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智能审校平台及舆情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项目询价公告
金额
20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三1231234123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拟在近期对以下项目进行院内议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智能审校平台及舆情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

2.采购方式:院内比选

3.服务期:1年

4.预算20万元。

二、项目服务需求及参数:

详见附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营业资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黑名单。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否则报名无效。

 

四、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24年 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邮件报名,具备上述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见到本公告后,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发至邮箱qyyzb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报名公司名称与所报项目名称,邮件正文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如果有多份扫描件文件的,请将文件打包为压缩包,格式要求为.zip格式。邮件标题格式参考:智能审校平台及舆情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公司名;

邮件正文格式要求示例:

项目名称:智能审校平台及舆情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张三,12312341234

电子邮箱:123456789@xx.com

报名公司名称:XXXXXX公司

 

3.报名材料首页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相关营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5.报名咨询邮箱:qyyzbb@163.com (有问题请先邮件咨询)

6.项目咨询电话:宣传科龙老师,0771-2186030

 

  • 比选相关信息(比选时间另行通知,比选标准见附件):

请各报名公司根据比选评分标准准备相关文件:

1、要求按比选评分项顺序排列制作比选文件;

2、要求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或其他文件资料的,应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文件无效;

3、比选文件一式8份,盖章有效;

4、文件中须包括需求响应表,按照实际响应情况如实填写。

5、比选地点及时间另行邮件通知,请注意留意邮箱。

 

六、附件材料:

附件1-2024舆情服务参数.docx

附件2-舆情监测比选标准.xlsx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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