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达州市]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选取公告
智慧楼宇建设临时用电变压器安装电缆沟低压综合柜安装高压计量箱分界断路器安装电源监测装置电缆手孔井分支箱基础电杆组立施工用电工程施工用电小额工程技术咨询小额工程政策咨询电缆敷设电缆分支箱设备安装工程普通混凝土电杆三联杆基坑挖方横担组装横担安装镀锌角钢柱式绝缘子电缆保护管PE管固定抱箍铺砂盖砖盖保护板电缆井球磨铸铁井盖井座井圈电缆标示牌安全警示牌电缆警示砖电力电缆头铝芯70mm2欧式电缆后插头安装铝芯95mm2铝芯185mm2电缆终端头安装电缆试验电缆调试防火堵洞防火泥封堵方式封堵杆上设备支撑架避雷器绝缘罩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开关安装费控开关考核表箱孔杆用空箱绝缘罩安装系统调试变压器调试架空绝缘导线绝缘导线架设控制电缆铜接线端子铜铝接线端子接地母线接地体安装接地网接地极安装接地装置调试高层施工增加费专业措施吊装加固安装拆除移位平台铺设顶升提升装置大型设备专用机具焊接工艺评定防护棚制作工程系统检测试验与检验管道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防冻焊接保护焦炉烘炉热态工程管道安拆充气保护隧道内施工通风供水供气供电非夜间施工照明通讯设施脚手架搭拆计算基础人工费机械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单项工程材料与设备通用横担U形抱箍开关避保横担开关联板JP柜台架横担真空开关台架横担变压器台架小槽钢台架抱箍通用抱箍M垫铁不锈钢螺丝单头螺栓平垫电缆固定横担电缆警示桩10kV电缆欧式电缆后插头铝芯冷缩式户外电缆终端头冷缩式户内电缆终端头低压铜芯电缆双电缆抱箍柴油标准砖设备线夹变压器绝缘罩隔离开关绝缘罩镀锌圆钢接地压板钢并沟线夹接地钢端子接地角钢水泥砂浆特细砂碎石建筑与装饰工程挖基坑开挖土石C10垫层砖基础页岩砖过梁现浇构件钢筋主筋墙面一般抹灰砖墙预埋铁件爬梯预制沟盖板井盖板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悬空脚手架挑脚手架整体提升架吊篮混凝土模板支架矩形柱构造柱异形柱基础梁矩形梁异形梁圈梁拱形梁直形墙弧形墙短肢剪力墙电梯井壁有梁板无梁板平板拱板薄壳板空心板其它板栏板天沟檐沟雨篷悬挑板阳台板楼梯地沟台阶扶手散水后浇带化粪池检查井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施工排水降水成井降排水临时保护设施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砾石焊条钢材汽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工程试车验收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不可抗力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装修工程化石文物严禁贿赂联络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保密知识产权运输交通运输组织竣工验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现场查勘施工组织设计指示暂停施工施工测量放线开工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现场工艺试验试验和检验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工程保险持续保险其他保险工伤保险场内交通设施隐蔽工程检查试验样品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群体工程施工图鸟瞰图项目经理设计人工程设计监理人单位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现场取样试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质量保证金计日工图纸修改补充古迹遗迹钱币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场内道路超大件和超重件养护临时道路水路运输水路或航空运输河道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和飞机水路和航空运输施工条件进行查勘有关基础资料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施工用水通讯线路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地下工程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工程照管半成品保护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报告测量成果隐蔽部位钻孔探测揭开重新检查缺陷修复隐蔽检查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多余材料垃圾事故处理紧急情况处理控制有害气体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道路施工人员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材料设备永久设备替代材料替代品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材料试验材料复核试验暂估价施工机械使用费预付款组织施工队伍进场进度付款工程验收甩项工作缺陷修补试运行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清理场地地表还原甩项竣工协议修复工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临时加固改造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工程进度报表计量设备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青苗补偿费气象相邻建筑物材料费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运行调式试车程序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选取公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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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项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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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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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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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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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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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小额工程(随)[2022]161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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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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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需安装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满足临时用电需求,现变压器需安装五台400KVA的台 式变压器(其中利旧一台),安装敷设电缆, 开挖直埋电缆沟840m。低压综合柜5台(其中利旧1台),高压计量箱3台(其中利旧 1台), 断路器3台(其中利旧1台), 电源监测装置5套;新建电缆手孔井3座,分支箱基础一座,安装一进四出10kV电缆 分支箱1套;组立φ190X12M电杆8基。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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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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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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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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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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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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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类 |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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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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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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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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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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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选取范围/是否仅限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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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达州市/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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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取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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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10:50:0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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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截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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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10:50:0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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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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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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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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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9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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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包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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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0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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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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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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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施工企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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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选取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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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施工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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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经开区长田新区三中心办公大楼十楼二十五号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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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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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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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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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rar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rar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招标清单.xls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招标清单.xls
1施工合同模板(2).doc
1施工合同模板(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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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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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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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609999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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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工程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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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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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工程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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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超市管理科 0818-3091352 |
诚邀业主和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到现场选取和见证,选取地址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报名截止时间为公开选取前半小时,报名电话0818-3091352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工程 |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
(单位盖章) | |||
封-1 | 封-1 | 封-1 | 封-1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工程 |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
编 制 人: | 编 制 人: | 复 核 人: | |||||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
编 制 时 间: | 编 制 时 间: | 复 核 时 间: | |||||
扉-1 | 扉-1 | 扉-1 | 扉-1 | 扉-1 | 扉-1 | 扉-1 | 扉-1 |
总 说 明 | 总 说 明 | 总 说 明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 | |
1.工程概况 敷设YJLV22-8.7/15-3×185mm2铝芯电缆32m,YJLV22-8.7/15-3×95mm2铝芯电缆1220m,YJLV22-8.7/15-3×70mm2铝芯电缆530m,开挖直埋电缆沟840m; 安装S13-M-400kVA变压器5台(其中利旧1台),低压综合柜5台(其中利旧1台),高压计量箱3台(其中利旧1台),断路器3台(其中利旧1台),电源监测装置5套; 新建电缆手孔井3座,分支箱基础一座,安装一进四出10kV电缆分支箱1套; 组立Φ190Χ12M电杆8基;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3)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2】14号); (4)材料价格按照《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4期调整,信息价缺项部分价格依据业主询价批复确定; (5)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一般计税[2020]进行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6)税金根据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件进行计列,规费按Ⅰ档费率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材料标准:建设单位确认的合格材料; (3)施工要求: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验收相关规范、规定施工。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中的工程量按设计提供的材料汇总表计算; (2)本工程未列入勘察设计费和暂列金。 | 1.