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9/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820210015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招标联系人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女士18583959483
中标公司成都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9 09:22
一、项目编号 | |||
510108202100158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第三方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1栋10层1、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单价:28元,单价:15元,单价:15元,单价:60元,单价:2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第三方检测服务供应商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服务范围:2021年9月-2022年8月常规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单样检测55000份,5混1检测5750人次,10混1检测6000人次,平行检测10000份,抗体检测1000份。如遇大规模检测,需按相关部门指令开展采样检测工作(仅作参考)。 服务要求:每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全年≥3次低于85分,则终止合同等。 服务标准: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试剂,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中《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及《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技术方案》开展检测相关工作。样本质量和检测程序符合要求方可出具报告,确保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相关部门调整标准后,再遵照执行等。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王志芬,刘毅(采购人代表),谭图强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及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2764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计划编号: (2021)0641号。 2、采购品目名称:C190199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3、成交金额:单样检测:28元/份,5混1检测:15元/人次,10混1检测:15元/人次,平行检测:60元/份,抗体检测:20元/份。 二、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 028-84313330,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地址: | 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99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宋老师;联系电话:028-8431834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858395948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女士 | ||
电话: | 18583959483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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