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审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审计项目中集资总额、返本付息额、集资参与人实际资金损失额、资金去向、业务员/团队负责人集资金额及工资提成借支等获取资金数额,公司与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等情况进行司法会计审计等服务。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4)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文件精神,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组成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相关标准:
(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中标人须在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为中标人原因严重影响项目质量,采购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协议,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密资料等信息的,中标人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保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中标人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中标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技术规格:
1、服务范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审计。
2、服务内容
(1)对涉案公司经营期间的集资规模,集资人数,已兑付情况及未兑付情况进行审计。
(2)核实每个集资人的投入本金、缴纳服务费、获取收益、退还本金的情况形成一人一档(将每位投资人的本金投入、获取收益、本金收回、获利或亏损情况形成集资人档案)。
(3)统计需处理的业务员的吸资业绩情况、经手客户的损益情况及业务员收入情况(包含工资、提成、奖金、借支的情况);出具符合公检法要求的一式三份司法鉴定报告并提供对应项目完整的审计档案资料。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公检法要求的司法鉴定报告及提供对应项目完整的审计档案等资料,逾期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审计服务费的10%,扣完为止。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质量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出具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行业标准的审计报告、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审计建议书及相关成果。
2、人员要求。
(1)投标人需安排有1名具有司法审计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主持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实施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投标人需投入不少于5人经验丰富的司法审计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审计服务小组,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3)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7*24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中标人应保证派出人员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
3、技术要求。须组织司法审计团队提供技术服务,团队成员固定,不得与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此案进行沟通、接触。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人开展协同工作,并进行全方位技术支撑服务,并根据项目需要,调配自身资源对项目予以技术支撑服务,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制度要求。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廉洁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针对本项目的会计鉴定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组织实施、成果报告出具、服务承诺、后续服务等方面) 、团队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职责划分等)。
5、资料要求。按时提交审计意见、审计底稿和报告,如果委托方要求,中标人应向委托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服务成果资料。委托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中标人的工作进程及成果资料,中标人应予积极配合。对委托方提出的咨询服务成果质疑,中标人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6、纪律要求。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委托方同意外,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中标人不得与审计对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被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吃请、送礼和其他经济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要求。
(1)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2)须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报价,如因报价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项目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因时间紧任务重,须在限期内完成任务。
(4)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就服务的质量及出具的服务成果对采购人负责;
(6)采购人巡查中发现审计服务内容不完整的,采购人可拒绝验收,不支付审计服务费。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验收,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付款方: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供应商出具的最终司法鉴定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凭中标人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付款。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审计项目中集资总额、返本付息额、集资参与人实际资金损失额、资金去向、业务员/团队负责人集资金额及工资提成借支等获取资金数额,公司与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等情况进行司法会计审计等服务。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4)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文件精神,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组成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相关标准:
(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中标人须在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为中标人原因严重影响项目质量,采购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协议,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密资料等信息的,中标人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保密资料不得外泄。如因中标人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资料的,中标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技术规格:
1、服务范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审计。
2、服务内容
(1)对涉案公司经营期间的集资规模,集资人数,已兑付情况及未兑付情况进行审计。
(2)核实每个集资人的投入本金、缴纳服务费、获取收益、退还本金的情况形成一人一档(将每位投资人的本金投入、获取收益、本金收回、获利或亏损情况形成集资人档案)。
(3)统计需处理的业务员的吸资业绩情况、经手客户的损益情况及业务员收入情况(包含工资、提成、奖金、借支的情况);出具符合公检法要求的一式三份司法鉴定报告并提供对应项目完整的审计档案资料。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公检法要求的司法鉴定报告及提供对应项目完整的审计档案等资料,逾期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审计服务费的10%,扣完为止。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质量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出具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行业标准的审计报告、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审计建议书及相关成果。
2、人员要求。
(1)投标人需安排有1名具有司法审计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主持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实施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投标人需投入不少于5人经验丰富的司法审计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审计服务小组,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3)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7*24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中标人应保证派出人员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
3、技术要求。须组织司法审计团队提供技术服务,团队成员固定,不得与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此案进行沟通、接触。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人开展协同工作,并进行全方位技术支撑服务,并根据项目需要,调配自身资源对项目予以技术支撑服务,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制度要求。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廉洁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针对本项目的会计鉴定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组织实施、成果报告出具、服务承诺、后续服务等方面) 、团队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职责划分等)。
5、资料要求。按时提交审计意见、审计底稿和报告,如果委托方要求,中标人应向委托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服务成果资料。委托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中标人的工作进程及成果资料,中标人应予积极配合。对委托方提出的咨询服务成果质疑,中标人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6、纪律要求。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委托方同意外,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中标人不得与审计对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被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吃请、送礼和其他经济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要求。
(1)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2)须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报价,如因报价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项目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因时间紧任务重,须在限期内完成任务。
(4)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就服务的质量及出具的服务成果对采购人负责;
(6)采购人巡查中发现审计服务内容不完整的,采购人可拒绝验收,不支付审计服务费。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验收,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付款方: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供应商出具的最终司法鉴定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凭中标人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付款。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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