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的结果公告
金额
309.6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7/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7812022bcs00277
预算金额309.79万元
招标公司介休市教育科技局
招标联系人焦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凯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任学民13935456274
中标公司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0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7812022BCS00277
二、项目名称: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 | 1 | 项 | 报价:3096000(元) | 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介休市宋古村村东 | 911407815953256390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 | 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 | 介休十中操场维修改造、塑胶铺设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 | 武兴龙 | 晋214121225678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温钰江,程德良,李青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取,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67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介休市教育科技局(介休市第十中学)
地 址:介休市第十中学
联系方式:0354-7281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凯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介休市安康东路206号(安泰花苑6号商铺)
联系方式:1393545627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学民
电 话:13935456274
附件信息:
十中操场改造.rar十中操场改造.rar
140.8K
二〇二二年六月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凯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采购人:介休市教育科技局(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7812022BCS00277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
第五部分合同文本34第四部分商务、技术需求33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2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第一部分磋商公告2目录
项目名称:介休十中操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407812022BCS00277一、项目基本情况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采购需求:介休十中操场维修改造、塑胶铺设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元):3097935.15元预算金额(元):3097935.15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时间: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专业)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上传);纸质文件递交地点:介休市安康东路206号(安泰花苑6号商铺)截止时间:2022年07月11日09:00(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元):0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介休市安康东路206号(安泰花苑6号商铺)开启时间:2022年07月11日09:00(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
6、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5、成交(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4、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投供应商可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地址:介休市三贤大道名称:介休市教育科技局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按疫情防控要求,所有参加磋商会议人员均需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疫情地市的供应商代表需提供48小时内阴性核酸检测报告。7、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0354-7225688地址:介休市安康东路206号(安泰花苑6号商铺)名称:山西凯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354-728152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电话:13935456274项目联系人:任学民3.项目联系方式
1.4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1.3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采购项目概况一、总则
2.5“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4“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2.2“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凯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2.定义
3.4供应商须具备特定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服务的供应商。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2.6“工程”指本磋商文件所述建设工程。
6.磋商文件的内容二、磋商文件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联系方式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5.通知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竞争性磋商费用
五、合同文本四、商务、技术需求三、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二、供应商须知一、磋商公告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4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6.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解释为准。6.2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解。六、响应文件格式
7.7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6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如果召开,将向所有已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5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7.4如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9.1响应文件分为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成册。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份数。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1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览表报价部分9.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有格式的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报价函商务部分
*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声明*近一年内供应商缴纳的任意一期任意一种社保凭证*近一年内供应商缴纳的任意一期任意一种纳税证明*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完整有效的审计报告(开业不满一年的可出具银行资信证明代替;审计报告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技术部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递交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近三年主要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9.4磋商保证金9.3.1装订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胶装成册。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施工工期、质量、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承诺*项目管理机构
9.5磋商报价9.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9.4.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后,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9.4.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形式提交。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9.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0.响应文件填写说明9.5.4供应商报出的最后报价为服务全部完成交付的最终价格。9.5.3其他轮次的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服务的费用。9.5.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应提供服务的单价(包括各项服务的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9.5.1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0.7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对服务的技术指标、服务内容等进行完整地、真实地描述。10.6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10.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4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0.3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2.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1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如果供应商未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响应文件,并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13.1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3.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6.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提交响应文件时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中签到并留有效的联系电话号码。16、签到15.2供应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会议时启封”字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5.1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4.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7.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17.2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出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17.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授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7.成立磋商小组五、磋商采购程序16.2供应商应按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19.3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19.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19.响应文件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磋商地点,在规定的开启时间,对响应文件进行拆封。18.响应文件的开启
19.7如果多个供应商所报整包货物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时,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19.6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9.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19.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19.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9.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3磋商内容包括服务的服务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0.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20.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0.磋商
20.9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20.8.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20.8.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20.8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20.7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书面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20.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使每个供应商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1.最后报价20.1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0.13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12经磋商、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20.10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
21.4最终报价应为货物到采购人使用地的所有费用(含运输、服务、培训、税费等)。21.3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供应商公布报价情况。21.2供应商最后报价按照磋商小组提供的报价格式单进行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1.2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1.1.1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1.1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将最后报价单于同一时间密封提交磋商小组,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3.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23.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2.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22.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2.综合评审
25.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5.磋商保密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24.评审复核23.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27.采购项目终止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26.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5.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成交通知六、签订合同27.2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3本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9.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9.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9.签订合同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8.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31.披露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0.保密七、保密和披露29.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33.质疑32.2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2.询问八、询问和质疑31.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3.6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3.5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3.4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一式二份提供。提供质疑函时,要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本文件的质疑还应提供收到本文件的有关证明材料。33.3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33.2提出质疑的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34.2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34.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34.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的话)九、其他
34.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2)报价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报价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的,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1)报价货物中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或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34.3本项目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3)投报产品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2)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本企业承建的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货物或服务项目享受的价格折扣为6%-10%,工程项目为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报价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4.6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报价要求:报价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34.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报价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折扣参见本须知28.6(2)的规定执行。34.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报价的要求:(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一、响应文件初审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36.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其它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说明:(二)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清晰、真实、有效。(一)资格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资格检查内容存在清晰度差、辨认困难,磋商小组可查看原件。(三)特别说明:3、审查时,磋商小组可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9.3条规定的原则。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4、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七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其中所投台式计算机还须提供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作为评定依据。包含有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标记,又没有能够作出承诺,磋商小组经审查所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及同时属于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均须提供清单中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1、采购的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提供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政策性要求的评定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本企业承建的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货物或服务项目享受的价格折扣为6%-10%,工程项目为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报价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三、成交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