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华电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2021年10月份山东区域电厂市场煤采购竞价标段ZX11邹县公司5000大卡1.3%硫气肥煤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09/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FK202109254017
标段:华电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2021年10月份山东区域电厂市场煤采购竞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1-09-26 08:58:03
报价截至时间:2021-09-27 10:00:00
发布人:马炳垒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
备注:
中标供应商:
附件下载:
4、华电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2021年10月份山东区域电厂市场煤采购竞价2021.9.26.pdf;
4、华电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2021年10月份山东区域电厂市场煤采购竞价2021.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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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竞价文件 202110-4
华电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关于 2021 年 10 月山东区域电厂
市场煤采购的通知
各市场煤供应商,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以下简称内蒙分公司)在 2021 年 10 月份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共计 6 万吨市场煤采购中采用竞价方式,现将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场煤采购采用竞价方式,各市场煤供应商根据内蒙分公司
市场煤采购指标要求进行报价,同时报该价格下的计划供煤量,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竞价平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低
价、质优”客户入选的方式。为确保各供应商报价能够真实反应自身
意愿,本次报价统一采用线上方式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所有标段需通
过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竞价平台(http://rljj.chd.com.cn)
进行报价,在本次竞价截止日期后报价视为无效,本次报价不接收线
下方式报价,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报价。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煤炭供应
量、煤质指标慎重报价,要求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考虑供煤质量、
数量满足合同有关要求,杜绝恶意虚报价格,各煤供应商不得采用串
标、围标等方式恶意竞价,也不得采用恶意报低煤价等方式进行竞价。
二、合格的报价单位应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合格经营资质和能力资质。经营资质包含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符合公司业务要求)、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由法人委托被授权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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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全业务流程的,必须有委托代理单位法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煤炭供应的不良业绩,有相应的履
约能力、生产能力及运输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
管、破产等非正常运营状态;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无关联;
6.供应商与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存在未解决争议及司法纠纷;
7.进口煤供应商应符合国际商法通则要求;
8.供应商应服从分公司客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各市场煤供应商在收到入选通知前,不得无计划、无合同发
运;各市场煤供应商在收到入选通知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内蒙分公
司签订市场煤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煤炭供应发运,各供煤
商供煤指标应符合合同最低控制指标,供煤指标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
求,将进行停煤、整改,整顿完毕后由供煤商提出继续供煤申请,并
写出供煤质量保证书方可允许继续供煤,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
关要求,则当月合同自动终止。
四、供货期限:合同签订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24 点前(以铁
路大票起票时间计算)
五、报价形式:00.0 元/吨,一票含税到厂价(13%增值税)。
六、竞价期限: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9 月 27 日 10:00 止
七、收货单位: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到站:邹城站)
收货单位: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到站:章丘站)
/中国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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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谋炭质量要求:供煤单位所提供的谋炭应符合电厂锅炉设计
和适烧煤质的要求,收货单位具体媒质参数要求如下:
标段名称 | 需求量 | 低位发热量挥发分磋分(Qnet,ar)(St_d)(vdaf) | 水分(Mar) | 灰摩熙(ST) | ||
标段ZX13邻县公司5000大卡1.3%硫气肥规 | 2万吨 | 5000大卡 | ≤1.3% | 字30% | ≤18% | y |
标段ZX21邹县公司5000大卡1.0%硫气肥规 | 1万吨 | 5000大卡 | ≤1.0% | ≥30% | ≤18% | |
标段2030章丘电厂4000大卡2.5%磁贫瘦煤 | 2万吨 | 4000大卡 | ≤2.5% | 15%-30% | ≤18% | |
标段2005章丘电厂4200大卡1.7%硫气肥煤 | 1万吨 | 4200大卡 | ≤1.7% | ≥30% | ≤18% | 1300 |
九、验收及结算方式:收货单位按照国标进行验收。结算煤量以
收货单位轨道衡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收货单位采制、化验结
果为结算依据。
十、参考扣罚标准:
(一)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到站:邹城站;)
1、标段ZX13邹县公司5000大卡1.3%硫气肥業
1.热值Qnot.ar:合同热值5000大卡/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
低于46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2.硫分:St,d
当1.3
>1.7%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3.挥发分:Vdaf≥30%
不奖不罚;当VdafC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4.水分:
Mar≤l8%,不奖不罚;当Mar>18%时,每升高1%,媒价下浮5元/
吨。5.煤灰熔融性要求:不作为考核指标。6.来媒验收管理要求:来
煤参配煤泥或发运明显不符合合同媒炭品质的电煤,因煤质原因产生
的延时费、外卸费由供应商承担。如发生上述情况,供应商应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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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确认,如不能及时现场确认,电厂可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派员到
厂保全证据,作为后续商务处理依据。经华电燃料物流相关分公司、
供应商、电厂人员三方共同确认情况属实,按来煤批次的实际发运量
扣罚 30 元/吨(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因来煤颗粒度差、
湿粘等煤质因素影响电厂卸车产生的外卸及延时费用,由相关供应商
承担;若造成危及机组安全的事件,按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处理,
并终止继续供应。7.火车煤调运要求:服从调运计划安排均衡发运,
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 30 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产生
的延时、外卸或分流,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8.结算办法:合同期
