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炼铁总厂C#烧结机脱硫脱硝系统托管运营协作项目标牌展板(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90812212XJ00362114 | 采购方式 | 公开 |
采购员 | 联系电话 | ||
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2-02T14: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2-05T14:00 |
采购商名称: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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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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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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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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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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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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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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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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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055990812212010040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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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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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展板*北区脱硫新项目标牌展板制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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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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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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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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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北区脱硫项目部;联系人信息:张正钱1335555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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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409081221201004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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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栏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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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栏广告牌*240*120cm,宣传栏(插槽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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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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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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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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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南区除尘集控现场,本部各项目部;联系人信息:汪洋186555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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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389081221201004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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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广告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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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广告标语*80*80,内容:专注改善环境 聚焦节能环保+欣创LOGO*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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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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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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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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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南区除尘集控现场,本部各项目部;联系人信息:汪洋186555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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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3990812212010040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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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广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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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广告字*内容:欣创LOGO+环境经营+绿色发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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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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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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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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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南区除尘集控现场,本部各项目部;联系人信息:汪洋186555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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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1)具备营业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2)在水务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
附件下载
申请单.docx申请单.docx
A#高炉热风炉脱硫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docxA#高炉热风炉脱硫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docx
C#烧结机脱硫脱硝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docxC#烧结机脱硫脱硝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docx
服务货物采购合同模板.xlsx服务货物采购合同模板.xlsx
询价书.docx询价书.docx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63353dd8edd4487f9851afed9dc0f799/rfqMethod=RAQ/orgCode=UD3913/statusFlag=0
印刷品(操作牌及检修牌)制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北区脱硫项目部单位:元
名称 | 名称 | 类别 | 购置数量 | 计划单价 | 计划总价 | 备注 |
12#炉脱硫脱硝机械 | 12#炉脱硫脱硝机械 | 操作牌10*6cm | 77块 | 5.00 | 385.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12#炉脱硫脱硝机械 | 12#炉脱硫脱硝机械 | 检修牌10*6cm | 77块 | 5.00 | 385.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13#炉脱硫机械 | 13#炉脱硫机械 | 操作牌10*6cm | 38块 | 5.00 | 190.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13#炉脱硫机械 | 13#炉脱硫机械 | 检修牌10*6cm | 38块 | 5.00 | 190.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水处理机械 | 水处理机械 | 操作牌10*6cm | 46块 | 5.00 | 230.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水处理机械 | 水处理机械 | 检修牌10*6cm | 46块 | 5.00 | 230.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 |
电气 | 电气 | 操作牌10*6cm | 123块 | 5.00 | 615.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2 |
电气 | 电气 | 检修牌10*6cm | 123块 | 5.00 | 615.00 | 检修牌和操作牌一一对应2 |
12#炉脱硫脱硝操作牌 | 12#炉脱硫脱硝操作牌 | 展板 | 1块 | 960.00 | 960.00 | 按展板文档制作需实地测量 |
13#炉脱硫操作牌 | 13#炉脱硫操作牌 | 展板 | 1块 | 960.00 | 960.00 | 按展板文档制作需实地测量 |
水处理操作牌 | 水处理操作牌 | 展板 | 1块 | 960.00 | 960.00 | 按展板文档制作需实地测量 |
电气 | 电气 | 展板 | 1块 | 960.00 | 960.00 | 按展板文档制作需实地测量 |
合计 | 合计 | 572块 | 6680 | |||
申请原因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负责人/项目部:年月 |
部门(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 |
申请单位:A#高炉热风炉脱硫单位:元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
名称 | 类别 | 购置数量 | 计划单价 | 计划总价 | 备注 | ||
注意安全 | 安全警示 | 10 | 39.00 | 390.00 | 铝制30*40CM | ||
禁止吸烟 | 安全警示 | 10 | 39.00 | 390.00 | 铝制30*40CM | ||
注意粉尘 | 安全警示 | 10 | 39.00 | 39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高温 | 安全警示 | 10 | 39.00 | 39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有毒气体中毒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尘口罩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安全帽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护眼镜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护手套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系安全带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高空抛物 | 安全警示 | 8 | 39.00 | 312.00 | 铝制30*40CM | ||
上下楼梯注意滑跌 | 安全警示 | 8 | 39.00 | 312.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机械伤害 | 安全警示 | 15 | 39.00 | 585.00 | 铝制30*40CM | ||
禁止烟火,重要防火部位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触电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配电重地,闲人免进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正在检修,禁止合闸 | 安全警示 | 30 | 39.00 | 1170.00 | 铝制30*40CM | ||
设备运行,禁止分闸 | 安全警示 | 30 | 39.00 | 1170.00 | 铝制30*40CM | ||
有限空间告知牌 | 安全警示 | 70 | 148.00 | 10360.00 | 铝制60*80CM | ||
进入有限空间需要许可证 | 安全警示 | 70 | 15.00 | 1050.00 | 铝制20*20CM | ||
有限空间未经许可禁止进入 | 安全警示 | 70 | 38.00 | 2660.00 | 铝制30*40CM | ||
职业危害告知卡(煤气) | 职业病提示 | 2 | 148.00 | 296.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卡(粉尘) | 职业病提示 | 6 | 148.00 | 888.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卡(噪声) | 职业病提示 | 1 | 148.00 | 148.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卡(机械伤害) | 职业病提示 | 4 | 148.00 | 592.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卡(高温) | 职业病提示 | 2 | 148.00 | 296.00 | 铝制80*60CM | ||
马钢报警,急救,火警,煤气电话告知牌 | 电话提醒 | 5 | 148.00 | 740.00 | 铝制60*80CM | ||
严禁酒后上岗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精心操作 | 操作提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安全监督管理袖标 | 安全管理 | 10 | 12.00 | 120.00 | 佩戴用品 | ||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 安回家去 | 安全标语 | 1 | 148.00 | 148.00 | 铝制80*60CM | ||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安全标语 | 1 | 148.00 | 148.00 | 铝制80*60CM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安全标语 | 1 | 148.00 | 148.00 | 铝制80*60CM | ||
合计 | 429 | 24848 | |||||
申请原因 | 因业主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员工对危险源的辨识,现需申请危险源告知牌和安全标语共计429块,具体数量如上表,还请领导给予支持。负责人/项目部: 年 月 日 | ||||||
部门(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C#烧结机脱硫脱硝单位:元印刷品(标牌)制作申请表
名称 | 类别 | 购置数量 | 计划单价 | 计划总价 | 备注 | ||
注意安全 | 安全警示 | 30 | 39.00 | 1170.00 | 铝制30*40CM | ||
禁止吸烟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注意粉尘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高温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有毒气体中毒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尘口罩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安全帽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护眼镜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带防护手套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必须系安全带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高空抛物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上下楼梯注意滑跌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机械伤害 | 安全警示 | 40 | 39.00 | 1560.00 | 铝制30*40CM | ||
