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2022-2025年宁乡市城区市政设施日常维护采购项目一片区
/
4077340.20元/年
12232020.60元/三年
合计金额小写: 12232020.6 元
大写:壹仟贰佰贰拾叁万贰仟零贰拾元陆角整
(一)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辖区内市政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包括人行道板维护维修(广场砖、花岗岩板材、路沿石、盲道板、盲点板、麻石平石、坡口石、树围石、文化石、透水砖、植草砖、烧结砖等)、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混凝土路面面层及基层维护维修、交通设施(麻石球、U型车档、U型栏杆、防撞柱、橡胶减速带、标牌等)维护维修、日常车辆巡逻及日常应急排险(铲雪除冰、防汛抗旱、疫情防控、文明城市考核、文明创建创优、迎检、12345热线等应急工程)。
路面养护:翻挖、修补路面及部分基层,铣刨罩面,井周边处理,裂缝淋油,弃渣外运;
人行道养护:补坑,表面处治,翻排侧平石、植树框,弃渣外运 ;
标牌:升高,扶正,调换牌面,油漆翻新,修理,更换,擦洗;
护栏、隔离柱、麻石球等相关市政设施:油漆翻新,修理,更换及新增;
本项目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在此服务期间,乙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三个月、或季度、或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甲方对乙方法人进行约谈;承包期内一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外包公司,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其列入宁乡市市政维护外包招投标黑名单。
3.1 结算依据:按每个季度进行结算
a结算单价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
b结算按合同总金额的季度比例扣除季度考核中被扣除的金额为结算依据。
c特殊情况:合同期限内新增面积的情况,或因城市建设推进,新建道路、广场等需纳入服务的范围(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市政中心按照第四轮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片区责任划分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服务经费相应增加。
3.2 支付方式:
按月考核,按季支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季度费用(不支付利息)。
(注:最终以采购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为准)
4、在服务采购期内,如遇所辖片区内有预算清单外的新增移交内容或新增施工区域,经采购人确认、市财评审核,结算时可按新增施工区域、新增移交内容予以调整结算。
每次付款前的15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甲方凭票付款。
服务要求
1、人员配备:组建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资料员1人。并配备的最少施工作业人员人数为10名以上人,上岗前须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1)身体条件:男性年龄18-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18-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
(2)政治素质: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热心城市服务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3)专业要求:拟派维护维修的劳务人员要求是初、中级技能工,能熟练的完成各种型号不同种类的广场砖、花岗岩板材、路沿石、盲道板、盲点板、麻石平石、坡口石、树围石、文化石、透水砖、植草砖、烧结砖等铺设,能安全熟练的掌握小型机械工具的使用,熟悉安全用电知识,能掌握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混凝土路面面层及基层维护维修,能完成交通设施(麻石球、U型车档、U型栏杆、防撞柱、橡胶减速带、标牌等)的维护维修;
(4)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应将拟派项目劳务人员的花名册报采购人(劳务人员花名册须注明劳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相关情况),在合约实施期内如有更换人员的情况时,须把更换人员的情况上报采购人,更换后的上岗人员须具有市政施工的相应技能。
(5)中标单位必须为上岗服务的劳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上岗及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劳务人员能够顺利上岗。在项目的采购服务期内,遇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时,中标单位应提供管理人员24小时待岗值守服务,以满足随时工作需求。
(6)中标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务人员(含新老员工)的档案、薪酬管理、相关保险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等工作,办理好员工有关证件,如发生劳动纠纷,则须稳妥的处理劳务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7)中标单位应承担所有的施工作业风险,包括派遣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动纠纷、薪资处理,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施工作业人员、驾驶员等人员的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相应赔付事宜。
(8)中标单位必须具有劳务用工的实际经验,拥有一支市政类施工技术良好的服务队伍。有一套完整的施工操作规程,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应保持24小时有人员值班,保证随时有人可进行施工。
(9)要求中标单位日常维护配备的驾驶人员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验。在有工作指派时执行驾驶任务,没有驾驶任务时配合完成各项维护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标单位须具有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调集调派20人以上的人员予以应对,确保30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听从采购人指挥和调度。
(10)中标单位应服从宁乡市市政维护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接受采购人、街道、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职能部门的考察、考评,对考察考评不合格的中标人,可按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的《宁乡市2022-2025市度城市维护外包监管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相关处罚。
(11)制定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部质量、安全、文件明施工等各种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班组长每日应召开一次碰头会,分析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专业管理人员会议,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班组在每日开工前应召开班前会,向作业人员下达作业面、作业目标、安全目标、重大危险源等情况。
2、本项目要求配备的最少车辆台数如下: 双排座货车4台,拖挂滚桶式沥青料热再生养护车1台。
