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省道 S228 线 K16+903~K147+344 处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片石、碎石材料 询价文件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省道 S228 线 K16+903~K147+344 处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询价单位、甲方”)因项目推进要求,拟将 片石、碎石 材料进行 线上询价 方式采购,各报价单位(以下简称“报价单位、乙方”)若有意向,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4年12月31日10时 前将报价文件发送至我公司发布询价的媒介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PMS/。
1. 询价条件
本询价项目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省道S228线 K16+903~K147+344 处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询价单位为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省道 S228 线 K16+903~K147+344 处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询价项目资金来自 项目工程计量款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线上询价采购。
2. 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
2.1 项目概况:项目起于兴宁市叶塘镇与龙川县铁场镇交界处,桩号 K16+903,途经兴宁市合水镇、龙田镇、石马镇、径南镇、水口镇,终至兴宁市水口镇与五华县郭田镇交界处,桩号 K147+344;路线共长 102.427km。技术标准:维持既有公路技术等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如下:①公路等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②设计速度:20km/h、30km/h、40km/h、60km/h、80km/h;③路基宽度:6m、7m、7.5m、8m、8.5m、9m、10m、12m、15m、19m;④路面宽度:5m、6m、7m、9m、14m、17m;⑤路面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计划工期:12 个月,开工日期:2024年06月15日,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06月14日,合同额9312.5273万元,建设资金已落实。
2.2 询价物资:本次询价物资为 片石、碎石 ,数量约为 7500 m³,最终以结算数量为准;详细数量、具体交货地点、供货期等信息详见物资需求清单一览表。
2.3 质量要求:本次询价的片石、碎石,建筑用卵石、碎石、片石材料的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符合GB/T14685-2022《建设用碎石、卵石》的规定。
2.3.1 厂家/品牌范围无;
2.4 交货要求:详见物资需求清单一览表
2.5 计量方式:过磅称重计量。
2.6 补充说明:询价单位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和现场考察,报价单位可自行踏勘现场,报价单位可以选择多种运输方式和线路,报价单位的综合费用不因运输方式和线路的变化而调整,报价单位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3. 报价单位资格要求
3.1 营业范围要求:
报价单位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核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纳税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询价采购物资生产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符合询价项目需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销售商)。
3.2 生产能力要求:
本次询价允许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参与报价。报价单位为生产商的,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且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报价单位为代理商的,所代理的厂家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代理商同时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3.3 财务能力要求:
具有纳税人资质、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接受延期付款,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
3.4 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标准:应执行相对应产品的最新国标;环保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供方对所供材料质量保证期限为办理结算六个月之后的产品使用无质量缺陷时。
3.5 供货业绩要求:
报价单位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至少两个建设项目的同类材料供货业绩(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需标明供货时间)或履约情况证明(复印件)。
3.6 履约信用要求:
3.6.1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如有必要,询价单位有权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报价单位应给予配合。
3.6.2 参与本项目竞标的报价单位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注册合格供应商,近三年内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竞标、围标、低价中标拒绝履约、与中国交建各级公司或项目发生法律诉讼、诉前保全等情况。
3.6.3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价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报价单位,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7 其他要求:
3.7.1 本次询价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报价。
3.7.2 报价单位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
3.7.2 本次询价不接受被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黑名单的供应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政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尚处于整改期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3.7.3 企业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7.4 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书,允许代理商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生产商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与其授权代理商 不得 同时参与投标。
3.7.5 报价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并提供相关保供方案及措施。
3.7.6 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可根据询价结果与其他报价单位签订备选合同,待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启用。
3.7.7 此次采购询价为本批货物的首次采购询价,若询价响应报价单位报价不符合询价单位预期值,询价单位可发起第二轮询价。若询价响应报价单位报价符合询价单位的预期值,双方将建立合作关系。
4、报价单位须知
4.1 包件划分:本次询价物资为一个整包,不划分多个包件。(包件划分详细情况见物资需求清单一览表)
4.2 询价物资数量与价款
4.2.1 数量详见物资需求清单一览表: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结算以甲方书面认可且质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4.2.2 价款:
①价款为暂定价款,实际价款以双方结算确认的价款为准。
②单价:包含材料的出厂价格、包装费、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费用。产生其他以上未列示的费用,均认为已经包含在单价中,不再单独支付。
③材料结算价格实行固定单价,结算单价=含税综合单价。
含税综合单价=出厂单价(信息价)+综合费用。
④价格形成机制:出厂单价+运杂费
⑤价格调整机制: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调价,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变化的影响。
4.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4.3.1乙方应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乙方供应的材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业主要求中的较高标准执行。
4.3.2货物的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片石材料的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符合GB/T14685-2022《建设用碎石、卵石》的规定。
4.3.3甲方根据4.3.1款约定向乙方下达需求计划前,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对当批次货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提出特殊要求。
