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zn-22019-gsga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抉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关于上海抉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墅区公安分局案事件电子数据取证鉴定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已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现对质疑答复内容予以公开,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具体如下:
    关于上海抉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墅区公安分局案事件电子数据取证鉴定项目质疑来函的回复
上海抉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墅区公安分局案事件电子数据取证鉴定项目(编号:ZJZN-22019-GSGA01)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2年3月24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
贵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的第3项:项目总体投入及鉴定服务人员情况(26分)第1条中:负责人需具备高级职称且具备 ITSS 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5分),要求提供该证书作为项目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贵单位同时提出《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作为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相关规定,本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不适用本项目。贵单位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实际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等相关规定。
(2)本项目采购主要标的服务为:针对拱墅区公安分局案事件中(不包含经济类涉众案件)涉案的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设备以及数据库、服务器、网站等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固定、恢复、远程勘验、数据提取与分析,并出具有效的司法鉴定报告;向采购人通过技术支撑提供7*24小时计算机司法鉴定或电子数据鉴定服务工作。本项目采购内容中包含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电子数据分析鉴定、信息系统分析与鉴定及现场技术支撑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内容。本项目中提出ITSS 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要求,是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的。
(3)本项目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鉴定服务人员中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具备ITSS 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贵单位认为其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关于唯一性: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高级职称且具备ITSS 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仅有1人,否则该评分项应不具有唯一性;
关于排他性: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排他性”的正式表达应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对鉴定服务人员做出的加分规定是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相关的,并无证据表面ITSS边追主要是针对运行维护服务的。ITSS 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办法对象为具体人员,并不针对公司,不会造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单位如不具有相关人员,可聘用具有该证书且为高级职称的人员后投入本项目。
我公司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为了项目更好的执行,拟在后续将该评分细则更正为下列内容:负责人具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5分)
综上,该评分标准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为保证项目质量做出的对人员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
财政部也曾于2020年8月对类似问题做出公开回复,认为服务团队人员具有相关证书,若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详见: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7/t20200721_3554150.htm
质疑事项2:
贵单位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第2项:日常服务及现场技术支撑的情况(20分)中第4条:投标人进入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电子数据鉴定人)每提供一名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6分)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贵单位认为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 人名册(2021年度)的公告中,符合该项要求的鉴定所大多集中于浙江省,外省市的鉴定所少有其中。贵单位同时提供了《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2021年度)的公告》的有效网址。
我公司认为:
(1)与质疑事项1的答复(1)同理,本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不适用贵单位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叙述。
(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第2项中第4条评分细则原文为“投标人进入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电子数据鉴定人)每提供一名得3分”,其中未特别限制为在浙江省内,其原意并不为对潜在投标人设置地域限制,但在与采购人沟通核实的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这一名称仅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名册名称完全一致,可能存在变相设置地域限制的清晰。我公司经与采购人沟通,拟在后续将该评分细则更正为下列内容,以消除地域特点,回归评分项设置本意:
投标人自身或人员进入省、市级检察机关规定建立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的,每提供一名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6分)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迎贵单位继续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同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信息:
上海抉隐质疑函.pdf
29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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