工程概况 敷设YJLV22-8.7/15-3×185mm2铝芯电缆32m,YJLV22-8.7/15-3×95mm2铝芯电缆1220m,YJLV22-8.7/15-3×70mm2铝芯电缆530m,开挖直埋电缆沟840m; 安装S13-M-400kVA变压器5台(其中利旧1台),低压综合柜5台(其中利旧1台),高压计量箱3台(其中利旧1台),断路器3台(其中利旧1台),电源监测装置5套; 新建电缆手孔井3座,分支箱基础一座,安装一进四出10kV电缆分支箱1套; 组立Φ190Χ12M电杆8基;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3)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2】14号); (4)材料价格按照《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4期调整,信息价缺项部分价格依据业主询价批复确定; (5)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一般计税[2020]进行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6)税金根据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件进行计列,规费按Ⅰ档费率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材料标准:建设单位确认的合格材料; (3)施工要求: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验收相关规范、规定施工。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中的工程量按设计提供的材料汇总表计算; (2)本工程未列入勘察设计费和暂列金。 | 1.工程概况 敷设YJLV22-8.7/15-3×185mm2铝芯电缆32m,YJLV22-8.7/15-3×95mm2铝芯电缆1220m,YJLV22-8.7/15-3×70mm2铝芯电缆530m,开挖直埋电缆沟840m; 安装S13-M-400kVA变压器5台(其中利旧1台),低压综合柜5台(其中利旧1台),高压计量箱3台(其中利旧1台),断路器3台(其中利旧1台),电源监测装置5套; 新建电缆手孔井3座,分支箱基础一座,安装一进四出10kV电缆分支箱1套; 组立Φ190Χ12M电杆8基;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3)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2】14号); (4)材料价格按照《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4期调整,信息价缺项部分价格依据业主询价批复确定; (5)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一般计税[2020]进行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6)税金根据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件进行计列,规费按Ⅰ档费率计列,结算时按实调整;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材料标准:建设单位确认的合格材料; (3)施工要求: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验收相关规范、规定施工。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中的工程量按设计提供的材料汇总表计算; (2)本工程未列入勘察设计费和暂列金。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1 | 030410001001 | 030410001001 | 电杆组立 | 1.名称 电杆组立 2.材质 普通混凝土 3.规格 Φ190Χ12MG 14Φ14 4.类型 三联杆 5.基坑挖方:普通土 | 根 | 8 | |||||
2 | 030410002002 | 030410002002 | 横担组装 | 1.名称 横担安装 2.材质 镀锌角钢 3.规格 ∠63×6×2000、∠80×8×3000、∠75×8×3000等 4.类型 综合 5.电压等级(kV) 10kV | 组 | 83 | |||||
3 | 030403002003 | 030403002003 | 绝缘子 | 1.名称 柱式绝缘子安装 2.绝缘子类型、规格 PS-15/300 | 只 | 48 | |||||
4 | 010101003004 | 010101003004 | 挖电缆沟土方 | 1.土壤类别 普通土 2.挖土深度 0.6m | m3 | 352.8 | |||||
5 | 030408003005 | 030408003005 | 电缆保护管(PE管) | 1.名称 PE管敷设 2.材质 PE管 3.规格 φ110 4.敷设方式 穿管直埋 | m | 820 | |||||
6 | 030408005006 | 030408005006 | 铺砂、盖保护板(砖) | 1.种类 铺砂盖砖 2.规格 240×115×53 | m | 840 | |||||
7 | 040504001007 | 040504001007 | 砌筑电缆井 | 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 C10混凝土100mm 2.井盖、井圈材质及规格 φ700井盖 3.挖方:普通土 | 座 | 3 | |||||
8 | 030408001008 | 030408001008 | 电力电缆 YJLV22-8.7/15-3×70mm² | 1.名称 铝芯电缆敷设 2.型号 YJLV22-8.7/15-3×70mm² 3.规格 3×70 4.材质 铝芯电缆 5.敷设方式、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 10kV 7.其他:含电缆标示牌、警示牌、警示砖 | m | 530 | |||||
9 | 030408001009 | 030408001009 | 电力电缆 YJLV22-8.7/15-3×95mm²(直埋式) | 1.名称 铝芯电缆敷设 2.型号 YJLV22-8.7/15-3×95mm² 3.规格 3×95 4.材质 铝芯电缆 5.敷设方式、部位:直埋式 6.电压等级(kV) 10kV | m | 300 | |||||
10 | 030408001010 | 030408001010 | 电力电缆 YJLV22-8.7/15-3×95mm²(电缆沟) | 1.名称 铝芯电缆敷设 2.型号 YJLV22-8.7/15-3×95mm² 3.规格 3×95 4.材质 铝芯电缆 5.敷设方式、部位:电缆沟 6.电压等级(kV) 10kV | m | 920 | |||||
11 | 030408001011 | 030408001011 | 电力电缆 YJLV22-8.7/15-3×185mm² mm² | 1.名称 铝芯电缆敷设 2.型号 YJLV22-8.7/15-3×185mm² 3.规格 3×185 4.材质 铝芯电缆 5.敷设方式、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 10kV | m | 32 | |||||
12 | 030408001012 | 030408001012 | 电力电缆 YJV-1*300 | 1.名称 低压铜芯电缆敷设 2.型号 YJV-1*300 3.规格 1*300 4.材质 铜芯电缆 | m | 258 | |||||
13 | 030408006013 | 030408006013 | 电力电缆头 铝芯70mm2(欧式电缆后插头) | 1.名称 欧式电缆后插头安装 2.型号、规格 铝芯70、95、185电缆适用 3.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1 | |||||
14 | 030408006014 | 030408006014 | 电力电缆头 铝芯95mm2(欧式电缆后插头) | 1.名称 欧式电缆后插头安装 2.型号、规格 铝芯70、95、185电缆适用 3.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2 | |||||
15 | 030408006015 | 030408006015 | 电力电缆头 铝芯185mm2(欧式电缆后插头) | 1.名称 欧式电缆后插头安装 2.型号、规格 铝芯70、95、185电缆适用 3.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1 | |||||
16 | 030408006016 | 030408006016 | 电力电缆头(WLSY-10-3.3) | 1.名称 电缆终端头安装 2.型号 WLSY-10-3.3 3.规格 3.3 4.材质、类型 冷缩式户外电缆终端头 5.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1 | |||||
17 | 030408006017 | 030408006017 | 电力电缆头(NLSY-10-3.3) | 1.名称 电缆终端头安装 2.型号 NLSY-10-3.3 3.规格 3.3 4.材质、类型 冷缩式户内电缆终端头 5.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1 | |||||
18 | 030408006018 | 030408006018 | 电力电缆头(WLSY-10-3.2) | 1.名称 电缆终端头安装 2.型号 WLSY-10-3.2 3.规格 3.2 4.材质、类型 冷缩式户外电缆终端头 5.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3 | |||||
19 | 030408006019 | 030408006019 | 电力电缆头(NLSY-10-3.2) | 1.名称 电缆终端头安装 2.型号 NLSY-10-3.2 3.规格 3.2 4.材质、类型 冷缩式户内电缆终端头 5.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6.电压等级(kV)10kV | 个 | 3 | |||||
20 | 030414015020 | 030414015020 | 电缆试验 | 1.名称 电缆调试 2.电压等级(kV)10kV | 次 | 4 | |||||
21 | 030408008021 | 030408008021 | 防火堵洞 | 1.名称 防火泥封堵 2.材质 防护泥 3.方式 封堵 4.部位 详见图纸 | 处 | 12 | |||||
22 | 030410004022 | 030410004022 | 杆上设备(变压器) | 1.名称 变压器安装 2.型号 S13-M-400kVA/10 3.规格 400kVA 4.电压等级(kV)10kV 5.支撑架种类、规格 [140×53×5.5×2740 | 台 | 4 | |||||
23 | 030410004023 | 030410004023 | 杆上设备(高压氧化锌避雷器) | 1.名称 高压氧化锌避雷器安装 2.型号、规格 HY5WS-17/50 3.电压等级(kV)10kV 4.支撑架种类、规格 ∠63×6×2000 | 台 | 8 | |||||
24 | 030410004024 | 030410004024 | 杆上设备(跌落式熔断器) | 1.名称 跌落式熔断器安装 2.型号、规格 RW9-10/200 3.电压等级(kV)10kV 4.支撑架种类、规格 ∠63×6×2000 | 台 | 5 | |||||
25 | 030410004025 | 030410004025 | 杆上设备(隔离开关) | 1.名称 隔离开关安装 2.型号、规格 GW9-10/630 3.电压等级(kV)10kV 4.支撑架种类、规格 ∠63×6×2000 | 台 | 3 | |||||
26 | 030410004026 | 030410004026 | 杆上设备(分界断路器) | 1.名称 分界断路器安装 2.型号、规格 ZW32-12KF-630A(费控开关) 3.电压等级(kV)10kv 4.支撑架种类、规格 ∠75×8×3000 | 台 | 2 | |||||
27 | 030410004027 | 030410004027 | 杆上设备(高压计量箱) | 1.名称 高压计量箱安装 2.型号、规格 JLSZV-12 CT:50/5A 0.2S 3.电压等级(kV)10kV | 台 | 2 | |||||
