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12/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选取时间 2022-12-14 09:00:00 |
已有1家中介机构报名参加 |
关于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项目名称 | 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
采购人 |
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
暂无评价
|
投资审批项目 | 是 |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 |
项目规模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项目实施地行政区划 | 重庆市璧山区 |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 否 |
所需服务类型 | 工程监理 |
服务内容 | 详见采购需求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需中介机构具备其中一项服务类型/资质子项 点击查看资质专业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请各报名单位仔细阅读采购需求中特定资格条件和人员资格条件,若中选后无法提供,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及说明 | 详见采购需求 |
合同签订时限及说明 | 完成采购工作10个工作日 |
服务金额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10.00%费率 至 55.00%费率
|
金额说明 | 详见采购需求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2022-12-14 09:00:00 |
资质备案要求 |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15922902082) |
监督举报电话 | 13677637791 |
备注 | 无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采购审批表 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最低价中标)11.9.pdf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城北小学)12.6.pdf |
特别提醒:请各中介机构报名前认真审核公司资质、资格是否符合采购公告相关要求,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可能被认定不良行为。
2022-12-09
询比采购(最低价法)
一、询比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万元) | 资金来源 | 备注 |
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 18.65 | 财政预算资金 | 暂定金额。 |
备注:根据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文件《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二类费用限价标准的通知》(璧财建〔2021〕
40号)规定,工程施工监理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7〕670号)所对应的标准计算后按55%进行取费,计算
金,额,如,下,:
[(54.1-30.1)/(2000-1000)*(1158.88-1000)+30.1]*0.55=18.65。
(注:以施工合同中标金额1158.88万元作为监理限价的计费基
数。)
二、询比资格
(一)一般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6.因该项目未采购跟踪审计单位,该项目负责的总监需同时
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监理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及以上资质。
(三)人员资格条件
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
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一
名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两名专业为房屋建
筑工程,辅助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员一名
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共4名。
三、采购服务内容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4318.95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3444.48
平方米,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874.47平方米。监理服务
内容包括对该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建设安全监
管及文明施工的有效管理、组织协调,并进行项目合同管理和信
息管理等。负责填写、完善三方日志;收集整理施工及设计变更、
审核、校准、报批等;配合结算送审;配合工程清单缺项的认质
核价;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服务期
自本工程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
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至缺陷责任期
满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
其中:施工工期暂为27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责
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有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
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五、付款方式及结算
1、无预付款;
2、监理费支付根据相应的工程实施进度按季度进行支付:①
工程开工后,监理服务费支付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以各相应季
度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价款为监理费进度款计费基数并按《国
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应收费标准计
算出的费用×中标取费比率(中标取费比率≤55%)×70%。②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监理服务费的80%;工程结算审计
结束后支付至实际监理服务费的97%,剩余3%的监理服务费的酬
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付清。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4、最终结算:该项目监理酬金包干使用,不因工程量增加或
工期延误等任何情况而调整,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
工期顺延,委托人也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以施工合同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并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应收费标
准计算出的监理费×中标取费比率(中标取费比率≤55%)。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及电话:王老师17782265559
联系人及电话:薛老师15922902082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服务中
心4楼
七、其它有关规定
1、凡有意参加询比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
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超市网上下载查看
本项目需求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询比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
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询比实质性要求内容。
2、供应商须在平台上报名并按要求上传响应文件,未按要求
提供的为无效供应商。
3、无论询比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均由自
行承担。
八、评选方法
最低价评审法。已入围评审的报价供应商,选择报价最低的
成为成交供应商,若有相同的最低报价,以最先报价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未入围的报名供应商不参与评审。
九、其他
1、供应商必须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
须达到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十、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供应商线上报名、报价时需上传盖章后的电子文档一份。
2、采购人将以平台的线上资料作为评判依据。
3、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须按照要求制作,规定
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
文件的进行废标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甲方: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22年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2.工程地点:重庆市璧山区;
3.工程规模:。
4.项目工程费用:万元,本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万元。
5.监理服务内容:(1)监理服务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至缺陷责任期满的全过程施
工监理服务。
(2)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该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建设安全监管及文明施工的有效管理、组织协调,并进行项目合同管理和
信息管理等。负责填写、完善三方日志;收集整理施工及设计变更、审核、
校准、报批等;配合结算送审;配合工程清单缺项的认质核价;采购人委
托的其他事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第1页共41页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工程资料档案目录
附录D投入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录E监理单位负面清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 | 。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第2页共41页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自本工程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
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至缺陷责任期满的
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
其中:施工工期暂为27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责任期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有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延期,
则监理服务期顺延。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
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2年月日。
2.订立地点: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9号。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第3页共41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分管领导:,委托代理人:
部室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
第4页共41页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
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
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
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
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第5页共41页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
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
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
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第6页共41页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
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第7页共41页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
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
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
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
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
第8页共41页
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
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
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
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第9页共41页
附录E
监理单位负面清单
类别 | 负面清单内容 |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
与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与被监理工程的参建、材料的设备供应商等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签署虚假工程造价资料的。 | |
在监理工作中,收受、索要参建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 |
项目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人员被各级各部门通报、处罚、责令整改、责令更换监理人员 | |
A类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监理人员在其他项目任职或兼职其他工作,如施工员、造价员、监理人员、招标代理等 | |
生态环保、施工扬尘管控不到位,被各级各部门或由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管理办公室、督查办公室等扣分、通报、处罚、责令整改等 | |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被各级各部门通报、处罚、责令停工等 | |
监理人员在项目上赌博、闹事等发生社会治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 |
出现弄虚作假的形为,如提供虚假材料、伪造书面材料、篡改检测报告、提供虚假检测试件等 | |
未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 |
未按规定和工程进度收集、整理监理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 | |
未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或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 |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 |
