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15:47:06]
S339红花山路至铜陵界改造工程非现场执法卡点监控迁移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H10CG2023FW8994
二、项目名称: S339红花山路至铜陵界改造工程非现场执法卡点监控迁移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355号
成交金额:748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称重平板主体(宽型) 品牌:盘天 规格型号:ZDG-40-DZ/2 数量:2车道 单价:11700.00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马晓阳、付根英、徐凰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1)代理费=中标价×1.2%;(2)如代理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收费金额:8976.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8.1 招标方式:单一来源
8.2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否
8.3 中标单位业绩:无
8.4 无效投标单位情况:无
8.5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
联系方式:138055303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光万豪广场a座
联系方式:古阳阳 181303988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群
电话:1380553031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
附件下载: 采购文件.pdf 采购文件.pdf
S339红花山路至铜陵界改造工程非现场执法卡 |
点监控迁移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1、项目编号:WH10CG2023FW8994 |
2、项目名称:S339红花山路至铜陵界改造工程非现场执法卡点监控迁移 |
项目 |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
4、预算金额(万元):75.3 |
5、最高限价(万元):75.3 |
6、采购需求:动态称重系统、高清车牌识别系统、超限信息发布系统、管 |
线及通信设施、交通安全及照明设施、防雷设施等。详见招标文件。 |
7、合同履行期限:60个日历天 |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 |
■2.2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
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 |
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采购 |
文件约定方式进行质疑。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2023年02月09日至2023年02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 |
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方式:凡受邀请参加投标者,无需投标报名,请于获取时间内登录芜湖市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采购文件。 |
售价:获取采购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2月15日09点15分(北京时间) |
地点: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电子 |
响应文件。 |
五、开启 |
时间:2023年02月15日09点15分(北京时间) |
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繁昌区分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 |
示屏)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1.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县区级财政资金■ |
自筹资金□其他(请说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
2.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
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咨询电话:0553-3121801 |
4.其他事项说明 |
4.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已审核通过的会员获取 |
采购文件,会员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 |
件,未入库的潜在供应商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详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 |
中心网站发布的主体库注册办理指南)。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获取 |
采购文件的,责任自负。 |
(1)潜在供应商须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阅采购文件。登录前须 |
持有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CA数字证书及电子 |
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市中心及分中心)办事指南。 |
(2)潜在供应商完成投标信息填写后方可进行采购文件下载。 |
4.2信用标: |
■本项目未启用信用标(信用标得分一律为基本分)。 |
□本项目启用信用标(信用标评审计分依据为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 |
息系统获取分数)。 |
4.3代理服务费: |
(1)支付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金额:(1)代理费=中标价×1.2%;(2)如代理 |
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
4.4预付款 |
本项目按芜湖市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的规定,预付款比例为10%。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地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 |
联系方式:13805530315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名称: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光万豪广场a座 |
联系方式:古阳阳18130398800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任群 |
电话:13805530315 |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2 | 项目名称 | S339红花山路至铜陵界改造工程非现场执法卡点监控迁移项目 |
3 | 项目编号 | WH10CG2023FW8994 |
4 | 项目预算 | 753000.00元 |
5 | 包别划分 | / |
6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详见单一来源邀请函 |
7 | 开启时间及地点 | 详见单一来源邀请函 |
8 | 响应文件提交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相关要求附后)须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使用系统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三份纸质响应文件给采购人。(纸质响应文件应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直接打印成册,且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 |
9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单一来源邀请函 |
10 | 质疑及答复 |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疑问,可以在线递交到系统(http://whsggzy.wuhu.gov.cn),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
1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注意: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日。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20日。 |
12 |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担保) | 1.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是:合同金额的%。(说明:①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可 |
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②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填写。以担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履约保证金账户(市中心交易项目提供以下账户供中标供应商选择,各县中心交易项目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增保证金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3.1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账号:11018010210005878772441683.2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179746542441000014、具体要求详见《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公管〔2021〕2号) | ||
13 | 供货时间、地点、 | 供货时间:60个日历天供货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
14 | 付款方式 | 预付款比例为:10%。(说明: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可支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本项目预付款为10%,货物到场安装验收完成结算审计后一次性付款。(说明:①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及时退款。) |
15 | 信用查询 | 1.参与芜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当日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的,不得被推荐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1.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1.2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1.3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3.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 1.参与芜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当日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的,不得被推荐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1.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1.2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1.3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3.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 1.参与芜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当日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的,不得被推荐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1.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1.2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1.3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3.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
16 | 二次报价 |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需保持电话畅通,网络正常,在收到评标委员会二次报价邀请后,三十分钟之内填写报价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提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报价视为退出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http://whsggzy.wuhu.gov.cn/whggzyjy/bszn/003004/20220811/6f273903-bb00-45eb-b107-f7068d200e77.html |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需保持电话畅通,网络正常,在收到评标委员会二次报价邀请后,三十分钟之内填写报价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提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报价视为退出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http://whsggzy.wuhu.gov.cn/whggzyjy/bszn/003004/20220811/6f273903-bb00-45eb-b107-f7068d200e77.html |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需保持电话畅通,网络正常,在收到评标委员会二次报价邀请后,三十分钟之内填写报价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提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报价视为退出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http://whsggzy.wuhu.gov.cn/whggzyjy/bszn/003004/20220811/6f273903-bb00-45eb-b107-f7068d200e77.html |
16 | (1)支付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 |||
1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 | ||
1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金额:(1)代理费=中标价×1.2%;(2) | ||
1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如代理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 ||
17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1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1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1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17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2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2.3条中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不作资格审查要求,但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可以提供有效的声明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给予%(比例要填写具体,比例: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1.1货物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1.2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2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2.3条中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不作资格审查要求,但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可以提供有效的声明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给予%(比例要填写具体,比例: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1.1货物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1.2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2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2.3条中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不作资格审查要求,但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可以提供有效的声明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给予%(比例要填写具体,比例: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1.1货物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1.2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建设生产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1.3货物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比例要填写具体,需大于等于40%)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要填写具体,比例: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2.1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牵头人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1.2.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2.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分包意向协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分包意向协议》,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 ||
(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2.3条预留份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1.1采用分包方式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分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部分,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2以联合体形式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联合协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牵头人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视同符 |
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1.2.1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3参与投标的企业为大型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 ||
一、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二、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三、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需澄清的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说明并签字 | 供应商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日期: |
评标委员会意见 | |
评标委员会签字 | 日期: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序号 | 序号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1 | 称重平板主体(宽型)(核心产品) | 盘天 | ZDG-40-DZ/2 | 2车道 | 117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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