28 | 030410004028 | 030410004028 | 杆上设备(低压综合柜) | 1.名称 低压综合柜安装 2.型号、规格 400kVA/200kvar 3.支撑架种类、规格 ∠80×8×3000 | 台 | 4 | |||||
29 | 030410004029 | 030410004029 | 杆上设备(电源监测装置) | 1.名称 电源监测装置安装 | 台 | 5 | |||||
30 | 030410004030 | 030410004030 | 杆上设备(考核表箱) | 1.名称 考核表箱安装 2.型号、规格 2孔杆用空箱 | 台 | 3 | |||||
31 | 030410004031 | 030410004031 | 杆上设备(绝缘罩) | 1.名称 绝缘罩安装 2.型号、规格 变压器、避雷器、隔离开关绝缘罩 | 台 | 16 | |||||
32 | 030414001032 | 030414001032 | 电力变压器系统调试(含利旧) | 1.名称 变压器调试 2.型号 S13-M-400kVA/10 3.容量(kVA) 400kVA/10 | 系统 | 5 | |||||
33 | 030410003033 | 030410003033 | 架空绝缘导线 JKLGYJ-10kV-50 | 1.名称 绝缘导线架设 2.型号 JKLGYJ-10kV-50 3.规格 JKLGYJ-10kV-50 | m | 202 | |||||
34 | 030410003034 | 030410003034 | 架空绝缘导线 JKLGYJ-10kV-70 | 1.名称 绝缘导线架设 2.型号 JKLGYJ-10kV-70 3.规格 JKLGYJ-10kV-70 | m | 320 | |||||
35 | 030408002035 | 030408002035 | 控制电缆 | 1.名称 控制电缆敷设 2.型号 KVV-10*2.5 | m | 45 | |||||
36 | 030408011036 | 030408011036 | 电缆分支箱 | 1.名称 电缆分支箱安装 2.型号 一进四出 | 台 | 1 | |||||
37 | 030404032037 | 030404032037 | 铜接线端子 DT-300 | 1.名称 铜接线端子 2.型号、规格 DT-300 3.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 台 | 40 | |||||
38 | 030404032038 | 030404032038 | 铜铝接线端子 DTL-185 | 1.名称 铜铝接线端子 2.型号、规格 DTL-95 3.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 台 | 6 | |||||
39 | 030404032039 | 030404032039 | 铜铝接线端子 DTL-95 | 1.名称 铜铝接线端子 2.型号、规格 DTL-95 3.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 台 | 12 | |||||
40 | 030404032040 | 030404032040 | 铜铝接线端子 DTL-70 | 1.名称 铜铝接线端子 2.型号、规格 DTL-70 3.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 台 | 144 | |||||
41 | 030404032041 | 030404032041 | 铜铝接线端子 DTL-50 | 1.名称 铜铝接线端子 2.型号、规格 DTL-50 3.安装部位 详见图纸 | 台 | 75 | |||||
42 | 030409002042 | 030409002042 | 接地母线 | 1.名称 接地体安装 2.材质 镀锌圆钢 3.规格 Q235/φ12 4.安装形式 接地网 | m | 240 | |||||
43 | 030409001043 | 030409001043 | 接地极 | 1.名称 接地极安装 2.材质 镀锌角钢 3.规格 ∠50×5×2500 4.基础接地形式 接地网 | 根 | 30 | |||||
44 | 030414011044 | 030414011044 | 接地装置调试 | 1.名称 接地装置调试 2.类别 接地网(变压器、电缆分支箱) | 系统 | 4 | |||||
45 | 030410001045 | 030410001045 | 运输 | 1、运距 汽车运输8km,人力运输0.1km | 项 | 1 | |||||
46 | 030410004046 | 030410004046 | 杆上设备利旧(变压器) | 1.名称 变压器安装 2.型号 S13-M-400kVA/10 3.规格 400kVA 4.电压等级(kV)10kV 5.支撑架种类、规格 [140×53×5.5×2740 | 台 | 1 | |||||
47 | 030410004047 | 030410004047 | 杆上设备利旧(分界断路器) | 1.名称 分界断路器安装 2.型号、规格 ZW32-12KF-630A(费控开关) 3.电压等级(kV)10kv 4.支撑架种类、规格 ∠75×8×3000 | 台 | 1 | |||||
48 | 030410004048 | 030410004048 | 杆上设备利旧(高压计量箱) | 1.名称 高压计量箱安装 2.型号、规格 JLSZV-12 CT:50/5A 0.2S 3.电压等级(kV)10kV | 台 | 1 | |||||
49 | 030410004049 | 030410004049 | 杆上设备利旧(低压综合柜) | 1.名称 低压综合柜安装 2.型号、规格 400kVA/200kvar 3.支撑架种类、规格 ∠80×8×3000 | 台 | 1 | |||||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 ||||||||||
其他措施项目 | 其他措施项目 | ||||||||||
50 | 031302007001 | 031302007001 | 高层施工增加费 | 项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专业措施项目 | 专业措施项目 | ||||||||||
51 | 031301001001 | 031301001001 | 吊装加固 | 项 | |||||||
52 | 031301002001 | 031301002001 | 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 | 项 | |||||||
53 | 031301003001 | 031301003001 | 平台铺设、拆除 | 项 | |||||||
54 | 031301004001 | 031301004001 | 顶升、提升装置 | 项 | |||||||
55 | 031301005001 | 031301005001 | 大型设备专用机具 | 项 | |||||||
56 | 031301006001 | 031301006001 | 焊接工艺评定 | 项 | |||||||
57 | 031301007001 | 031301007001 | 胎(模)具制作、安装、拆除 | 项 | |||||||
58 | 031301008001 | 031301008001 | 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 | 项 | |||||||
59 | 031301009001 | 031301009001 |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 | 项 | |||||||
60 | 031301010001 | 031301010001 |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增加 | 项 | |||||||
61 | 031301011001 | 031301011001 |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 | 项 | |||||||
62 | 031301012001 | 031301012001 | 工程系统检测、检验 | 项 | |||||||
63 | 031301013001 | 031301013001 |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 | 项 | |||||||
64 | 031301014001 | 031301014001 |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 项 | |||||||
65 | 031301015001 | 031301015001 | 管道安拆后的充气保护 | 项 | |||||||
66 | 031301016001 | 031301016001 |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项 | |||||||
67 | 031301017001 | 031301017001 | 脚手架搭拆 | 项 | |||||||
68 | 031301018001 | 031301018001 | 其他措施 | 项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1 | 03130200100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8831.39 | |||||
1.1 | ① | 环境保护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1490.25 | ||||
1.2 | ② | 文明施工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3386.94 | ||||
1.3 | ③ | 安全施工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5283.63 | ||||
1.4 | ④ | 临时设施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8670.57 | ||||
2 | 0313020020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
3 | 031302003001 | 非夜间施工增加 | ||||||
4 | 031302004001 | 二次搬运费 | ||||||
5 | 031302005001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6 | 031302006001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7 | 031302008001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18831.39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明细详见表-12-1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结算价 | - | 明细详见表-12-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 | 明细详见表-12-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12-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12-5 | ||
合 计 | 合 计 | - | -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暂列金额 | 项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数量 | 暂估(元) | 暂估(元) | 确认(元) | 确认(元) | 差额±(元) | 差额±(元) | 备注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暂估 | 确认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差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 | -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安装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风险系数% | 基准单价(元) | 投标单价(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 | 备注 |
