等工作,奖励乙方员工。
保安外包服务项目考核表 | ||||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分值 | 扣分标准 | |
工作质量与效率(35分) | 作业质量 | 非现场安全检查质量 | 10 | 发生1次问题错误扣2分。 |
执勤质量 | 10 | 发生1笔错误操作,扣1分。 | ||
其他工作质量 | 5 | 出现被投诉情况,每发现一次扣2分;其它情况按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扣分,可扣至负分。 | ||
工作量 |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和频次 | 10 | 未按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和内容检查的,每项扣1分;现场安全检查覆盖率和频次未达到计划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业务培训(5分) | 培训周期 | 2.5 | 无故缺席各项培训,每人次扣5分。 | |
培训结果 | 2.5 | 培训测试平均分90分以下扣0.5分,平均分80以下(不含80分)扣1分,平均分70以下扣2分。 | ||
人员管理(45分) | 用工合规性 | 5 | 满足合规、合法性要求,记5分;存在不合规情况,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人员配备 | 5 | 人员配备充足、具备有效备员措施,每次值守人员配置及值守时间符合管理要求,记5分;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值守,记0分。 | ||
人员流动率 | 10 | 月度人员变动1人以内的,记10分;月度人员变动2人的,记5分;月度人员变动3人及以上的,记0分。发生人员流动时,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或递补人员未及时到岗的,酌情扣分。 | ||
人员履职情况 | 20 | 值班时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保安人员管理办法》(如遇制度变化按照新修订的制度执行)的禁止行为,被省行检查发现的,每次视情况扣2-5分。被市行日常检查发现的,每次视情况扣1-3分。屡查屡犯的,加倍扣分。 | ||
设备使用 | 5 | 无私自维修或拆卸设备、故意破损等情况,不扣分。发生上述情况时,每次扣1分。 | ||
安全保密管理(5分) | 保密协议 | 2.5 | 所有人员均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临时人员,记2.5分。发现未签订情况,每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信息泄露 | 2.5 | 未出现信息泄露,记2.5分;信息泄露,但及时发现未对行方及其客户等造成影响,每次扣1-1.5分;情节严重的,记0分。 | ||
应急处理时效(10分) | | 10 | 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理,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扣分。未及时报告应急情况或应急情况处理出现懈怠,但没有造成损失的,每次扣2分;因未及时报告应急情况或应急情况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记0分。 | |
加分项 | 创新工作 | | 提出创新工作建议,对监控中心工作有借鉴和推广意义的,经行方认可,每项加5分。 | |
防范外部风险 | | 成功防范堵截外部风险事(案)件,每一次加10分。 | ||
合计 | 100 | |
附件4 | ||||||
保安外包服务交付结款确认书 | ||||||
机构代码 | | 机构名称 | | |||
合同编号 | | 合同名称 | | |||
外包厂商名称 | | |||||
结款周期 | | |||||
序号 | 服务交付项目 | 作 业 量 | 合 计 | |||
| | 人数 | 单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结款事项 | 结款金额 | | | | ||
服务费单价 | | |||||
结款说明 | | |||||
甲方主管签名 | | 分管行长签名 | | |||
| | | | | | |
发票事项 | 甲方全称 | | ||||
发票摘要 | | | ||||
邮 编 | | |||||
地 址 | | |||||
单 位 | | |||||
收件人 | | |||||
收件人电话 | |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承诺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单位负责人: 刘欣
乙方(全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鉴于:甲乙双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成以下一致: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负责地开展项目合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奖惩制度,于主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报甲方备案。
第三条 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业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制度;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制度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应负责针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统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和甲方为消除上述安全生产事故负面影响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在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合同期内派驻甲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负责定期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教育、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盗、防抢、防火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
第七条 乙方应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成员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所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和设备设施,切实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八条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派驻甲方工作场所的项目组的工作环境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管控。
第九条 甲方应督促乙方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并如实记录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存在的违规生产行为及安全隐患,并严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服务人员进入甲方工作现场应履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协议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附件6
保密协议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单位负责人: 刘欣
乙方(全称):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济宁市曲阜市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荀金庆
鉴于:甲乙双方就微山县支行安保服务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接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甲方(“透露方”)获得的甲方通过口头、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披露的在披露时标明或说明为“保密”的信息。其中,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现、发明、开发,包括对未成功的方法的掌握; 科学(工程)信息,包括包含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例如:研究发现、材料、过程、仪器与设备的设计、工程辅助性工具、安装手册、计算机软件、架构和逻辑。“软件”是指任何有意义的、可执行的或人类可读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储存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数值,无论其存在于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中,亦无论其以何种形式或者介质记录; 科技管理信息,例如:建议、计划、设计、图纸、样品等技术文档,对部件、系统执行目标和标准的开发及对开发领域的分析; 商业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法律事务的信息,例如:建议、风险投资的计划、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市场研究、建设计划、营销策略以及渠道、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信息及函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未公开的新产品、战略计划、现存及计划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客户网络结构和设计、客户的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 人事信息,例如:工资以及福利制度、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图、各项人事制度、包括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对邮储银行员工工作评价在内的员工档案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事先声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其他内容; 签署人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第三方或客户洽谈或实施项目过程中由甲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客户保密、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 基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有关客户、机构、产品、交易流水等各类基础数据、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和测试数据,同时还包括:涉及各计算机系统的所有样本数据信息、所有数据模型资料和相关数据结构说明资料。 本条款上述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签署人均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透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 不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内容; 透露方向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露的信息。第二条 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接受方承认透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接受方应当考虑透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条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授予接受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使用第三方许可透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第四条 接受方从透露方处所接收的文件,接受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
第五条 接受方承诺仅为与透露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六条 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未经透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本数据、数据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信息资料),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第八条 接受方承诺对透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对泄密人员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透露方同意接受方有权向其职员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透露方与接受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接受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职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在保密期限内(不管是否离职)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接受方未采取上述措施给透露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透露方,以便透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第十一条 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
第十二条 透露方保留在合同(或合作)终止或透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接受方销毁透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透露方要求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
第十三条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接受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关联公司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7.1 本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7.2 协议效力不以项目结束而终止,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透露方初始提供之日起,保密期限为永久。项目结束后双方进行数据销毁工作,但接受方在透露方不知情情况下,利用其它手段非法保留数据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将数据进行散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协议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