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3年度望城区水利局信息化建设项目运维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209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度望城区水利局信息化建设项目运维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209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日常运维服务 为望城区水利局提供系统级的日常维护、定期巡检、性能测试、故障排查等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汛期应急响应服务 在汛期防汛应急响应期间,运维团队将指派3名资深服务工程师24小时轮班值守在望城区水利局现场,负责对局办公楼设备和户外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管理和维护,通过对系统运行日志的分析,提前发现并排除可能发生的潜在故障,并在全部运维服务团队支持下,在1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2、故障响应服务 除了汛期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现场值守服务方式外,同时提供7*24小时故障响应服务,具体包括: 维护期内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主要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30分钟内响应,当现场维护工程师或节假日值班维护工程师无法排除故障时,1小时内公司派专业工程师赶赴现场进行故障诊断及处理,在2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一般故障,正常工作日内响应。 3.3.2其他时间及夜间服务 当系统在非工作日出现异常时,运维团队现场人员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排除系统普通故障,特大故障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成。 具体联系方式包括:通过运维团队提供的7*24小时响应服务热线;现场维护人员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接收到系统报警信息或维护人员接到服务请求电话时。 3.3.3临时保障服务 当遇到重大活动需要提供临时保障服务时,运维团队在需要保障服务的前三天进驻现场,并对所有设备进行临时性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以做到万无一失。 3.3.4月度检查 每月对现场仪器终端、各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查,进行安全系统、防病毒系统检查,进行漏洞扫描,并对检查中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隐患进行处理。每月第一周向甲方提交上月《月度巡检报告》,报请望城区水利局单位审批签署。 3.3.5季度检查 每个季度由维护团队的专业维护队伍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提交完成安全评估状况报告,分析存在的安全漏洞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 3.3.6年度检查 每年由维护团队组织相关的专家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每个硬件仪表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下一年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对每个设备仪表的状态出具使用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59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959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责任的条件下,甲方根据资金计划情况及运维时长向乙方支付合同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6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根据考核结果将余款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凭相关合法发票请款,否则甲方有权利顺延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格林支行(长沙市盛唐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846360000005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队伍要求 要求维护团队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力量,拥有稳定的专业化的技术支持服务队伍,完善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现场服务人员负责网络的监控、前端仪器仪表设备的状态监测、一般故障的解决,接听技术热线等。 现场服务人员按照技术对现场设备终端、应用系统运行、用户操作问题等进行例行巡检。 技术专家(资深工程师)负责重大故障的处理,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或优化方案和建议。 5.2.2主动式服务 乙方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服务及系统运行健康检查,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 5.2.3纠错性维护/维修服务 维护团队提供电话技术支持服务或到现场维护服务。在部件服务方面,维护团队应及时确认故障原因,更换故障部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解决系统软件问题,恢复系统软件正常运行,做好系统备份,递交系统检查报告等。 5.2.4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标准履行合同,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服务满足甲方的要求。 5.3.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甲方每月根据《2023年度望城区水利局信息化建设项目运维服务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运维单位应保证得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未达95分的:90(含)~95f分之间将按该月运维承包费的10%作为违约金扣除;85(含)~90分之间将按该月运维承包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80(含)~85分之间将按该月运维承包费的40%作为违约金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60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23年度望城区水利局信息化建设项目运维服务考核标准(总分100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合同及时付款; 6.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 6.3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如遇政策原因及不可抗拒等因素致使合同终止,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提供的无论何种形式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报价、折扣及其他资料、市场及产品信息承担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本部分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2、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