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10001潍坊电厂市场煤5000卡10月26日平仓交货竞价-潍坊3万吨5000卡平仓交货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210001潍坊电厂市场煤5000卡10月26日平仓交货竞价-潍坊3万吨5000卡平仓交货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MTJJ18BQ202210131283 状态 标段 潍坊3万吨5000卡平仓交货 开始报价时间 2022-10-13 10:57:19 报价截至时间 2022-10-14 14:00:00 采购数量(吨) 30000 发布人 任仲宇 发布单位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收货单位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2022-10-26 23:59:59 回应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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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华电山东公司海运煤招标计划表 |
申报单位: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 填报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填报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填报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单位:万吨,大卡/千克,%,℃ | 单位:万吨,大卡/千克,%,℃ | 单位:万吨,大卡/千克,%,℃ | |||||
发电单位 | 标段 | 数量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交货时间 | 平仓交货地点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发电单位 | 标段 | 数量 | 热值(Qnet,ar) | 硫分(St,ar) | 挥发分\n(Vdaf) | 水分(Mar) | 灰熔点(ST) | 交货时间 | 平仓交货地点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 3 | ≥5000 | ≤1.2 | 30~40 | / | ≥1350 | 2022-10-26 00:00:00 | 北方五港 | 装货港第三方水尺公估结算 | 装货港第三方验收 | |
合同条款 | 合同条款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n2.硫分:St,ar≤1.2%,不奖不罚,当St,ar>1.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St,ar>2.0%时,每升高0.1%扣5元/吨,阶梯扣款不足0.1%按比例计算;\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0.1%,扣0.5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0.1%,扣0.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n4.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n5.拒收、拒付条件:热值 Qnet.ar<4300大卡/千克,St,ar>2.5%,Vdaf<26%或Vdaf>45%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6.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煤泥、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因煤质问题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系统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7.质量验收:以具有国家(国际)质检资格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按国标要求在装船时取样化验并作为该批次煤炭质量结算依据。如果第三方的化验数据与收货方的化验数据差值大于120千卡/千克,可委托具有质检资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在卸货港现场取样化验,并以该结果作为此批次煤炭最终结算依据。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竞价报价为一票平仓价。 |
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意见 | ||||||||||
市场营销部 (燃料管理部)\n意见 | 市场营销部 (燃料管理部)\n意见 |
1.2煤炭产地:。1.1煤炭品名:。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水运市场煤炭购销合同
\n\n\n\n\n\n\n\n\n\n\n\n\n\n\n\n\n\n买受人(甲方): \n | \n合同编号:xxxxxxxxx\n |
\n | \n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日\n签订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 \n |
\n出卖人(乙方): \n | \n履行地点:【xxxxx】\n |
\n | \n |
2.3交货地点:2.2收货人:2.1交货方式:第二条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1.4煤炭数量:万吨,正负偏差%。1.3装货港口:。
表1:煤质参数要求3.1具体煤质参数要求见表1:第三条煤质要求:2.6合同有效期:2.5本合同实际交货时间以为准。2.4交货时间: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指标\n | \n符号\n | \n基准\n | \n数值\n | \n单位\n |
\n收到基低位发热量\n | \nQnet,ar\n | \n=\n | \n \n | \nkcal/kg\n |
\n收到基全硫\n | \nSt,ar\n | \n≤\n | \n \n | \n%\n |
\n空干基挥发分\n | \nVad\n | \n=\n | \n \n | \n%\n |
\n灰熔融性\n | \nST\n | \n≥\n | \n \n | \n℃\n |
\n内水\n | \nMad\n | \n>\n | \n \n | \n%\n |
\n全水分\n | \nMt\n | \n<\n | \n \n | \n%\n |
第四条煤炭价格3.5所供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自燃,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对乙方煤款进行扣罚。3.4若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规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带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及对后续对甲方带来的影响)乙方也应一并承担。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到第3.1条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拒收标准:当Qnet,ar低于中标基准值500Kcal/kg时;非合同矿点、非合同煤种,掺杂、掺假、使水、着火等。
4.4各项扣款累加计算。4.3质量调整价:4.2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基准平仓价±质量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一票含税价格元/吨(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4.1基准平仓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奖罚标准\n | \n奖罚范围\n | \n奖罚幅度\n | \n奖罚金额\n | |||
\n当Qnet,ar=\n | \n \n | \nkcal/kg\n | \n \n | \n \n | ||
\n当Qnet,ar>\n | \n \n | \nkcal/kg\n | \n每高1kcal/kg\n | \n加价\n | \n | \n元/吨\n |
\n当Qnet,ar<\n | \n \n | \nkcal/kg\n | \n每低1kcal/kg\n | \n减价\n | \n | \n元/吨\n |
\n当Qnet,ar<\n | \n \n | \nKcal/kg\n | \n每低1kcal/kg\n | \n减价\n | \n | \n元/吨\n |
\n当St,ar<\n | \n \n | \n%\n | \n | \n | \n | \n |
\n当St,ar<\n | \n \n | \n%\n | \n每低0.01%\n | \n加价\n | \n | \n元/吨\n |
\n当St,ar<\n | \n \n | \n%\n | \n每低0.01%\n | \n加价\n | \n | \n元/吨\n |
\n当St,ar>\n | \n \n | \n%\n | \n每高0.01%\n | \n减价\n | \n | \n元/吨\n |
\n当ST>\n | \n \n | \n℃\n | \n每高10℃\n | \n加价\n | \n | \n元/吨\n |
\n当ST>\n | \n | \n℃\n | \n | \n | \n | \n |
5.3.1质量异议:若第三方煤质化验结果较卸货港检验结果(低位热值)相差±120kcal/kg以上,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纠纷。由纠纷提出方委托双方认可另一家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提取电厂备查样进行化验,并以此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至此任何一方不可再提出复议或复查要求,第三方复检费用由纠纷败诉方承担。5.3质量、数量验收异议处理:5.2数量验收:在煤炭,由供方委托具有国家(国际)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在装货港进行所供煤炭水尺数量计量。以此结果为结算依据,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费用由承担。5.1质量验收:在煤炭,煤炭质量检验的采样、制样和化验等全过程,由供方委托具有国家(国际)检验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煤质进行化验。以此结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承担。第五条质量、数量验收以上奖罚幅度参照对应奖罚标准,采用阶梯式考核,各项奖罚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不足约定奖罚幅度按百分比计算。
6.1.3货权转移证明。6.1.2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6.1.1有效水路货物运单或水尺报告。6.1货物交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根据所有所需的有效凭据结算煤款。双方对结算结果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结算有效凭据如下:煤款结算5.3.2数量异议:需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随行监督,并现场提出复议解决。双方以此结果作为数量结算依据,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第三方复检费用由纠纷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选择接受该批次煤炭,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第八条拒收条款乙方为本合同所签订煤炭的港口作业委托人,负责办理港口作业委托事宜。煤炭在交接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由乙方支付,且包含在交易煤炭的基准价中。第七条交货计划和海洋运输6.2付款方式:货款全部以人民币现汇方式支付。
