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干货、调料、米面油类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3/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011180024
预算金额18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干货、调料、米面油类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1118002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干货、调料、米面油类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1118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干货、调料、米面油类采购 其他油料 静园为长沙市纪委监委留置场所,日常后勤保障工作由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负责。本次招标为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为静园采购干货、调料、米面油类供应商,定点3年,合同一年一签。 1 94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标段名称: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干货、调料、米面油类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11180024

采购标段预算:185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本次合作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即自202118日起至202417日止。

2、本次合同有效期为202118日起至202217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供货期内,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中标人。

2、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4、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 供应商人员、车辆(应按投标承诺予以固定)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有权视情节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若采购人违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8、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采购人和中标人每月进行货单核对,中标人提供含税发票后,每个月进行货款结算。其他特约商品根据双方约定据实结算,如账目不符,可顺延到下月结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华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8001879356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

普通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3

大米

符合GB 1354-2009 GBT 177561999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食用油

面、面粉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调味品、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 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中标人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由于乙方食材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就餐人员人身损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7.4、因食用乙方交来货品而导致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乙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7.5、甲方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应支付货款总数额的1%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拒绝送货给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未超出30天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静园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旺佳园2栋503房
法定代理人: 唐李 法定代理人: 贺鹏
委托代理人: 罗日成 委托代理人: 贺鹏
电话: 0731-84081661 电话: 0731-82965256
传真: 0731-84081661 传真: 0731-8974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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