4.4 包装和运输
4.4.1货物包装要求为 无 。
4.4.2货物运输需必要的包装、苫盖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或防护措施,确保捆绑牢固,无抛洒、无遗漏、无污染,应满足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
4.4.3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区域,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区域规范停车、卸货。
4.4.4乙方运输工具在材料运输及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4.4.5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等事故承担责任。
4.5 验收和计量
4.5.1货物运输至交付地点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货物验收。甲方有权确定每批次货物的具体验收方法,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验收货物,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予办理计量。甲方验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义务,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或已经完成使用的,或行政机关、业主、监理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己方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5.2甲方按以下方法计量:过磅称重计量。
4.5.3经验收合格的货物,以双方代表在【收料单】(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上共同签字的实际数量为准。【收料单】(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甲方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支付的依据。
4.5.4甲方在货物交付前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进行一定频率的实地考察、抽检、试验,抽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批次”的方式进行。
4.5.5甲方对到场材料抽检或交付完成后发现当批次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 2 日内自费运出施工现场,若甲方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6甲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应立即停用、封存、妥善保管货物,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 3 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
4.5.7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或质量问题导致的货物价值损失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均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或评估机构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检材应由双方共同取样,鉴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鉴定费,还应自行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清理出场;鉴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该等费用。
4.5.8材料使用过程中,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6 结算、支付和发票
4.6.1结算
①甲乙双方以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 3 日内核对数量并办理结算。
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结算流程进行结算:
乙方与甲方现场收料人员核对好日期与数量之后,甲方计量结算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核对单价,总价并将结算单电子稿定版;乙方依据定版结算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结算单(一式两份)签字盖章送达甲方项目经理部。
③结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乙方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甲方。
4.6.2 支付
①预付款: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
②到货款:材料及报验资料到现场后,经甲方或项目监理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至到货材料总价的80%。
③结算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以结算单为依据,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额的 97%。
④质保金:质保金金额为合同已执行金额(累计结算金额)的 3%,质量保证期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无质量争议且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乙方接受甲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以各类银行产品方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工银e信、中企云链等数字信用凭据,贴现费由乙方承担。采用非现金形式进行支付的,需开具 6 个月以内的票据(含应收账款电子凭证)。
4.6.3发票
①乙方应按当月对账结算文件确认的内容及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出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②甲方的税务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1 0000 1000 0191 6P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账 号 1100 6066 8018 0100 2745 1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9层
电 话 010-57050666
③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同时,甲方有权扣回已支付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等额的货款。如乙方未能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甲方不承担迟延支付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利息等事宜。
5. 询价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的报价单位,请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4年 12 月 27 日 1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5.2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单位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单位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5.3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单位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5.4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询价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5 添加意向合作单位或者新注册供方选择推荐单位时,请选择: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为意向合作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6. 报价文件的递交
6.1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26 日 10 时至2024年12月 31日 10 时。报价单位应当通过远程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门户(网址:http://ec.ccccltd.cn/PMS/)上传,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报价单,询价单位不予受理。
6.2开、评标:询价单位于 2024 年12月31日 10 时开标后进行比价,由经授权的询价小组或本级单位采购领导小组,综合对报价单位报价、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询价单位有选择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单位的权力,特别是不合理价格,并对此不作任何说明或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6.3报价单位在上传报价文件扫描件的同时,须将装订好的纸质版报价文件(正本1份)邮寄给询价单位存档;此件不作为开、评标依据,但须与上传的报价文件扫描件一致。
7. 联系方式
询价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省道 S228 线 K16+903~K147+344 处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东风西路东门公安宿舍安全文明小区C栋
邮编:514500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8737241647
传真:/
电子邮件:212881947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