1 | 1 | 普通混凝土电杆 Φ190Χ12MG 14Φ14 | 根 | 8.04 | 3515.40 | |||||
2 | 2 | 安全警示牌 | 块 | 12 | 56.70 | |||||
3 | 3 | 2米通用横担 ∠63×6×2000 | 根 | 16.8 | 52.22 | |||||
4 | 4 | U形抱箍 M16x200x250 | 付 | 8.4 | 28.17 | |||||
5 | 5 | U形抱箍 M16x220x270 | 付 | 8.4 | 29.43 | |||||
6 | 6 | 2米开关避保横担 ∠63×6×2000 | 根 | 16.8 | 52.22 | |||||
7 | 7 | U形抱箍 M16x240x290 | 付 | 16.8 | 32.30 | |||||
8 | 8 | 开关联板 II型 -60*6 | 付 | 11.11 | 10.27 | |||||
9 | 9 | JP柜台架横担 ∠80×8×3000 | 根 | 10.5 | 139.39 | |||||
10 | 10 | 真空开关台架横担 ∠75×8×3000 | 根 | 6.3 | 130.39 | |||||
11 | 11 | 变压器台架 [140×53×5.5×2740 | 根 | 10.5 | 187.91 | |||||
12 | 12 | 变压器台架小槽钢 [80×43×5×760 | 根 | 10.5 | 52.38 | |||||
13 | 13 | 台架抱箍 φ205 -100×10 | 付 | 6.3 | 25.90 | |||||
14 | 14 | 台架抱箍 φ275 -100×10 | 付 | 21 | 30.71 | |||||
15 | 15 | 通用抱箍 φ275 | 付 | 3.15 | 55.72 | |||||
16 | 16 | M垫铁 Ⅳ -60*8 | 块 | 23.1 | 24.39 | |||||
17 | 17 | M垫铁 Ⅲ -60*8 | 块 | 16.8 | 19.38 | |||||
18 | 18 | M垫铁 Ⅱ -60*8 | 块 | 16.8 | 16.50 | |||||
19 | 19 | 不锈钢螺丝 M10×50 2帽2平1弹 | 套 | 54.54 | 0.94 | |||||
20 | 20 | 螺栓 M16×35 | 套 | 107.06 | 1.50 | |||||
21 | 21 | 螺栓 M16×75 | 套 | 78.78 | 2.06 | |||||
22 | 22 | 螺栓 M16×120 | 套 | 40.4 | 2.44 | |||||
23 | 23 | 单头螺栓 M16*350 | 套 | 22.22 | 5.53 | |||||
24 | 24 | 单头螺栓 M16*400 | 套 | 22.22 | 6.10 | |||||
25 | 25 | 单头螺栓 M16*450 | 套 | 22.22 | 6.74 | |||||
26 | 26 | 单头螺栓 M20*80 | 套 | 109.08 | 2.91 | |||||
27 | 27 | 平垫 φ18 | 片 | 713.06 | 0.29 | |||||
28 | 28 | 台区低压电缆固定横担 【100*570 | 根 | 26.25 | 68.33 | |||||
29 | 29 | 10kV电缆 YJLV22-8.7/15-3×70mm2 | m | 535.3 | 65.68 | |||||
30 | 30 | 电缆标示牌 | 块 | 12 | 56.70 | |||||
31 | 31 | 电缆警示桩 | 个 | 10 | 74.27 | |||||
32 | 32 | 电缆警示砖 | 个 | 25 | 33.08 | |||||
33 | 33 | 10kV电缆 YJLV22-8.7/15-3×95mm2 | m | 1232.2 | 90.54 | |||||
34 | 34 | 10kV电缆 YJLV22-8.7/15-3×185mm2 | m | 32.32 | 130.41 | |||||
35 | 35 | 欧式电缆后插头 铝芯185电缆适用 | 套 | 1.02 | 923.46 | |||||
36 | 36 | 欧式电缆后插头 铝芯95电缆适用 | 套 | 2.04 | 901.01 | |||||
37 | 37 | 欧式电缆后插头 铝芯70电缆适用 | 套 | 1.02 | 884.08 | |||||
38 | 38 | 冷缩式户外电缆终端头 WLSY-10-3.3 | 套 | 1.02 | 640.13 | |||||
39 | 39 | 冷缩式户内电缆终端头 NLSY-10-3.3 | 套 | 1.02 | 640.13 | |||||
40 | 40 | 冷缩式户外电缆终端头 WLSY-10-3.2 | 套 | 3.06 | 549.05 | |||||
41 | 41 | 冷缩式户内电缆终端头 NLSY-10-3.2 | 套 | 3.06 | 549.05 | |||||
42 | 42 | 低压铜芯电缆 YJV-1*300 | m | 260.58 | 248.72 | |||||
43 | 43 | PE管 φ150 | m | 844.6 | 73.26 | |||||
44 | 44 | 双电缆抱箍 φ255 | 付 | 3.15 | 82.08 | |||||
45 | 45 | 电缆抱箍 φ235 | 付 | 3.15 | 73.01 | |||||
46 | 46 | 电缆抱箍 φ255 | 付 | 2.1 | 74.72 | |||||
47 | 47 | 电缆抱箍 φ275 | 付 | 5.25 | 76.43 | |||||
48 | 48 | PE管固定抱箍 φ275 | 付 | 3.15 | 30.71 | |||||
49 | 49 | PE管固定抱箍 φ295 | 付 | 3.15 | 32.90 | |||||
50 | 50 | 柴油(机械) | L | 0.647 | 6.00 | |||||
51 | 51 | 标准砖 | 千匹 | 0.894 | 378.10 | |||||
52 | 52 | 柱式绝缘子 PS-15/300 | 串 | 48.48 | 38.55 | |||||
53 | 53 | 油浸电力变压器 S13-M-400kVA/10 | 台 | 4 | 46588.50 | |||||
54 | 54 | 设备线夹 SLG-2B | 只 | 88.88 | 4.35 | |||||
55 | 55 | 高压氧化锌避雷器 HY5WS-17/50 | 组 | 8 | 371.39 | |||||
56 | 56 | 跌落式熔断器 RW9-10/200 | 只 | 15 | 226.80 | |||||
57 | 57 | 隔离开关 GW9-10/630 | 只 | 9 | 355.45 | |||||
58 | 58 | 分界断路器 ZW32-12KF-630A(费控开关) | 台 | 2 | 17671.50 | |||||
59 | 59 | 高压计量 JLSZV-12 CT:50/5A 0.2S | 台 | 2 | 12929.87 | |||||
60 | 60 | 电源监测装置 | 套 | 5 | 21262.50 | |||||
61 | 61 | 考核表箱 2孔杆用空箱 | 台 | 3 | 926.10 | |||||
62 | 62 | 变压器绝缘罩 | 套 | 5 | 307.90 | |||||
63 | 63 | 避雷器绝缘罩 | 套 | 8 | 228.89 | |||||
64 | 64 | 隔离开关绝缘罩 | 套 | 3 | 250.66 | |||||
65 | 65 | 架空绝缘导线 JKLGYJ-10kV-50 | m | 202 | 6.82 | |||||
66 | 66 | 架空绝缘导线 JKLGYJ-10kV-70 | m | 320 | 9.14 | |||||
67 | 67 | 10kV电缆分支箱 一进四出 | 台 | 1 | 59696.99 | |||||
68 | 68 | 防火泥 2kg | 包 | 12 | 12.29 | |||||
69 | 69 | 铜接线端子 DT-300 | 只 | 40.4 | 62.37 | |||||
70 | 70 | 铜铝接线端子 DTL-185 | 只 | 6.06 | 15.00 | |||||
71 | 71 | 铜铝接线端子 DTL-95 | 只 | 12.12 | 7.46 | |||||
72 | 72 | 铜铝接线端子 DTL-70 | 只 | 145.44 | 5.43 | |||||
73 | 73 | 铜铝接线端子 DTL-50 | 只 | 75.75 | 3.95 | |||||
74 | 74 | 镀锌圆钢 Q235/φ12 | m | 252 | 4.09 | |||||
75 | 75 | 接地压板 II型 φ12×2000 | 块 | 10.1 | 36.95 | |||||
76 | 76 | 钢并沟线夹 JBB-1 | 付 | 16.16 | 8.32 | |||||
77 | 77 | 接地钢端子 JDG-35 | 付 | 16.16 | 9.56 | |||||
78 | 78 | 接地角钢 ∠50×5×2500 | 根 | 31.5 | 80.44 | |||||
79 | 79 | 控制电缆 KVV-10*2.5 | m | 45.675 | 26.46 | |||||
80 | 80 | 水泥 32.5 | kg | 434.59 | 0.44 | |||||
81 | 81 | 特细砂 | m3 | 1.105 | 229.00 | |||||
82 | 82 | 碎石 5~40mm | m3 | 0.359 | 146.00 | |||||
83 | 83 | 水 | m3 | 2.382 | 2.80 | |||||
84 | 84 | 其他材料费 | 元 | 1.123 | 1.00 | |||||
85 | 85 | 球磨铸铁井盖井座 φ700 | 套 | 3 | 439.05 | |||||
86 | 86 | 低压综合柜 400kVA/200kvar(三合一) | 台 | 4 | 39048.02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10kV电缆分支箱基础 | 10kV电缆分支箱基础 | ||||||||||
1 | 010101004001 | 010101004001 | 挖基坑土方 | 1.土壤类别 普通土 2.挖土深度 1.1m 3.弃土运距 0.5km | m3 | 6.51 | |||||
2 | 010103002002 | 010103002002 | 余方弃置 | 1.废弃料品种 开挖土石 2.运距 0.5km | m3 | 4.8 | |||||
3 | 010501001003 | 010501001003 | C10垫层 | 1.混凝土种类 混凝土C10 2.混凝土强度等级 C10 | m3 | 0.41 | |||||
4 | 010401001004 | 010401001004 | 砖基础 |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页岩砖 2.基础类型 砖基础 3.砂浆强度等级 M5水泥砂浆 | m3 | 2.09 | |||||
5 | 010503005005 | 010503005005 | 过梁 | 1.混凝土种类 现浇C20 2.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 m3 | 0.25 | |||||
6 | 010515001006 | 010515001006 | 现浇构件钢筋 | 钢筋种类、规格 φ12主筋 | t | 0.03 | |||||
7 | 011201001007 | 011201001007 | 墙面一般抹灰 | 1.墙体类型 基础砖墙 2.厚度、砂浆配合比 1:2.5水泥砂浆 | m2 | 10.3 | |||||
8 | 010516002008 | 010516002008 | 预埋铁件(爬梯) | 1.钢材种类 φ20 2.规格 20 | t | 0.02 | |||||
9 | 010512008009 | 010512008009 | 沟盖板、井盖板、井圈 | 1.单件体积 1.25m*0.5m*0.1m 2.安装高度 1m 3.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 m3 | 0.13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 ||||||||||
脚手架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