10.1乙方不得假借各种理由,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今后的供煤资格。第十条违约责任9.4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全额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9.3乙方前期有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留存于甲方账户的,若甲方同意续转为当期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出具书面手续,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续转,不足部分需补齐。9.2履约保证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或出具由国有银行(仅指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履约保函。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履约保函前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履约保函后全额无息退还现金。9.1乙方应在收到《供应商入选通知书》后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供应商入选通知书》为准。
12.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不仅限于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受影响一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与权力指派专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并办理有关质检过程确认手续。但未派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则视作自动认可,不影响检质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合同有关煤样至少应保留到相应煤炭检验后的一个月。甲方有权对乙方备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以确保供货质量及数量。甲乙双方均应密切配合做好煤炭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在乙方所备煤炭符合装船条件后,由甲方适时指派船舶承运。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甲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交货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第十一条风险转移10.2因乙方原因,供货数量低于合同约定下限数量的90%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偿付未能执行部分货款((合同量×90%-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的%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交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上限数量的110%时,乙方应当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并向甲方偿付超出执行部分货款((执行数量-合同数量×110%)×合同基价的%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该航次结算煤款中扣除。(平仓交货以供货方满足收货方所派船舶的实际配载量为准)
13.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13.1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第十三条送达12.2.2若乙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仅承担30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12.2.1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乙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12.2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14.4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14.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14.1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等事项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若双方于6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3.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6.1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第十六其它15.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15.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协议编号廉洁协议转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16.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16.2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n\n\n\n\n\n买受人(甲方):\n地址:\n电话:\n法定代表人(授权人):\n开户银行:\n账 号:\n税 号:\n | \n出卖人(乙方):\n地址:\n电话:\n法定代表人(授权人):\n开户行号:\n开户银行:\n账 号:\n税 号:\n |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反腐倡廉责任,持续推进廉洁从业和诚信建设,在确保煤炭购销业务阳光运行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预防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廉洁协议:乙方:甲方:签约地点:河北秦皇岛海港区签约时间:2022年月日
(五)甲乙双方应当为对方查处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提供便利和支持。(四)认真查处己方本协议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对方由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三)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乙方按照甲方的各项规定参与业务过程,共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五)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乙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四)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三)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一)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泄露涉及本合同的可能会影响公开询价议价公平性或达成输送默契、损害甲方利益的相关商务信息。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一)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八)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七)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六)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七)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行为时,应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六)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输送默契;(五)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四)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三)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一)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前述业务合同是指双方因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签订的全部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炭买卖合同及其与价格、结算等有关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监督执行(四)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给予对方经济赔偿。(三)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有碍于公正、诚信履行业务合同的,双方有权中止业务合同的履行;其不良行为应予记录,作为再次选择合作经营的重要依据,依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视情节对乙方实行1-3年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市场禁入;(一)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违纪违规事实性质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二)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在双方签署后送交双方各自监督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一)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业务合同之主合同(即煤炭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第六条附则(四)本协议所称“甲方业务经办人员”为【】,“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为【】。本协议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以外的与业务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的家属、特定关系人等。(三)本廉洁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二)甲方举报电话:;乙方举报电话:。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三)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业务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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