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项目地材自加工厂材料加工服务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5/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tbjjwm-dc-2023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吴春雨15022313707
标书截止时间2023/05/18
投标截止时间2023/05/24
公告正文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项目地材自加工厂材料加工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BJJWM-DC-202302) 1. 招标条件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项目地材自加工厂建设资金已落实,加工厂所需材料加工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2.5《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6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1项目概况
项目包含昆明长水综合交通枢纽-交通换乘中心(GTC)配套工程岩土工程及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T2航站楼及附属工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长水国际机场附近。项目填方碎石桩和碎石垫层等用料约240万吨,其中碎石桩、碎石垫层工期按六个月计算,充分考虑雨季等其他因素影响每天需求量约1.5万吨。
工程造价:T2航站楼及附属工程121981.95万元,GTC岩土工程19452.79万元,合计141434.74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5月30日。 3.2招标内容
材料加工服务,详细清单、招标文件售价及包件划分见附表一。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材料加工服务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投标人需提供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以国家税务局官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当地税务局官网查询未联网的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3.安全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需要提供至少两人以上的安全员证。
4.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至少两份类似的碎石加工劳务协议,其中与大型国企、央企合作的业绩不少于一份。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保证合同相对方联系方式清晰完整)。
5.履约信用要求:2020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0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无2020年1月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对上述信息的查验结果至少两份,并提供其他用户出具的履约良好的证明。
履约信用证明查询相关网址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6.其他要求: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须接受招标人对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并严格遵守附件三中的各项条款
4.2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相关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箱相同等具有关联关系的。
(4)为本包件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包件的代建人;
(7)为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投标且在限制期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中国铁路95306”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7)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8)投标人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或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中。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以电子版方式发售。
5.2招标文件获取程序:
5.2.1注册:潜在投标人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为平台用户(须签订合同),因合同双方签订有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注册问题联系客服热线4006-010100)
5.2.2响应:经注册、审核后,潜在投标人请在招标文件获取的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供方交易系统登录(二期)”---点击“最新商机(公告)”---点击“更多”---在“采购单位”或“采购信息”中查询招标项目---点击相应“包件编号”---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点击“提交”---“响应”。
(具体响应操作指导见网上《供应商在线投标简易操作指南(新门户版)》)
5.2.3购买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05月14日09时00分至2023年05月18日17时00分前(节假日除外)将投标申请表(附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投标联系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标书款银行回执单扫描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dcsyb@ztbjj-wm.com邮箱)。潜在投标人根据所需购买包件的招标文件售价以足额现金方式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账号:20110101957007180001)并在汇款单上注明标书款、项目名称及所申请包件号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招标人收到信息核实后,潜在投标人登陆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附表一,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购买标书的费用不提供发票,可提供相应收据,标书费与投标保证金应分开汇入,否则影响保证金退还,未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汇款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保证金
递交投标文件时须交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具体数额见附表一),投标保证金请于开标前一日汇入指定账户,确保到账,并在汇款单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件号,不接受个人汇款,投标保证金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以便财务及时查账,银行回执单扫描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dcsyb@ztbjj-wm.com邮箱。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备注导致投标保证金被退回,后果自负未按期汇入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待开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人。
银行信息:
账户名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账号:20110101957007180001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5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即为开标时间)。
7.2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本次招标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开标,投标人开标前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报价并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7.3逾期未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7.4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密切关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7.5系统线上开标后30分钟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二期)进行投标报价的签字确认,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确认无误。 8.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ecgec.com/)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吴春雨15022313707
购买标书联系人及电话:郭涛 18183544804 李伟 13552203775
电子邮件:dcsyb@ztbjj-wm.com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14日


附表一招标公告附表

序号

标的物名称

包件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合计

投标人资格要求

履约地点

招标文件售价 (元)


投标保证金(元)

备注

1

材料加工服务

LW-1

万吨

170

170

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地材自加工项目施工指定地点

2000

50000


以上数据为项目初步计划,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表二
投 标 申 请 表
招标编号:ZTBJJWM-DC-202302

投标人


投标项目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资质等级及证号


营业范围


投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投标包件号及说明:









