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灵川县教育城域网链路及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3-230058-GLJC)的质疑答复函
金额
372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劲武 联系电话:18977347772
授权代表:龚耀杰 联系电话:19177345053
邮编:541001
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53号
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灵川县教育城域网链路及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3-230058-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月25日16: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
事实依据:中标仅公布了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中标结果公告规范。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 库(2023)243号)第二点“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质疑事项2: 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本项目中得分84.4分,项目总排名第2名。本项目价格分20分,经测算我公司得分15.4分。服务质量分75分(包含服务提升分(48分)、技术方案分(12分)、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分(9分)、实施及售后团队分(6分)),我公司能按照服务采购需求中▲标识项需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评分办法要求按照最高档次的要求提供方案,经计算目前我公司服务质量分得分预估只有64分。我方在各种资料完善的情况下,差距分数我方认为专家有明显偏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3:本次中标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存在低价竞争。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72万元,中标人最终报价260.4万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含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服务、城域网组网方式与服务、城域网链路服务、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通过分析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中,需要将网络中心部署在灵川县内便于中标供应商24小时值守的机房内,涉及汇聚路由器2台、城域网出口防火墙2台、互联网出口防火墙2台、上网行为管理设备2台、安全态势感知设备1台、潜伏威胁探针1台、安全日志审计1台、漏洞扫描1台、堡垒机1台、核心交换机2台、设备运维管理设备1台。109所学校校园网改造,每所学校需要使用1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用于接入运营商专线设备,此类设备需要109台。每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下连接的接入交换机1-20台不等,按平均每所学校使用5台来计算,需要545台。经询价后,需要的硬件设备采购预计232.7万,还未包含施工及其它辅材支出。剩余的资金不足以支撑2条速率为1Gbps的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2条速率为1Gbps 城域网链路、109条速率为1Gbps教育城域网组网专线与服务这三项合同期为三年的服务费用支出,中标人以低于市场标准价格的报价方式参与投标,存在后续无法保证服务质量的风险,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2号令)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谁有标底是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按法律法规完善中标公告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评审总得分(含各项得分)等内容。同时要求采购人对此项目的中标结果予无效处理并重新开展招标流程。
请求2: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要求,公布中标人及我公司各项得分情况,重新评审我司的投标文件及得分,采购人对此项目的中标结果予无效处理并重新开展招标流程。
请求3:请中标人提供其各项服务报价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价格评估, 如中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质疑答复
我中心根据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经核实,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质疑事项1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我中心将对中标结果公告信息进行完善更正。
针对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我中心对评标报告及系统上留存的评分表进行了核对,未出现上述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该项目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公布,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相关规定。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质疑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经问询评标委员会组长,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表中对相应货物及服务均列明了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没有异议,签字出具了评标报告,且我中心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灵川县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月29日
附件信息: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灵川县教育城域网链路及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3-230058-GLJC)的质疑答复函.pdf
2.1 M
法定代表人:杨劲武 联系电话:18977347772
授权代表:龚耀杰 联系电话:19177345053
邮编:541001
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53号
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灵川县教育城域网链路及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3-230058-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月25日16: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
事实依据:中标仅公布了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中标结果公告规范。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 库(2023)243号)第二点“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质疑事项2: 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本项目中得分84.4分,项目总排名第2名。本项目价格分20分,经测算我公司得分15.4分。服务质量分75分(包含服务提升分(48分)、技术方案分(12分)、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分(9分)、实施及售后团队分(6分)),我公司能按照服务采购需求中▲标识项需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评分办法要求按照最高档次的要求提供方案,经计算目前我公司服务质量分得分预估只有64分。我方在各种资料完善的情况下,差距分数我方认为专家有明显偏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3:本次中标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存在低价竞争。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72万元,中标人最终报价260.4万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含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服务、城域网组网方式与服务、城域网链路服务、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通过分析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中,需要将网络中心部署在灵川县内便于中标供应商24小时值守的机房内,涉及汇聚路由器2台、城域网出口防火墙2台、互联网出口防火墙2台、上网行为管理设备2台、安全态势感知设备1台、潜伏威胁探针1台、安全日志审计1台、漏洞扫描1台、堡垒机1台、核心交换机2台、设备运维管理设备1台。109所学校校园网改造,每所学校需要使用1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用于接入运营商专线设备,此类设备需要109台。每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下连接的接入交换机1-20台不等,按平均每所学校使用5台来计算,需要545台。经询价后,需要的硬件设备采购预计232.7万,还未包含施工及其它辅材支出。剩余的资金不足以支撑2条速率为1Gbps的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2条速率为1Gbps 城域网链路、109条速率为1Gbps教育城域网组网专线与服务这三项合同期为三年的服务费用支出,中标人以低于市场标准价格的报价方式参与投标,存在后续无法保证服务质量的风险,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2号令)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谁有标底是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按法律法规完善中标公告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评审总得分(含各项得分)等内容。同时要求采购人对此项目的中标结果予无效处理并重新开展招标流程。
请求2: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要求,公布中标人及我公司各项得分情况,重新评审我司的投标文件及得分,采购人对此项目的中标结果予无效处理并重新开展招标流程。
请求3:请中标人提供其各项服务报价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价格评估, 如中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质疑答复
我中心根据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经核实,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质疑事项1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我中心将对中标结果公告信息进行完善更正。
针对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我中心对评标报告及系统上留存的评分表进行了核对,未出现上述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该项目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公布,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相关规定。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质疑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经问询评标委员会组长,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表中对相应货物及服务均列明了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没有异议,签字出具了评标报告,且我中心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灵川县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月29日
附件信息: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灵川县教育城域网链路及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3-230058-GLJC)的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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