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4#-紫缘路35号原市农机推广站内(仓库)租赁权
金额
4.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常国资〔2024〕269号
预算金额4.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24#-紫缘路35号原市农机推广站内(仓库)租赁权

正在竞价

当前价:4.5058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375.48平方米

挂牌价:4.5058万元/年
保证金:1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8月2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0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24#-紫缘路35号原市农机推广站内(仓库)租赁权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建筑面积:

375.48平方米


房屋结构:

--


房屋用途: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出租时长:

3年


室内配置:

--


附属设施:

--


标的状态:

空置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8月21日 至 2024年09月19日


标的展示地点:

紫缘路35号原市农机推广站内


联系人:

蔡女士


联系人电话:

15173655893




重大事项披露




一、拍卖人声明:
1.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现状进行拍卖,现状进行交付(不包含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对拍卖标的所作出的介绍、评价、说明均只做竞买人的竞价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到标的现场认真勘察审鉴,并自行到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标的有关情况及其瑕疵,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承担租赁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竞买人如有瑕疵疑虑,请在竞买登记前仔细咨询。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实物的显性或隐性瑕疵已无瑕疵异议。尽管拍卖人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瑕疵审查、了解和告之,但标的实物仍可能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不承担标的实物瑕疵未说明的担保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退还成交价款。
二、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拍卖人应全面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同时还须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四、特别说明:
1、租赁始止日期由买受人与委托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确定。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拍卖标的移交手续,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交付义务,也不承担非拍卖人原因导致拍卖标的不能交付、延迟交付等连带责任。
2、租赁使用期内,买受人未经过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的,委托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租赁期内,买受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标的进行装修,但未经过委托方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和审批,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买受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缴纳。
5、按逐年递增1%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6、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由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确认。
五、买受人逾期未付款或未完全付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都将视为违约,除所付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文件有限制的除外)。
2、在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有违约记录的,不得参与竞拍。
3、竞买人须按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并全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且完成网上竞买登记手续。
4、竞买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缴,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平台交纳竞买保证金。
5、竞买人在报名时所提交的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虚假证件和相关资料等而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且对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租赁用途要求




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用于非法经营,不得经营污染大、扰民或违法项目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常国资〔2024〕269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8月21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10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8月2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10时0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10时0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1万元


起始价:

4.5058 万元/年


增价幅度:

0.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每年租金递增幅度:

1%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买受人在竞得标的后,除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外,还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三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到期后由委托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返还(出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除外)。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签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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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文件有限制的除外)。
2、在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有违约记录的,不得参与竞拍。
3、竞买人须按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并全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且完成网上竞买登记手续。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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