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向发包人交付最终设计成果文本四份、电子光盘一份。依据甲方审查意见和时间要求,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成果。
设计内容及深度:为努力建成“功能完善、服务高端”的省府新区,天心区由北往南依次启动省府片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年内全面完成新天、新开、黑石、石人四村城改。四村共计收回集体土地60处,总面积约800亩。其中经营性用地约23处,总面积约145亩(不含新天克拉美丽13.82亩)。依据{长政办【2014】51号}城改政策文件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求,拟将城改零散分布的经营性用地以具备独立开发、不可独立开发分类,分别进行控规层面的整合利用规划研究:一、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块单独进行控规用途与指标优化及模拟方案分析;二、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块,通过置换、整合方式将有效用地整合为几处具备开发价值的地块,并分别进行控规用途与指标优化及模拟方案分析。研究成果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研究成果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甲方责任
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1.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欠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的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付赶工费。
2、乙方责任
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1.1、1.2、1.4、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规划部门和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2.4乙方对乙方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逾期超过十五天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费用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2.6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合同终止或解除设时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将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返还甲方。
1、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的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生效及其他
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2、设计人为本协议服务内容相关节点于规划成果审批通过为止。
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的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除出国费用、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4、发包人委托设计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