B类 | 项目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的到岗时间,到施工现场履职(到施工现场的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每个监理岗位分别处违约金,此项不合并) |
对进入工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施工机具等未进行检查验收或者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直接投入使用 | |
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 | |
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未责令改正、上报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 |
对施工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定施工作业,不发现,不禁止的 | |
将不合格的施工工序、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施工机具等按照合格签字的 | |
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不按规定组织验收 |
第31页共41页
对施工围档、安全防护等设置不到位,不发现、不禁止 |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
未按要求在次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月报 | |
未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未对使用明细、票据、合同等进行审核 | |
起重机等大型机具、安全设施设备未检验验收合格,或超过检验合格期直接投入使用 | |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农民工资审查不严、不实 | |
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不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 |
未按要求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施工用电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签字确认 |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组织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不到场参加工程验收、监理例会、建设单位会议、主管部门会议、相关单位检查等 | |
监理人员饮酒后从业。 | |
C类 | 监理合同签订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监理合同备案或人员锁定 |
D类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一般事故(按现行事故认定标准进行确定)及以上的情况,或者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但发包人认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问题。 |
E类 |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申请变更 |
当出现B类负面清单情况的,每次由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第二次出现的在前一次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以此类推。需在支付当期监理合同款前缴存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 |
当出现C类负面清单情况的,每延期一天,监理单位向发包支付违约金2000元。需在支付首期监理合同款前缴存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 |
违约金 | 当出现A类负面清单情况的,每次由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需在支付当期监理合同款前缴存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
当出现D类负面清单情况的,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由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违约金;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每次由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需在支付当期监理合同款前缴存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 |
当出现E类负面清单情况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支付违约金3万元,其他岗位人员支付违约金1万元。 |
第32页共41页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设工程项目给乙方监理。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
工安全,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2、工程地址:重庆市璧山区
3、监理范围:(1)监理服务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
(含配合审计工作)至缺陷责任期满的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
(2)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该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建设安全监管及文明施
工的有效管理、组织协调,并进行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负责填写、完善三方日志;收集整
理施工及设计变更、审核、校准、报批等;配合结算送审;配合工程清单缺项的认质核价;采购人
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工程期限:自本工程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至缺陷责任期满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
其中:施工工期暂为27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
有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三、协议内容:
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甲方承担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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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使之符合安全
施工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设施安全。
(2)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资金的投入。
(3)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理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4)监理施工单位在预算中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
用。
(5)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问题,发出整
改通知而施工单位长期拒不整改者,报请委托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在工程例会上提出停工整改要求
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提请处理。
(6)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
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防爆制度的各项规定,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
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接受乙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8)乙方的管理人员应进行过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时查验。
(10)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边沿、爆破物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
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现场监理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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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施工单位
负责。
(11)乙方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经乙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按其实施。
(1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入本市施
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确认;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
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
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3、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重庆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4、乙方对其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监理责任。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
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
乙方应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甲方给予协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按照国家
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本协议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一式十二份,甲方六份,乙方六
份。
7、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
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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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
联系电话:,开户行:
地址:
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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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
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执行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高档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出境旅游等提
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
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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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档消费及高
消费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高档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进行非法行贿,私下串通,
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
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并严格遵守廉政合同及建设监理合同的乙方,
若后续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依法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或依有关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
可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相应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同时邀请检察
机关作为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并参与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
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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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开户行:
地址:
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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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政承诺书
本人,负责重庆市璧山区城北小学扩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的施工管理,在工
作中严格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遵守法纪、严守道德底线,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现做出如下廉政
承诺,请组织和群众监督:
一、不接受所管项目参建单位的吃请,不参与参建单位组织的健身、旅游等各种娱乐活动。
二、不接受所管项目参建单位的红包、礼品、礼金、购物卡、会员卡等。
三、不利用乔迁、节日、生日、婚丧嫁娶等向项目参建单位敛财敛物。
四、不向项目参建单位推销、介绍或暗示使用指定人或指定品牌的工程材料、机具设备等。
五、不从事或间接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建筑劳务、机具设备租赁、建设材料销售等。
六、不利用工作之便,为参建单位推荐中介机构,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认真督促各参建单位照图施工,不超施工图范围、不超清单报价。
八、客观公正开展工程计量、现场收方、材料认质核价、材料进场检验、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
全过程,不与参建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九、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在工程计量、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故意拖延
办理时间,人为设置障碍,吃拿卡要。
十、不擅自决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按规定事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完善
增减投资决策程序,事中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不纵容、包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参建单位违约条款,如
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工期计算、参建单位违约责任等。
十二、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管理水平,肩
负起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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