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882鉴43号、44号鉴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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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30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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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对外委托,符合本公示所列报名条件且自愿接受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我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择优、随机选定本案鉴定机构。 一、公示名称 (2020)晋0882鉴43号:原告魏乐乐诉被告史军科、屈二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乐乐申请对晋M3620R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2020)晋0882鉴44号:原告河津市汾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黎明、秦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津市汾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晋M10240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二、报名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注册并审核通过; 2、2019年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册的山西省内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3、自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出报告。 三、报名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四、报名方式及条件 本次鉴定公示案件采取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报名。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振平 联系电话:0359-5159806 六、摇号及其他特别说明 1、我院定于2020年9月1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摇号确定本次公示案件鉴定机构; 2、我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案件进行鉴定公示,不再专门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书面或电话通知; 3、机构随机确定后,当事人可通过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看本案委托公示、机构报名、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等情况; 4、本次随机确定机构结果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并显示在案件公示下端的摇号结果区,摇号结果我院不再专门告知; 5、本次摇号结果如出现不符合案件公示要求的中签机构,该中签机构自动作废,依据系统中显示的参与摇号机构列表,以顺延的方式确定中签机构后一位机构为新的中签机构,如顺延后的机构仍不符合资质要求,则继续顺延,直至顺延到符合资质的机构为止。 七、本次鉴定公示的其他重要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选用法院入册机构的原则是择优,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机构一旦入册法院就必需要选用,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报名后有可能被通过也有可能不被通过,无论通过还是不被通过,都不能质疑随机摇号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2、机构不按公示要求屡屡报名的,我院将视为恶意报名,并依据恶意报名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对于辖区内的机构,我院将对其作出停止委托三个月的处罚;对于辖区外的机构,我院将向其注册地中级法院发出处罚建议函。
河津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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