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校体艺馆建筑安全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8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
(元)
备注
1
InSAR校园建筑安全定级
项
定制
电信数智/ 北京
3
149800.00
449400.00
/
2
建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套
电信数智/北京
499500.00
GNSS建筑安全基准站设
备:监测型GNSS接收机(单天线)
台
BY381T
畅图/长沙
10
15500.00
155000.00
4
GNSS建筑安全基准站设备:仪器柜
个
XCY-2
390.00
3900.00
5
GNSS建筑安全基准站设备:接收天线
XC-011
4150.00
41500.00
6
GNSS建筑安全基准站设备:供电系统(太阳能)
XCT-01
1980.00
19800.00
7
GNSS建筑安全基准站设备:4G通信模块
DR154
30
11700.00
8
GNSS建筑安全监测站设
备:监测型GNSS接收机(双天线)
BY381T-2
45
18800.00
846000.00
9
GNSS建筑安全监测站设备:仪器柜
17550.00
GNSS建筑安全监测站设备:接收天线
90
4180.00
376200.00
11
GNSS建筑安全监测站设备:供电系统(太阳能)
89100.00
12
GNSS建筑安全监测站设备:4G通信模块
135
52650.00
13
建筑安全沉降监测站设备:静力水准仪
XH02
清易/天津
22850.00
114250.00
14
建筑安全沉降监测站设备(静力水准仪):供电模块
XC-08
9900.00
15
建筑安全沉降监测站设备(静力水准仪):通讯模块
5850.00
16
建筑安全倾斜监测站设备:倾角仪
XH16
19500.00
97500.00
17
建筑安全倾斜监测站设备(倾角仪):供电模块
18
建筑安全倾斜监测站设备(倾角仪):通讯模块
19
系统集成
113500.00
合计
2919050.00
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3.3.1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3.2乙方负责产品在产品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之前,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3.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已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 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经财务审核流程完成后付80%,产品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20%。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中标金额。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5.2.2整体项目质保期 3 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5.2.4项目质保期运维内容:①.平台预警信息的通知和及时处理;②.平台运营数据处理(含月度报表);③.软件系统的日常运维;④.硬件设备的质保维护;⑤整个软件系统的网络安全运维及整个软件系统的功能免费升级
5.3.1验收: 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4履约验收方案
5.4.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5.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4.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5.4.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4.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核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货物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品牌、制造商、检测报告、配套服务检验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安全标准、服务承诺实现、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安装调试、现场培训、售后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
5.4.6硬件交付标准
本项目涉及硬件按如下标准交付:
①安装:实际安装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工艺优良;
②性能:实际交付的设备型号符合投标文件型号,参数、性能满足招标要求;
③服务:调试完成设备达到既定服务目标。
5.4.7软件服务交付标准
本项目涉及的服务及交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据采集与传输准确稳定。监测数据的显示直观,预警准确及时。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1.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费用。6.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6.1.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解决。6.1.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1.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6.2.2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6.2.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6.2.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2.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6.2.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6.2.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完成安装调试,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11.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1.1.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1.3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以合同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4知识产权归属
11.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及其相关的材料、技术、设计、文档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4.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乙方或原权利人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享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使用权益,但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1.4.3 若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了改进或创新,并因此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则该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双方应就改进或创新部分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1.5 知识产权处理方式
11.5.1 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担保,确保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11.5.2 甲方应尊重并保护乙方及其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复制、修改、传播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11.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用于其他项目或用途,也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11.6 保密义务
11.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守这些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11.6.2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1.6.3 若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