10 | 011701001001 | 011701001001 | 综合脚手架 | 1.建筑结构形式 2.檐口高度 | m2 | ||||||
11 | 011701002001 | 011701002001 | 外脚手架 | 1.搭设方式 2.搭设高度 3.脚手架材质 | m2 | ||||||
12 | 011701003001 | 011701003001 | 里脚手架 | 1.搭设方式 2.搭设高度 3.脚手架材质 | m2 | ||||||
13 | 011701004001 | 011701004001 | 悬空脚手架 | 1.搭设方式 2.悬挑宽度 3.脚手架材质 | m2 | ||||||
14 | 011701005001 | 011701005001 | 挑脚手架 | 1.搭设方式 2.悬挑宽度 3.脚手架材质 | m | ||||||
15 | 011701006001 | 011701006001 | 满堂脚手架 | 1.搭设方式 2. 搭设高度 3.脚手架材质 | m2 | ||||||
16 | 011701007001 | 011701007001 | 整体提升架 | 1.搭设方式及启动装置 2. 搭设高度 | m2 | ||||||
17 | 011701008001 | 011701008001 | 外装饰吊篮 | 1.升降方式及启动装置 2. 搭设高度及吊篮型号 | m2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 ||||||||||
18 | 011702001001 | 011702001001 | 基础 | 基础类型 | m2 | ||||||
19 | 011702002001 | 011702002001 | 矩形柱 | 基础类型 | m2 | ||||||
20 | 011702003001 | 011702003001 | 构造柱 | 基础类型 | m2 | ||||||
21 | 011702004001 | 011702004001 | 异形柱 | 柱截面形状 | m2 | ||||||
22 | 011702005001 | 011702005001 | 基础梁 | 梁截面形状 | m2 | ||||||
23 | 011702006001 | 011702006001 | 矩形梁 | 支撑高度 | m2 | ||||||
24 | 011702007001 | 011702007001 | 异形梁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25 | 011702008001 | 011702008001 | 圈梁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26 | 011702009001 | 011702009001 | 过梁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27 | 011702010001 | 011702010001 | 弧形、拱形梁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28 | 011702011001 | 011702011001 | 直形墙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29 | 011702012001 | 011702012001 | 弧形墙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30 | 011702013001 | 011702013001 | 短肢剪力墙、电梯井壁 |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 m2 | ||||||
31 | 011702014001 | 011702014001 | 有梁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2 | 011702015001 | 011702015001 | 无梁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3 | 011702016001 | 011702016001 | 平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4 | 011702017001 | 011702017001 | 拱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5 | 011702018001 | 011702018001 | 薄壳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6 | 011702019001 | 011702019001 | 空心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7 | 011702020001 | 011702020001 | 其它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8 | 011702021001 | 011702021001 | 栏板 | 支撑高度 | m2 | ||||||
39 | 011702022001 | 011702022001 | 天沟、檐沟 | 构件类型 | m2 | ||||||
40 | 011702023001 | 011702023001 | 雨篷、悬挑板、阳台板 | 1.构件类型 2.板厚度 | m2 | ||||||
41 | 011702024001 | 011702024001 | 楼梯 | 类型 | m2 | ||||||
42 | 011702025001 | 011702025001 | 其它现浇构件 | 构件类型 | m2 | ||||||
43 | 011702026001 | 011702026001 | 电缆沟、地沟 | 1.沟类型 2.沟截面 | m2 | ||||||
44 | 011702027001 | 011702027001 | 台阶 | 台阶踏步宽 | m2 | ||||||
45 | 011702028001 | 011702028001 | 扶手 | 扶手断面尺寸 | m2 | ||||||
46 | 011702029001 | 011702029001 | 散水 | 扶手断面尺寸 | m2 | ||||||
47 | 011702030001 | 011702030001 | 后浇带 | 后浇带部位 | m2 | ||||||
48 | 011702031001 | 011702031001 | 化粪池 | 1.化粪池部位 2.化粪池规格 | m2 | ||||||
49 | 011702032001 | 011702032001 | 检查井 | 1.检查井部位 2.检查井规格 | m2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垂直运输 | 垂直运输 | ||||||||||
50 | 011703001001 | 011703001001 | 垂直运输 | 1. 建筑物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 2. 地下室建筑面积 3. 建筑物檐口高度、层数 | m2|天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超高施工增加 | 超高施工增加 | ||||||||||
51 | 011704001001 | 011704001001 | 超高施工增加 | 1. 建筑物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 2. 建筑物檐口高度、层数 3.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部分的建筑面积 | m2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52 | 011705001001 | 011705001001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 台次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施工排水、降水 | 施工排水、降水 | ||||||||||
53 | 011706001001 | 011706001001 | 成井 | 1.成井方式 2.地层情况 3.成井直径 4.井(滤)管类型、直径 | m | ||||||
54 | 011706002001 | 011706002001 | 排水、降水 | 1.机械规格型号 2.降排水管规格 | 昼夜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分部小计 | 分部小计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1 | 01170700100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209.20 | |||||
1.1 | ① | 环境保护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11.74 | ||||
1.2 | ② | 文明施工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49.10 | ||||
1.3 | ③ | 安全施工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84.32 | ||||
1.4 | ④ | 临时设施费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64.04 | ||||
2 | 0117070020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
3 | 011707003001 |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 011707004001 | 二次搬运费 | ||||||
5 | 011707005001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6 | 011707006001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
7 | 011707007001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8 | 011707008001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209.20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明细详见表-12-1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结算价 | - | 明细详见表-12-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 | 明细详见表-12-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12-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12-5 | ||
合 计 | 合 计 | - | -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暂列金额 | 项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数量 | 暂估(元) | 暂估(元) | 确认(元) | 确认(元) | 差额±(元) | 差额±(元) | 备注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暂估 | 确认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差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 - | -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智慧楼宇建设项目1、2地块施工用电工程\单项工程1【建筑与装饰工程】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
