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成交结果后15天内交货。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成交人负责产品到验收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人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2.1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自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壹年。
2.2服装送到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交由使用单位之日起30日内,如发现不合体、有瑕疵等质量问题,成交人免费负责调换,并在24小时内调换到位。质量保质期内,涉及调换、售后、运输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人全额承担。
2.3配送由成交人直接负责。成交人必须具有满足采购人发放货物的配送能力。不论采购人所需配送的次数及数量的需求,成交人均应保证及时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为准;一般在24小时内将货物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1、成交人负责对收到货物按执行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承担全部质量风险,在验收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
2、成交人必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对服装制作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和随机检查,并在服装制作的每个环节开始前通知采购人到场确认。成交人应积极配合,如发现违反谈判文件要求和供货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依法处理。
1、货物验收按照长沙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
2、如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对该批货物全部重新生产。若再次供货出现相同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3、验收中出现未达到退货要求,但需对货物进行更换时,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时起,一般在24小时内需将更换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成交人对验收中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给予书面答复,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签订承诺函交由采购人。
1、权利瑕疵担保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6.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书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均应保证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在活动期间内正常使用。任何一方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此导致送达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