内,实行加权平均结算,也可以选择单列结算。9.拒收、拒付条件:
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掺配煤泥、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
质不一时;③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
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 10 元/吨”的方式
处理。
2、标段 ZX21 邹县公司 5000 大卡 1.0%硫气肥煤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 5000 大卡/千克,双
扣标准 4600 大卡/千克。2.硫分:St,d≤1.0%,不奖不罚;当 St,d
>1.0%时,每升高 0.1%,煤价下浮 10 元/吨。3.挥发分:Vdaf≥30%,
不奖不罚;当 Vdaf<30%时,每降低 1%,煤价下浮 5 元/吨。4.水分:
Mar≤20%,不奖不罚;当 Mar>20%时,每升高 1%,煤价下浮 5 元/
吨。5.灰熔点:不作为考核指标。6.来煤验收管理要求:来煤掺配煤
泥或发运明显不符合合同煤炭品质的电煤,因煤质原因产生的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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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外卸费由供应商承担。如发生上述情况,供应商应及时到现场确
认,如不能及时现场确认,电厂可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派员到厂保全
证据,作为后续商务处理依据。经华电燃料物流相关分公司、供应商、
电厂人员三方共同确认情况属实,按来煤批次的实际发运量扣罚 30
元/吨(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因来煤颗粒度差、湿粘等
煤质因素影响电厂卸车产生的外卸及延时费用,由相关供应商承担;
若造成危及机组安全的事件,按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处理,并终止
继续供应。7.火车煤调运要求:服从调运计划安排均衡发运,不服从
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 30 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产生的延时、
外卸或分流,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8.结算办法:合同期内,实行
加权平均结算。9.拒收、拒付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掺
配煤泥、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③对于拒收不成的批
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
条件即加重扣罚 10 元/吨”的方式处理。
(二)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到站:章丘站)
1、标段 ZQ30 章丘电厂 4000 大卡 2.5%硫贫瘦煤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 4000 大卡/千克,双
扣标准 3800 大卡/千克。2.硫份:St,d≦2.5%,不奖不罚;St,d>2.5%,
每增加 0.1%,扣 10 元/吨。3.挥发份:15%≤Vdaf≤30%,不奖不罚;
每超出范围 1%,扣 5 元/吨。4.水分:Mar≤18%,不奖不罚;当 Mar
>18%时,每升高 1%考核 5 元/吨。5.拒收条件:与合同签订煤种不
符,出卖人掺矸、使假时,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收货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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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
“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 10 元/吨”的方式处理。6.质量
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收货人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
依据,数量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7.结算批次处理方
式:执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同一结算单位、同煤种、同一标段、可
跨价格区间)。8.其他要求:来煤发生掺配煤泥及明显不符合合同指
标要求的,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10-30)元/吨进行结算;来煤出
现大石块、草栅、塑料袋、大面积结块较多时,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
同价格降低(10-30)元/吨进行结算;以上情况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
记录为准。
2、标段 ZQ05 章丘电厂 4200 大卡 1.7%硫气肥煤
1.热值:实行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 4200 大卡,低于 4000 大
卡/千克,实行双扣。2.硫份:St,d≤1.7%,不奖不罚;1.7%<
St,d≤2.0%,每增加 0.1%,扣 3 元/吨;St,d>2.0%,每增加 0.1%,
扣 10 元/吨。3.挥发份:Vdaf≥30%,不奖不罚;当 Vdaf<30%每降低
1%,扣 5 元/吨。4.水分:Mar≤18%,不奖不罚;当 Mar>18%时,每
升高 1%考核 5 元/吨。5. 灰熔点:ST≥1300℃;单批次来煤灰熔点
ST<1300℃时,每降低 10℃,考核 2 元/吨。(不足 10℃按 10℃扣
罚)。6.拒收条件: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出卖人掺矸、使假时,装
车分层、煤质不一时,收货人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
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
重扣罚 10 元/吨”的方式处理。7.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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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货人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收货人轨道衡计
量数据为结算依据。8.结算批次处理方式:执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同
一结算单位、同煤种、同一标段、可跨价格区间)9.其他要求:来煤
发生掺配煤泥及明显不符合合同指标要求的,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
(10-30)元/吨进行结算;来煤出现大石块、草栅、塑料袋、大面积
结块较多时,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 10-30 元/吨进行结算;
严令禁止高挥发分煤中掺配低挥发分(Vdaf<25%)煤种,一经确认
则考核(20-50 元)/吨。以上情况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十一、竞价保证金
(一)竞价保证金收取
1.报价供应商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缴纳单位与报价
供应商要一致,到期未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报价无效处理,并取消
该供应商本月份竞价资格;
2.保证金金额,按报价数量,每吨收取壹拾元即:报价数量*10
元/吨=保证金金额。
3.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收款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账
号:0602 0079 0920 0009 332
(二)竞价保证金考核及退还
1.若报价供应商未入选且无违约行为的,竞价保证金可在竞价结
束后,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审批,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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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原账户。
2.若报价供应商入选并签订合同,竞价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审批,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供应商原账
户。
3.若报价供应商入选但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报价供应商入选数
量*10 元/吨进行扣罚,剩余保证金可在违约处罚确认后,5 个工作日
内办理退还审批,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供应商原账户。
十二、内蒙古分公司兑现考核标准
(一)入选并签订合同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发运量
(由于电厂原因通知停发、限发除外),造成兑现率低于 90%的,视
为违约,违约金扣除按照(合同量*90%-实际验收煤量)×10 元/吨,
在结算煤款中予以扣罚。
(二)入选并签订合同供应商未按照调运计划发运,造成兑现率
超出 110%的,违约金扣除按照(实际验收煤量-合同量*110%)×10
元/吨,在结算煤款中予以扣罚。
(三)供应商在发运期间,每日在 17:30 前及时报送请批车信息,