序号 |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风险系数% | 基准单价(元) | 投标单价(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 | 备注 |
1 | 1 | 水 | m3 | 1.02 | 2.80 | |||||
2 | 2 | 其他材料费 | 元 | 4.154 | 1.00 | |||||
3 | 3 | 标准砖 | 千匹 | 1.095 | 378.10 | |||||
4 | 4 | 水泥 32.5 | kg | 410.176 | 0.44 | |||||
5 | 5 | 特细砂 | m3 | 1.189 | 229.00 | |||||
6 | 6 | 砾石 5~40mm | m3 | 0.657 | 122.00 | |||||
7 | 7 | 钢筋 φ12~16 | t | 0.032 | 3860.00 | |||||
8 | 8 | 焊条 综合 | kg | 2.209 | 4.15 | |||||
9 | 9 | 钢材 综合 | kg | 66.625 | 4.45 | |||||
10 | 10 | 预制沟盖板、井盖板 | m3 | 0.131 | 650.00 | |||||
11 | 11 | 汽油(机械) | L | 0.014 | 6.50 | |||||
12 | 12 | 柴油(机械) | L | 0.008 | 6.0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3五、项目经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二、合同工期1一、工程概况1
十二、合同生效4十一、补充协议4十、签订地点4九、签订时间4八、词语含义4七、承诺3
1.3法律121.2语言文字12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一般约定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十三、合同份数5
1.9化石、文物171.8严禁贿赂161.7联络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1.4标准和规范13
2.1许可或批准212.发包人21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11.12保密201.11知识产权191.10交通运输17
2.7组织竣工验收242.6支付合同价款24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2.3发包人人员222.2发包人代表22
3.4承包人现场查勘293.3承包人人员283.2项目经理26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53.承包人25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34.监理人333.8联合体323.7履约担保32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13.5分包30
5.2质量保证措施365.1质量要求355.工程质量354.4商定或确定354.3监理人的指示344.2监理人员33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95.5质量争议检测39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95.3隐蔽工程检查37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37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36
7.2施工进度计划477.1施工组织设计467.工期和进度466.3环境保护456.2职业健康446.1安全文明施工39
7.8暂停施工52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17.6不利物质条件517.5工期延误497.4测量放线497.3开工48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7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6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5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58.材料与设备557.9提前竣工54
9.试验与检验62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61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98.6样品58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7
10.1变更的范围6410.变更649.4现场工艺试验64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39.2取样62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2
10.7暂估价67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7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610.4变更估价6510.3变更程序6510.2变更权64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5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5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111.价格调整7110.9计日工7010.8暂列金额70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8012.4.1付款周期79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912.3计量7712.2预付款7612.1合同价格形式75
13.3工程试车87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8613.2竣工验收84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413.验收和工程试车8412.5支付账户83
14.2竣工结算审核9214.1竣工结算申请9114.竣工结算9113.6竣工退场9013.5施工期运行90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9
15.3质量保证金9615.2缺陷责任期9515.1工程保修的原则9415.缺陷责任与保修9414.4最终结清9314.3甩项竣工协议93
17.不可抗力105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0516.2承包人违约10216.1发包人违约10016.违约10015.4保修98
18.1工程保险10818.保险108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7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6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06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05
18.7通知义务110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918.5保险凭证10918.4持续保险10918.3其他保险10918.2工伤保险108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13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1219.3发包人的索赔112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1119.1承包人的索赔11019.索赔110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1520.4仲裁或诉讼11520.3争议评审11320.2调解11320.1和解11320.争议解决113
1.7联络119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8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71.1词语定义1161.一般约定11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6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222.2发包人代表1211.11知识产权1201.10.3场内交通120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91.10交通运输119
5.3隐蔽工程检查1285.1质量要求1285.工程质量1284.监理人1273.承包人123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23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28.6样品1328.材料与设备1327.9提前竣工的奖励1327.工期和进度130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29
11.价格调整13710.7暂估价13410.4变更估价13310.变更1339.4现场工艺试验1339.试验与检验133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4414.2竣工结算审核14314.竣工结算14313.6竣工退场142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1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8
16.2承包人违约14616.1发包人违约14516.违约145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44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415.3质量保证金144
20.3争议评审14820.争议解决14818.3其他保险14718.保险147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4717.不可抗力147
发包人(全称):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附件15020.4仲裁或诉讼148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148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48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
二、合同工期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单价以高新区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基数,再按中标价下浮比例同比例进行总价下浮为准。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达州高新区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协议