投标人(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包件(材料加工服务)其他说明
(一)相关单位、组织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简称:项目部)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物贸公司)
(二)地材加工选址说明
加工厂位于项目部周边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小高坡处。
主要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技术规范》(MH/T5035-2017)
(三)母料的供应和运输:
1.母料供应:砂石料加工的母料由项目部负责爆破提供,加工厂劳务方只负责加工。
2.母料运输:设置两个取料区域,由物贸公司组织招标,选取合适的运输方将爆破后的母料运输到加工厂原材料堆料区。
(四)双方责任划分:
1.物贸公司责任
1.1物贸公司负责提供加工厂临时用地、两套生产设备、提供母料至加工厂堆料区、电力的接入及含智能过磅系统的地磅购置与安装。
1.2物贸公司负责协调提供至少一块约25亩成品料备料场地用于周转及后期成品料堆放,因堆放过程中未按照环保要求执行被当地综合执法、环保执法部门等处罚的由材料加工服务方负责处理,物贸公司负责协助,除此之外所有费用由加工厂劳务方承担。
1.3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处理由材料加工服务方负责,同时场地建设费用及加工厂的拆除由材料加工服务方负责。
1.4加工厂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由物贸公司负责,加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2.材料加工服务方的责任
2.1加工厂使用的水电费由物贸公司缴纳,后续从材料加工劳务费中扣除。
2.2加工厂劳务合作方负责场地平整,各型加工设备安装、生活办公区域的基础建设和场内安全文明施工,并完全负责该加工厂开工建设至生产结束过程中的有关当地行证部门审批、环保验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3加工厂劳务合作方必须能够协调当地各种关系,一切由于环保、噪声扰民造成的停工自行负责,若由以上原因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物贸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索赔。
2.4加工厂劳务合作方必须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加工厂顺利生产,不得造成误工现象的发生,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加工厂劳务合作方负责,造成的损失合同相对方有权追回并保留诉讼的权力。
2.5加工厂内的归属地(生产区、生活区)(中标之日起至劳务合作方人员机械退出之日止)属于加工厂劳务方,与合同相对方无关,但需为合同相对方派驻员工提供独立的生活与办公场所,场内发生一切突发事件与合同相对方无关,合同相对方只负责协调管理等工作。
2.6加工厂劳务合作方需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完成原材料堆料场临边安全防护工作,安装防护网砌筑挡墙,做好临边安全防护,因加工厂劳务合作方安全防护工作未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加工厂劳务合作方承担责任。
2.7加工厂劳务合作方需负责成品料堆放及装车。
(五)计量、结算和生产计划:
计量:加工厂生产的砂石料数量由物贸公司进行出场过磅管控,项目部进行复磅验收。即砂石料出加工厂过磅计量,再由运输方运输至项目部施工现场,若在合理磅差范围(3‰),以项目部验收合格的过磅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若复磅数量与出场数量超出合理磅差范围(3‰),由物贸公司分析具体原因,据实结算。
结算:物贸公司与劳务合作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每月1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物贸公司(甲方)按月与劳务合作方(乙方)进行对账、结算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
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3484047002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玉带东二街161号11层
电 话:010-61828733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15615
生产计划及调配:供应项目部的砂石料规格及数量,由项目部统一进行调配。项目部将在每月20号之前报下月砂石料生产计划,加工厂严格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使用范围:加工厂所生产的砂石料全部用于本项目的使用,禁止私自向社会倒卖。一经发现倒卖,将对倒卖方(委托承揽方或运输方)给予倒卖物资价值10倍的罚款,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将由加工厂承揽方或运输方自行承担。
(六)对地材加工厂材料加工服务方资质要求:
五证齐全,要求安全员具有加工类岗位合格证,配备专业机械操作员;以往的同类工程砂石料加工业绩。承揽方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行业规范,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在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不良行为历史的委托承揽方不得参与投标。
二、场建以及其他要求(地材加工生产厂(场)规划与布置)
(一)一般规定
建厂(场)选址应综合考虑生产、运输、安全、环保、成本等条件,合理确定厂(场)区位置及规划。
砂石料生产厂(场)区应地基稳固、场地平整,排水系统良好;临近山坡且有可能被山洪侵袭,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砂石料生产厂(场)应布置在取石区爆破安全距离之外。爆破安全距离应按照爆破地震波、冲击波、飞散物等有害效应进行核定,并应符合《爆破安全方案》GB6722的有关规定。
砂石料生产厂(场)喂料区、加工区的破碎筛分制砂等主机设备、计量区等安全质量生产关键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引入中控室。
场内主干道路应将取石区、加工区、成品存放区等功能区贯通,其布设宽度、曲线半径应满足成品运输、生产设备运输和维护机械的通行需求。
(二)平面规划
砂石料生产厂(场)平面规划应在充分调查工程所在地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地质状况、既有道路利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线的数量、砂石料产量、机械设备特点等制定,并满足工厂化和信息化的管理要求。
砂石料生产厂(场)宜按取石区、选料区(分拣区、合格母材存储区)、喂料区、加工区、半成品与成品存放区、检测区、计量区、废料区、检修通道和运输安全通道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砂石料厂(场)区平面规划主要内容宜包括建厂(场)规模、平面布置、用地规划、机械设备布置、功能区划分、道路规划、地面硬化区域规划、用电设计、给排水设计、厂房及雨棚设计等。
