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矿用设备现场安全性能检测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7C037-02)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18/0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sh2017c037-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杨大成0516-85761681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都18012019959
公告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矿用设备现场安全性能检测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7C037-02)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财购投诉[2018]8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矿用设备现场安全性能检测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7C037-02)投诉处理决定书

徐州市东方测控仪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徐州市东方测控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成

电话:0516-85761681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206#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

相关供应商名称: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都

电话:18012019959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数字软件园A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矿用设备现场安全性能检测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7C037-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121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中没有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是引用了拟中标人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予以回复,这种作为让我公司十分不满意。

拟中标人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让我公司不能接受:AYSC55矿用本安型钢丝绳无损探伤仪属于YSC系列矿用本安型钢丝绳无损探伤仪产品范畴,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判断,而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为YSC系列矿用本安型钢丝绳无损探伤仪产品的宣传资料不适用于该公司所投标产品YSC55矿用本安型钢丝绳无损探伤仪,这点让我公司不能接受;B、回复函中使用的“经了解确认”、“此点质疑无效”、“评标质疑答复”、这种以“裁判员”身份的回复,没有搞清楚自己角色的做法,这点也让我公司不能接受。

2、我公司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使我公司和其他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拟中标人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部分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及相关条款要求,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将贵公司的针对预成交单位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指标的质疑转发给徐州矿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质疑内容作出了书面答复。

相关供应商称:

1、投诉人提供的钢丝绳生产厂家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截图以及产品介绍,是针对TCK.W以及YSC系列产品的系统介绍,并非针对拟定中标人所用产品YSC55矿用本安型钢丝绳无损探伤仪的宣传。

2、矿用提升机无线多参数测试仪

1)过速测试功能

经了解确认,拟定中标人投标使用的矿用提升机无线多参数测试仪,其过速测试功能可以由其他装置或传感器完成,不需要专门配备过速传感器。所以此点质疑无效。

2)关于在拟定中标人官网查到的相关信息,其官网的信息版权规拟定中标人所有,并不能作为质疑的依据。且其宣传的内容和范围也在合法范围内。此点质疑无效。

3)经了解确认,拟定中标人的宣传彩页,已于201793日更新。根据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测试界面照片,其投标使用的矿用提升机无线多参数测试仪具有过速测试功能,满足“具有过速测试功能加5分”的加分项。此点质疑无效。

3、矿用通风机无线多参数测试仪

经了解确认,拟定中标人的宣传彩页,已于201793日更新,贵公司提供的宣传彩页并不能证明拟定中标人所用产品的参数。另附拟定中标人更新后的彩页,其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此点质疑无效。

4、矿用水泵无线多参数测试仪

经了解确认,拟定中标人的宣传彩页,已于201793日更新,贵公司提供的宣传彩页并不能证明拟定中标人所用产品的参数。另附拟定中标人更新后的彩页,其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此点质疑无效。

经调查:

因该项目需要调查取证,我办于201818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规定,对该项目下达了《政府采购中止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佐证材料,被投诉人于201825日向我厅提交了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相关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经审查,制造商出具的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该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214

抄送:江西煤炭工业检测中心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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