禁止烟火,重要防火部位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当心触电 | 安全警示 | 20 | 39.00 | 780.00 | 铝制30*40CM | ||
配电重地,闲人免进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正在检修,禁止合闸 | 安全警示 | 30 | 39.00 | 1170.00 | 铝制30*40CM | ||
设备运行,禁止分闸 | 安全警示 | 30 | 39.00 | 1170.00 | 铝制30*40CM | ||
有限空间告知牌 | 安全警示 | 50 | 148.00 | 7400.00 | 铝制60*80CM | ||
进入有限空间需要许可证 | 安全警示 | 50 | 15.00 | 750.00 | 铝制20*20CM | ||
有限空间未经许可禁止进入 | 安全警示 | 50 | 39.00 | 1950.00 | 铝制30*40CM | ||
职业危害告知牌(煤气) | 职业病提示 | 5 | 148.00 | 740.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牌(粉尘) | 职业病提示 | 6 | 148.00 | 888.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牌(噪声) | 职业病提示 | 2 | 148.00 | 296.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牌(高温) | 职业病提示 | 2 | 148.00 | 296.00 | 铝制80*60CM | ||
职业危害告知牌(机械伤害) | 职业病提示 | 6 | 148.00 | 888.00 | 铝制80*60CM | ||
马钢报警,急救,火警,煤气电话告知牌 | 电话提醒 | 5 | 148.00 | 740.00 | 铝制60*80CM | ||
严禁酒后上岗 | 安全警示 | 5 | 39.00 | 195.00 | 铝制30*40CM | ||
精心操作 | 操作提示 | 10 | 39.00 | 390.00 | 铝制30*40CM | ||
安全监督管理袖标 | 安全管理 | 10 | 10.00 | 100.00 | 佩戴用品 | ||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 安回家去 | 安全标语 | 2 | 148.00 | 296.00 | 铝制80*60CM | ||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安全标语 | 5 | 148.00 | 740.00 | 铝制80*60CM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安全标语 | 5 | 148.00 | 740.00 | 铝制80*60CM | ||
合计 | 608 | 31814 | |||||
申请原因 | 因业主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员工对危险源的辨识,现需申请危险源告知牌和安全标语共计608,具体数量如上表,还请领导给予支持。负责人/项目部: 年 月 日 | ||||||
部门(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中心)领导签字:年 月 日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地址 | 邮编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电话 | 开户行 | 电话 | ||||||||||||||||
账号 | 账号 | 传真 | 账号 | 传真 | ||||||||||||||||
税号 | 税号 | 经办人 | 税号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审批人 | 法定代表人 | |||||||||||||||||
执行人员 | 执行人员 | 联系人 | ||||||||||||||||||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 | 版本号 | 1000 | 1000 | 创建日期 | 签约地点 |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
技术质量标准: | 技术质量标准: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交货约定: | 交货约定: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
包装要求: | 包装要求: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
验收要求: | 验收要求: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 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 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 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 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
异议处理: | 异议处理: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 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
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
纠纷解决: | 纠纷解决: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特记事项: | 特记事项: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 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 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 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 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 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 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
其他: | 其他: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 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
付款条款: | 付款条款: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 | |||
送货地点: | 送货地点: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 |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
合计金额(元) | 合计金额(元) | 合计金额(元)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大写 | |||||||||||||
( )含税(√)不含税 | ( )含税(√)不含税 | ( )含税(√)不含税 | 税率: | 6 | 6 | 6 | 结算方式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
序号 | 货物编码 | 货物编码 | 货物名称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型号规格 | 型号规格 | 单价 | 数量 | 总金额 | 总金额 | 计量单位 | 交货日期 | 交货日期 | 位号 | 出厂检验 | 备注 | |||
2022.12.30 | 2022.12.30 | |||||||||||||||||||
。 |
2、询价要求:根据物料描述进行报价,报价尽量按照描述内容的品牌进行报价。1、请于2022年12月12日前在欧冶采购平台报价(详见欧冶平台)。有关说明如下:请贵单位按规格型号报价。:询价书
a)乙方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报价总金额为不含税(注意,系统报价时选择正确税率,确认是否含税)。3、报价要求:(故障报修欧冶客服4008215025转3)交货日期:2022年12月30日交货方式:乙方送货交货地点:炼铁总厂1-4#高炉及1-3#烧结区域环境除尘设施托管运营现场、北区脱硫项目部b)设备交货:合同生效,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调试完成,具备试车条件后4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0%(卖方应先开出全额发票),余款即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4个月内支付。商务条款:
第一次报价,最低价10%范围内供应商有二次报价机会。价差超过10%,则最低价直接预中标。第二次报价,原则上,二次报价最低价直接预中标。4、定标原则:货物供应商: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制造型企业);3、法人授权委托书。4、非我公司合格供应商投标需提供如下资料报名并上传:c)报价单位需与现场技术人员核实后报价。b)报价单需加盖公章,电子版上传欧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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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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