砂石料生产厂(场)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规划应遵循永临结合、少占土地、节约成本的原则,统筹规划,降低建厂(场)费用。
场区的硬化区域和面积应考虑生态恢复需要,减少不必要的硬化,场区及四周应排水良好。
平面规划应保证各流水线作业互不干扰,并应充分考虑场区的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防爆、防自然灾害等要求。
平面规划应考虑母岩和成品料的运距,避免长距离运输。
场区布置应根据其地形地质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布置方案,并应做到生产流程简捷流畅、布置紧凑合理、道路连接平顺。
场区布置应满足施工生产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场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规模。
生产厂(场)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宜多使用皮带运输,减少车辆转运。
(三)功能区布置
1.选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料区应设置分拣区和合格母材存放区。
选料区有效面积宜不小于母岩1个批次验收存放所需面积。
场地应平整,并进行必要硬化;选料区四周应设排水设施,工作区域内不得积水。
加工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工区场地布置应符合施工平面规划的总体布置、机械设备布置及标准化作业规定,对加工区场区、喂料口等应进行地面硬化,地面硬化时应设置坡度,并与砂石料生产厂(场)排水系统相连。
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的连接、加工区内总体布置及加工设备配置应遵循安全、简捷、顺畅的设计原则,生产线的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布置,简化物料运输环节,尽量减少物料上行输送。
加工区占地面积及布置应根据生产设备外形参数确定,应充分考虑设备更换、生产厂(场)扩能改造的需要。生产设备基础的设置及相应的预埋应在施工前由设备厂家进行现场确定。为减少各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相互震动干扰,各生产设备的基础宜单独设置。
砂石料半成品堆场容积宜按高峰时段3~5d的需用量确定。
场地布置应考虑降尘用水及砂石料生产用水的供水管网布置。
2.成品存放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成品存放区应按待检仓和合格仓,分不同规格、不同品种设置分料仓。分料仓应修筑墙体隔开。为避免各料仓混仓和确保出厂砂石料质量,料仓上下部应各留出10cm标高线,砂石料堆码、铲装应控制在标高线内。
成品堆场容积宜按高峰时段5-7天的需用量确定。砂石料待检仓料仓容量应满足每班次(8h)连续生产的需要。
存放区仓库内地面应设置不小于4%的排水坡,料仓内严禁积水,设置相应的排水沟汇入排水系统。
3.试验检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砂石料试验检测区应单独设立,检测区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并配置必要的日常检测设备。
检测区内配备仪器应满足砂石料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亚甲蓝值、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颗粒形貌(圆形度、长径比)等指标的测定。
计量区宜设置在宽敞稳固的区域内,不得与生产相互干扰。计量区内应设置地磅和计量室,地磅应与地面齐平。
三、水、电系统布置
1.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厂(场)供水量应满足场内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生产厂(场)给水系统范围。给水管路应定期检查,确保畅通,应对给水量实施掌握。
2.排水排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厂(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厂(场)总体规划一致,应考虑排水范围、排水量、排水体系布局、排污地点和污水处理措施、排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和用地等;生产厂(场)排水系统应与给水系统、道路交通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当生产厂(场)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排出口设在生产厂(场)规划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生产厂(场)排水系统规划范围。排水管渠应以重力自流为主,宜顺坡敷设,除条件特殊、自流排放困难外,宜避免设排水泵站。污水排放应满足环保要求。对排水渠和排水管路应定期检查,特别是弯道、汇水位置,确保畅通。
3.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砂石料生产厂(场)变压器功率必须大于颚式破碎机、振动筛、反击破碎机、立轴式破碎机、皮带输送机、风选机等设备功率总和,并应考虑适量的富余系数。
厂(场)区内电力系统应开展施工用电专项设计,电力供电线路宜采用380V电压线路。
厂(场)区应设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车间应向负责人申请“动火许可证。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取得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4.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的人员,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如:氧气与乙炔必须分开储存。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人员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5)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
砂石料生产质量控制
(一)一般规定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生产砂石料的质量。
连续生产的砂石料应具有质量稳定性,生产过程中砂石料的颗粒级配和颗粒形貌在线检测每小时抽检不少于1次。试验室检测抽样检验中(每生产线每工作班抽样2次),颗粒级配达到《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中II区要求。
在母岩稳定条件下,生产过程中砂石料在线检测每小时抽样不少于1次;试验室抽样检测(每生产线每工作班抽样2次)。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装载机作业时不应铲底,不应将底部杂物或泥块混裹后带入喂料机中。