将发货人、发站、结算单位、请批车数以短信、微信、电话形式通知
计划调运部工作人员;并配合相关人员开展监质监装工作。
(四)收货单位追加兑现考核标准的,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约
定条款为准,内蒙古分公司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五)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岀,并视情节轻重可列为
分公司级黑名单或公司级黑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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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累计两次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3.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
3.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兑现率达不到 50%(收货单位验
收量);
4.跨期采购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5.中标运输企业不履行合同;
6.未与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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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JWAD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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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煤岚购销合同
(火车煤到厂交货)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要古分公司
签订地点:_亚租浩特
签订时间:___年__月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炼
炭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收货人名称、到站、发站、托运单位、发货时间、合同数量
(一)收货人:
(二)到站:
(三)发站:
(四)托运单位:
(五)发货时间, 年_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以铁路
大票时间为准)。
(六)合同数量: _万吨.
第二条品种规格、质量
/中国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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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产地 | 干燥是灰分A% | 收到基全水J_%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
气肥煤(混煤) | / | / |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tccuJ/kg | 干燥基全硫S2 | 粒度(mm) | 其他 | |
第三条交货方式、运输方式、货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一)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二)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发站: _;托运单位由甲方指定,运输
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货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到达__ _站开始接卸时转移,标的物属于
收货人所有。
(四)风险承担:货物自到达__ _站开始接卸时发生风险转移,一切风险
及锁失转归收近人承担。
(五)通知::甲方发货前须告知乙方。甲方批车后1日内电话通知乙方,装
车后1日内短信预报来煤信总。甲方联系人:_ _,联系电话:
短信内容:出卖人单位全称、托运单位全称、发运站名称、发运时间、车数。
乙方联系人:_李洪武_,联系电话:_15047809867;_马述名_,联系电话:
15754835]09_
第四条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一)质章利兹章骏牧标准
按照国标进行验收(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19494-1-2-2
煤炭机械化采样、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2008煤的工
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2007煤中全疏的测
定方法、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
(二)质量和效量验收确认
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人_计量结果为淮,并作为结党依据,不计算途耗
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人_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数量结果异议的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如异议成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异议方承担:如异议不成
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四)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提出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该批煤炭质检报告出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
检,否则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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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
以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作为处理和结算的依据。
参考处理方式:送至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原煤炭为机械
采样的,提取仲裁样复检;原煤炭为人工采样,煤炭仍完整堆存于场地的,进行
复采复检;原煤炭为人工采样,煤炭未完整堆存于场地的,提取仲裁样进行复检。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差 3%(含)以内,以原结果为准;收到
基低位发热量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差 3%以上,以复检结果为准。硫分复检结果
与原结果相差 0.1%(含)以内,以原结果为准;硫分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差 0.1%
以上,以复检结果为准。如异议成立,检验费用由被异议方承担;如异议不成立,
检验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第五条 煤炭单价及奖罚标准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一)基本价格
煤炭基本价格为含税到站价
元/吨(基本价格包括煤价、铁路运输费用、
13%增值税等与本次煤炭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相对应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MJ/kg。
(二)质量调整价格
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以发货时间内发运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
MJ/kg 为基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每升高
MJ/kg,吨煤加价 11 元结算。
MJ/kg≤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每降低
MJ/kg,吨煤减价
元结算。
MJ/kg≤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每降低
MJ/kg,吨煤减价
元结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每降低
MJ/kg,吨煤减价 元结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不参与加权平均结算,乙方可拒付煤款。
2.硫分(干燥基全硫)
以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干燥基全硫加权平均值
%为基准。
全硫≤
% ,不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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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硫≤ % ,每比 %高 0.1%扣 元/吨;
%<全硫≤ % ,每比 %高 0.1%扣 元/吨;
全硫> %,每比 %高 0.1%扣 元/吨,并不参与加权平均,单列结算。
3.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以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加权平均值 %为基准。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不奖罚;当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时,每比 %
