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2/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22cg2023fw2481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
项目编号
WH22CG2023FW2481
标段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
标段编号
WH22CG2023FW2481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
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南50米
联系人及电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芜湖宜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3座302A室
联系人及电话
吴世文、胡桂蓉 0553-2880693、1995535125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年02月22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
投标报价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元/人/床
授权代表
阮晶晶
服务期
10年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①合同名称:芜湖市三山区高安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
②合同名称:芜湖市沈巷镇颐养中心公建民营项目。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时间:10年;
服务标准: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华康长者智慧安养中心
投标报价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元/人/床
授权代表
戴其明
服务期
10年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①合同名称:官陡街道仁和社区养老服务站;
②合同名称:官陡街道星辰社区养老服务站。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时间:10年;
服务标准: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浙江胤瑞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元/人/床
 

授权代表
翁桀辰
服务期
10年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合同名称:凯旋街道老人公寓。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万春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水平,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服务时间:10年;
服务标准: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拟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