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白沙镇2022年松林改造提升(除治性采伐)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9-05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瑞赛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ZGZB[GK]2022008的闽侯县白沙镇2022年松林改造提升(除治性采伐)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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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21020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1.疫木采伐施工范围为白沙镇辖区内,涉及大目溪、联坑、溪头、新坡、井下、孔元等六个村,采伐树种、数量及采伐四至范围按采伐证记载。 2.疫木运输路线为白沙镇采伐点至闽侯县林业局指 定的松疫木除害处理加工点(位于白沙镇内),本项目预算金额包含疫木采伐、装卸、运输及其他费用等,采购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等。 | 1.松林改造提升(除治性采伐)面积为2673.9亩,含林木采伐、运输和采伐迹地清理等。 2.作业前由林木经营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林木采伐、运输和采伐迹地清理的完成时间和技术要求,在采伐期内,安排人员到山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跟踪作业,要求伐桩高度必须控制在离地面5厘米以内,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丫集中就近烧毁。 3.疫木采伐和运输施工应按林木采伐运输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中标人凭闽侯县林业局森防站开具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将疫木运抵指 定的处理点进行除害处理和安全利用,途中不得装卸或转卖等。 | 1(年) | (1)对符合《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0]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受树种、林种、起源、年龄、坡度、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林分郁闭度的限制。 (2)严禁采伐珍贵树种,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应予以保留(采伐松树过程中被压断、开集材道等因素除外)等。 | 240651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零陆仟伍佰壹拾元整(¥240651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竣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安平路231号;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按照要求完成履约并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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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松林改造提升(除治性采伐)面积2673.9亩,采伐补助包括集材、集运材道路新开、维修、工棚、采造山场归装、山场至堆场运输、整堆等。该项目完工经第三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可支付给中标人不高于50%工程款(不超过县林业局下拨的进度款)。 |
2 | 50 | 待县级验收合格并下拨经费全部到位后即付清全部工程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采购人)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价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中标人)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福建瑞赛木业有限公司 账号:35050161610700001976-000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沁园支行 上述账户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唯一收款账户,其他法律性文件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上述账户为准。原则上甲乙双方均不得变更上述收款账户,如需对上述收款账户进行变更,甲乙双方均应先行取得开户行的书面同意材料后方可变更。 。
甲方: | 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瑞赛木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程章春 | 单位负责人: | 林丽钦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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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沁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610700001976-0002 |
签订地点: 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