3、场地要求:需在承包范围内有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需能满足5人以上(含)常驻办公(不少于200㎡)。需在承包范围内有500平米以上(含)的物料堆放场地。
4、加强巡查排查,及时修复破损地面和设施,主干道每天巡查一次,次干道每两天巡查一次,支路及其他区域每周巡查一次,做到:
(1)沥青路面无拥包、跑砂、坑洞、网裂、翻浆等病害,路面修复采用同材质;
(2)水泥砼路面无破损,未出现坑洞、裂缝、沉陷、板角断裂等病害,路面修复采用同材质;
(3)水泥砼路面压纹,纹理清晰;
(4)人行道隔离设施(隔离墩、柱、麻石球、U形杆等)无破损、缺失、移位、松动等,设置规范;
(5)人行道板更换采用相同规格、相同材质、相近颜色;
(6)铺砌式人行道砌块缝隙填灌饱满,砌块排列整齐,面层平整;
(7)人行道、盲道未出现破损、缺失、塌陷、松动等,无障碍物遗留。盲道按行业标准规范设置;
(8)道路平侧石未出现沉塌、歪斜、松动、缺失、破损;材质、规格一致;
(9)路面及人行道范围内检查井周边未出现破损、移位、沉陷;
5、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员,有专项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到位”。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要求达到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宁乡市2022-2025市度城市维护外包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标准要求,同时达行业标准要求。如在服务期内修改了考核办法的,则按新办法执行。
按照《宁乡市2022-2025市度城市维护外包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执行。如在服务期内修改了考核办法的,则按新办法执行。
人员及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人员配备标准和机械配备标准要求必须满足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配备标准,否则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处罚。
特别约定事项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机械设备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作业质量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2、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达到80%以上,车辆必须统一黄色。设备只能在本中标范围内作业,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作业,除发生重大应急处理事件由甲方统一调度外,不得随意调动,确保能正常使用。
3、所有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和特种机械操作证必须报甲方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
5、乙方必须按照行业部门指导标准,确保一线工人的月基本工资收入不低于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一线职工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并确保合同制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6、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维护费以中标工程量总价包干,保证片区内基础设施完好,资料装订成册。如该承包范围内有新建后移交项目,乙方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物业维护移交表,由甲方报上级部门明确列入本年度的增补,并报市级部门及时办理增补结算。如增补金额超过年度合同金额10%时须另行按相关招标程序办理。
在本项目的服务采购期内,采购人要求中标单位提供维修人工、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等服务,在遇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如铲雪除冰、防汛抗旱、疫情防控、文明城市考核、文明创建创优、迎检、12345热线各类投诉处理等应急工程)需要紧急维护维修项目时,确保能在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到达响应现场。
7、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査和考核,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具体办法详见《宁乡市2022-2025市度城市维护外包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和县城市管理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负责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
7、合同期限内新增面积的情况,或因城市建设推进,新建道路、广场等需纳入服务的范围(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市政中心按照第四轮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片区责任划分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服务经费相应增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负责承包区城内甲方所移交的市政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0%,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依法为所有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相应保险。
6、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7、乙方必须在设立面积不少于200㎡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8、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9、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0、乙方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完善所有员工的资质就位手续,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11、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施工废弃材料的处置必须符合蓝天保卫战要求,不得随意倾倒,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一)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四)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者乙方或其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上访或罢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五)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之一,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积极、及时处理好内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影响甲方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年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三)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