母岩破碎前应通过调整振动给料机的条状筛筛条间距及条形筛长度,清除细小颗粒。振动给料机条形筛筛条间距应根据块石泥土含量及时调整。
每作业班及时清理振动给料机的条状筛,以确保能除掉细小颗粒。每次开机前检查振动筛的完好情况及工作有效性。
制砂石料机的喂料量应根据设备性能与母岩性质,通过试生产确定。
每作业班至少检查1次筛网孔径、除尘设备风压等运行情况,并加强维护,及时更换易磨损部件。
根据砂石料的细度模数和级配曲线,调试振动筛的筛面倾角和筛孔尺寸。
砂石料运输皮带的长度应遵循尽量短的原则,皮带输送机出料端口与料堆高度差不应超过3m,并应设置防离析装置。成品料堆总高度不宜超过5m。
(三)成品检验
砂石料成品应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
砂石料成品型式检验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检验项目应满足相关要求,型式检验应由具有铁路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砂石料生产过程中应每班次对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级配和形貌、石粉含量、MB值、空隙率,检验过程由砂石料厂试验人员操作,并填写质量检验表。
砂石料出厂前应对成品进行检验,每400m³或600t砂石料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和形貌(圆形度、长径比)、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出厂检验由砂石料厂试验人员操作,并填写出厂合格证。
(四)成品保护
料堆之间应设置隔墙,各种规格的砂石料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厚度不小于500mm,且高于砂石料自然休止角200mm的隔墙。产品存放区应设专人每日班前对料仓散乱砂石料进行清理,保持料仓清洁。
成品砂石料堆放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否则应进行二次检验。
不同规格砂石料砂石料堆应设置清楚的标识牌,标识牌摆放在醒目的位置。标识牌的尺寸宜为1m×1m,标识牌应用反光漆书写或用反光标识牌。
(五)成品装车
由加工服务方负责成品装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一)一般规定
砂石料生产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相关设施应与砂石料生产厂(场)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保证成品砂石料质量和产量的前提下,砂石料厂(场)生产应采用先进工艺、节能环保机械设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实现绿色生产。
砂石料生产厂(场)宜永临结合,合理规划场地,减少临时占地,综合利用,节约土地资源。
(二)环境保护
砂石料生产厂(场)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减少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并不断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对于砂石料加工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砂石料加工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878的相关规定。
砂石料加工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
废渣应考虑综合利用,不应随意堆放污染环境,不应将废渣掺入石粉中使用。
(三)水土保持
砂石料生产厂(场)开采和生产中应注重保护植被,按规划边开采边恢复生态。使用后应及时拆除清运临时工程,修整、恢复受到破坏的土地与植被。
砂石料厂(场)建设施工时,应集中保留堆放剥离的原表层耕植土及取石区内的剥离表土,用于土地恢复。表层风化难以清除的表皮石宜运至弃碴场处理。
、总结
(一)场内的重点区域的安全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选料区卸矿平台应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应小于卸矿点各类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0.4倍。
场内设备、操作平台、地坑等边缘应设安全栏杆及工作梯,设备转动部位应设安全防护罩。
砂石料生产厂(场)所及设备上,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84和《安全色》GB2883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砂石料生产厂(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85.1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有关规定。
场区内排水系统布置应合理,杜绝各类污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或场外沟渠,避免因此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砂石料生产厂(场)进行平面规划时,应根据场地特点,合理规划生产区,为便于各生产设备的故障检修、更换,生产区场建方案应充分考虑场区桁吊有效起升高度,各生产设备间应留有充分的检修空间,设备间传送带规范应简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减少交叉。
加工区的厂房结构形式,可根据不同区域极端天气对应的荷载进行细化设计。用于检修的起重设备应尽可能的考虑桁吊,若具备条件的加工场也可考虑其他起重设备,但设备的型号及起重能力应满足选择的加工机械装卸的起升高度。
厂房内安装的吸尘设备及洒水降尘措施,需使场内的空气质量污染二氧化碳、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指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85)。
砂石料加工厂(场)建设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预留加工设备升级空间,以便在砂石料加工生产过程中,对加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为提高砂石料加工质量。计量区地磅每年需进行计量检定后方能使用。
料仓内应对砂石料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方量等信息进行标识,料仓间不允许混料。
物流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输能力、运输成本等。经循环利用后仍必须排放的生产废水,应经检测后方可进行排放,其排放检测指标应满足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无地方标准区域,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878-1886)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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