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关于解决开发区臻华花园小区中国电信无线信号室内覆盖的协议书[ | 采购公示编号: | GDDYLYCGGS2018033029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8-03-30 17:22:59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8-04-09 17:23:24 |
采购公示正文 | |||||||
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2911679B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1号金华花园1区27栋一楼03号房 联系人:杨金云 联系电话:0760-89988068/0760-88280827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0056295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 站 名:臻华花园 基站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农路18号
为改善火炬华隆臻华花园一期内(以下简称该物业)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质量及室内信号覆盖,方便客户的需求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需要在该物业里设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和用途: 1.1甲方同意提供臻华花园,即1栋至17栋、18栋为商务楼、19至20栋内地下室墙壁天花、停车场、电梯弱电井等位置供乙方安装移动电话室内覆盖设备。 第二条:合同期限、费用和支付方式 2.1期限:自2018年1 月1 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5 年。从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的起始日,即2018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2.2相关费用:管理费共人民币3000元/年(大写:叁仟元整/年,含税),电费根据乙方设备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单价根据本合同签订时供电部门商业电收费标准定为人民币_ 1.20元/度,以后电费单价调整须与供电部门的调整保持一致。除电费和管理费外,乙方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3费用支付方式:(1)管理费按年结算,不足一个缴费期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首次结算日期为从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的起始日后的一个月内由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支付首年(即自2018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管理费,以后每年的1月1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年度费用, 在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出具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支付电费(按每季度结算),甲方需提供甲方当期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电费分摊表、相应金额的收据。 2.4乙方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和电费。若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则向甲方下列开户银行支付。 开户名称: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镇支行 账号:44001780512053002549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收取管理费和电费。 3.1.2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对提供使用的场地具有所有权或物业管理权,由于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保证乙方能够无阻碍地使用相关场地。 3.1.3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220V电源及地线。 3.1.4为乙方工程施工、设备安置、改造及维护等,提供施工与进出方便,并配合提供走线(包括但不限于馈缆、光缆、电源线)路由、内外墙走线槽/管及管井空间等。 3.1.5甲方同意并配合乙方引入光缆和电话线路,乙方保证微波传输设备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1.6甲方如许可第三方在该物业内建设其它移动电话设施,应以不影响乙方设施运作为前提。 3.1.7甲方应将乙方设备视为甲方物业之一部分,对其提供同等的必要的保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时交纳有关费用,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则。 3.2.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约定的场地,如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场地的,或合同期间要求收回场地或因其他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2.3乙方建设的资产均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随时撤回、迁移属于乙方的资产。 3.2.4乙方出资从甲方配电房铺设电源动力专线至相关设备,并可安装独立电表。 3.2.5乙方为工程施工、设备安置、改造及维护等需要,可要求甲方予以及时配合并提供相应设施。 第四条 变更和续约 5.1甲方在本合同的第二条所述期限内拟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场地或物业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本协议的第二条所述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或承租权。 5.3若有人提出异议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场地无法按要求施工或使用,甲方应积极协调,同时乙方有权根据协调结果决定是否解除协议关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5.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按逾期每日2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2甲方作为物业管理方,若甲方的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行使物业管理权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5.3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杨金云,联系电话:0760-88280827,联系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1号金华花园1区27栋一楼03号房,邮编:528437;甲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8825381201,电子邮箱:760701763@qq.com。 乙方联系人:陈洪东 ,联系电话: 13326992863 ,联系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47号 ,邮编: 528437 ;乙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qq.com。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肆份,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8.3本合同由上述正文及以下附件组成:(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甲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合同正文至此完结
甲方(盖章):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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