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乙方: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ZS[GK]2018020的舞台机械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舞台设备 | 舞台设备 | 1 | 批 | 国内 | 2792177.5 | 2792177.5 | 时代舞台 | 时代舞台非标定制 | ||||||
合计: | 2792177.5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玖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伍角(¥2792177.5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4号;
4.3交付条件: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所有舞台设备为全新产品,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参数、性能和数量等符合相应文件要求,并具有出厂检验及质量合格证,详见合同附件项目产品及服务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不邀请我方参与验收(技术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P64)。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20% |
2 | 75 | 所有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5% |
3 | 5 | 项目维保期满后支付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扣除货款的0.2%作为违约金交甲方,最高不超过货款的5%,逾期超过十五天,经招标单位同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2 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货款的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合同付款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发生违约现象,则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乙方按投标文件技术指标提供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思明区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 乙方: | 江苏时代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4-6号 | 住所: | 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于锋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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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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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5530105 |
联系方法: | 139173203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7357010182600107592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