低 1%减价 元/吨,并不参与加权平均,单列结算。
4.水分(收到基全水)
以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收到基全水加权平均值 %为基准。
收到基全水≤ %不奖罚;收到基全水> %,每升高 1%扣 元/吨。
(三)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为结算依据,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第六条 需组织原矿煤发运,原则上拒收掺配煤,掺配煤泥、风选煤石以及
明显不符合合同指标要求的,来煤发生爆煤(环境污染),掺配煤泥、大石块、
大面积结块时一经确认,结算时该列次按到厂验收量 30 元/吨进行考核;对电厂
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 30 元/吨进行结算;对掺
配不同矿别装车的,气肥煤与贫瘦煤、无烟煤掺配装车的,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
同价格降低 30 元/吨进行结算;如造成危机机组安全的事件,视情况处理。请批
车及发车时间未按公司要求时间进行,车辆发出按降低 10 元/吨进行结算。
第七条 遇特殊情况,买受人有权对价格、数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 若因煤质差、矸石多、冻煤等因素影响收货人卸车效率产生卸车延
时,卸车延时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结算与付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发货时间内所有煤炭执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质
量指标特殊要求的除外。结算方式:一票结算,不承担火车外卸费用,以铁路大
票载明的发货时间为准。
(二)甲、乙双方按合同第四条确认的数量、质量进行煤款结算。乙方在
具备结算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单据后 5 个
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采取一票制结算,由甲方出具全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乙方在取得合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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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三)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 MJ/kg
计价,保留三位小数;硫分、挥发分、水分、灰分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
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缴纳履约保证金及注意事项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
甲方应在收到竞价入选通知后 3 个工作日之内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乙方在
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向甲方出具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数量,每吨收取
壹拾元即:合同数量*10 元/吨=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
1.甲方按合同正常履约后,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予以退还,10 个工
作日内无息退还至甲方原账户。
2.若甲方提出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申请的,由甲方出具转履约保证金申请
单,乙方将本月履约保证金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收到竞价入选通知后,逾期未签订合同的。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在合同发货时间内组织煤炭发运
的。
3.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反约定的廉洁从业条款事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
4.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煤炭未发运则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立即继续
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货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
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费
用。
1.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发运量(由于收货电厂原因通知停发、限发
除外),造成兑现率低于 90%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扣除按照(合同量*90%-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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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验收煤量)×10 元/吨进行扣罚。
2.甲方未按照调运计划发运,造成兑现率超出 120%的,违约金扣除按照(实
际验收煤量-合同量*110%)×10 元/吨进行扣罚。
(二)本合同述及损失为直接损失。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处理
争议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不可抗力: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发生不可抗力后,
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
低。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
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二)商业秘密: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
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
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
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
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
方。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
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的其他条款。
(七)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
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
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办公地址为
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
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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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
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对本合同之
修改。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
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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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合同编号:
/
)
甲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煤炭信息大厦 10 层 1001 房间
邮 编:017000
传 真:0471-622451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账 号:06020079092000093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078356840T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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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
地址:**
。
)
特授权:**
(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贵公司的燃料采购业务竞价、谈判、签约、
结算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以上行为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
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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