发包人: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账号: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
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
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验人员
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1合同1.1词语定义
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按现状提供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充分了解。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另行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设计施工图确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一次性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后7日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收到文件28天内;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按规定程序报审,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1.6.4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综合办公室人员及发包人代表。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时进场道路与场外公共道路的交界线。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解决。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相关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中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按相关要求实施,组织、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
2.4.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占地、青苗补偿费等由责任人承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复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合理预见一般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六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完整的质检资料和竣工资料。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中间节点任务,按规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原项目经理,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从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2天。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产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施工管理人员,同时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正式开工前。3.3承包人人员
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施工图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不得分包(劳务分包除外)。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质量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为准,一次性达到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执行通用条款;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必要的检查资料,自检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行业现行规范规定、地方政府相关规定。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6.1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通知起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通知起7日内。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2)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检测规范、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在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后下浮5%执行。人工费按相关配套文件调整;材料费: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材料的,按相同材料单价执行;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相同材料单价的但《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执行施工期信息平均价;3.《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进行认质认价,按核定后的材料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1条。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7天内。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3天内。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部门文件要求等规定执行。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工程量清单说明,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完成各项工作应承担的风险。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12.2.1预付款的支付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签字确认。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工程进度拨付。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工程进度款按审核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支付合同价款或结算金额的20%,工程竣工且结算批复后结清余款(质保金除外)。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违约之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可函告发包人按约定执行,存在问题的双方协商解决。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工程试车对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运行调式等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工程试车验收。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审减率超过5%(含5%)的部分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规费按定额规定的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费率计算。附加税按定额规定的综合附加税税率计算。根据市场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如有新的费率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按通用条款13.6条要求完成场地移交。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安全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争议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后移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8天内,且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条件。(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竣工结算后最后一次付款时如保修期未到则按合同总价的3%一次性扣留,质保期满无息退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未按发包人要求的中间节点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等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双方协商确定。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处以承包人合同价1%~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由不接受一方全额支付评审费用。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材料设备按照其合格的材质证书使用年限进行保修,未达到使用年限因材料本身质量原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更换。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
发包人: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1:材料暂估价表(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8: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发包人: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9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达州高新区长田新区三中办公大楼十楼二十五号邮政编码:63500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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