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沈阳立本科教玩具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XXP-2023-012
二、项目名称:2023年第二批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艺术团体类部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立本科教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
被投诉人:陕西信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B座9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3年第二批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艺术团体类部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产品清单中,对于智慧书法教室参数明显指向华文众合品牌,参数内容几乎一致,尤其是学生互动拍摄系统等几乎一字不差、句型段落都一样,很明显是被投诉人故意通过参数限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被投诉人已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并直接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规定需要现场演示。投诉人认为在投标阶段这样要求,是故意刁难没有时间准备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存在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针对钢琴的招标参数要求,明显指向珠江MH118钢琴,相似性极高,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4:投诉人注意到,本项目不集中组织供应商现场踏勘活动,属于必要流程缺失,将会造成采购人需求不明确,信息不对等,从而侵害到投标人利益,应予以纠正。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调查,并于12月12日组织原论证专家针对投诉内容进行论证,现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投诉事项1、3,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满足三家以上,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实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现场演示列入评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组织现场勘察并非强制性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经开区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18 日
二、项目名称:2023年第二批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艺术团体类部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立本科教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
被投诉人:陕西信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B座9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3年第二批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艺术团体类部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产品清单中,对于智慧书法教室参数明显指向华文众合品牌,参数内容几乎一致,尤其是学生互动拍摄系统等几乎一字不差、句型段落都一样,很明显是被投诉人故意通过参数限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被投诉人已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并直接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规定需要现场演示。投诉人认为在投标阶段这样要求,是故意刁难没有时间准备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存在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针对钢琴的招标参数要求,明显指向珠江MH118钢琴,相似性极高,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4:投诉人注意到,本项目不集中组织供应商现场踏勘活动,属于必要流程缺失,将会造成采购人需求不明确,信息不对等,从而侵害到投标人利益,应予以纠正。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调查,并于12月12日组织原论证专家针对投诉内容进行论证,现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投诉事项1、3,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满足三家以上,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实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现场演示列入评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组织现场勘察并非强制性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经开区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18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