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州市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
二、项目名称: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乐富智慧园)12幢803A室
被投诉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吉县梅溪镇人民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需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核实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荣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期,并取消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79000元为最低价。
事实依据:
1.我司授权代表马丹丹在2023年10月9日19:49拨打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提出需核实中标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需求,2023年10月11日接到关于“征询是否撤回投诉”的回访电话(手机号:136xxxxxxxx),授权代表马丹丹明确表示不撤回。期间未接到关于任何真实性调查结果及开展过程相关信息的回复,同时在2023年10月14日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回访中授权代表马丹丹明确表示对受理结果不满意。2023年10月20日提交书面质疑,2023年10月23日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给与质疑不受理通知书,并未对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我司请求核查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荣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期,取消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79000元为最低价,确保评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评标过程存在不符合评标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形,我司要求进行复评或取消本次开标结果。
(二)被投诉人1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作申辩
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于2023年10月9日09:00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分别为: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一环保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最终的评分结果,推荐的3家成交候选人,第一成交候选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安吉县公告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在质疑有效期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
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电子件形式发送了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审查,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故于2023年10月23日给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申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3年10月9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质疑函。被投诉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内容如下:
“贵公司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HXCG-ZF-2023-041)的质疑书,已于2023年10月20日收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审查,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贵公司质疑存在不予受理的下列第三条情形:
(一)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没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二)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补正告知后重新质疑的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
(五)质疑事项不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六)证据来源不合法,不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如果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对可提出质疑的期限已经作出明确说明。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满,应自2023年10月10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投诉人的质疑函不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本案中,投诉人提起投诉之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对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庭
3、联系电话:0572-5807951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安吉-天川环保.pdf
11.1 M
二、项目名称: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乐富智慧园)12幢803A室
被投诉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吉县梅溪镇人民路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洋帆商务中心1幢2001室-1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中路771号三楼 |
四、基本情况
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需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核实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荣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期,并取消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79000元为最低价。
事实依据:
1.我司授权代表马丹丹在2023年10月9日19:49拨打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提出需核实中标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需求,2023年10月11日接到关于“征询是否撤回投诉”的回访电话(手机号:136xxxxxxxx),授权代表马丹丹明确表示不撤回。期间未接到关于任何真实性调查结果及开展过程相关信息的回复,同时在2023年10月14日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回访中授权代表马丹丹明确表示对受理结果不满意。2023年10月20日提交书面质疑,2023年10月23日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给与质疑不受理通知书,并未对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我司请求核查中标单位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荣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期,取消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79000元为最低价,确保评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评标过程存在不符合评标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形,我司要求进行复评或取消本次开标结果。
(二)被投诉人1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作申辩
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于2023年10月9日09:00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分别为: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一环保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朗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最终的评分结果,推荐的3家成交候选人,第一成交候选人: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安吉县公告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在质疑有效期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
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电子件形式发送了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审查,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故于2023年10月23日给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申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3年10月9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浙江百诺数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质疑函。被投诉人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内容如下:
“贵公司关于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HXCG-ZF-2023-041)的质疑书,已于2023年10月20日收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审查,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贵公司质疑存在不予受理的下列第三条情形:
(一)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没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二)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补正告知后重新质疑的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
(五)质疑事项不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六)证据来源不合法,不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如果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对可提出质疑的期限已经作出明确说明。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满,应自2023年10月10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0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投诉人的质疑函不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本案中,投诉人提起投诉之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对安吉县梅溪镇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CG-ZF-2023-041)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庭
3、联系电话:0572-5807951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安吉-天川环保.pdf
11.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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