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钢护筒)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崔长凯1843522767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各位潜在报价人

我项目部就工程所需的钢护筒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贵单位进行报价。采购人将根据各单位的报价书,择优选择单位进行洽谈,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请将报价函于202410181200之前送达至采购人(或以PDF电子版格式发送至采购人)。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工程概况

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位于绍兴境内,项目建设要求为一级公路,起止里程K9+731.301~K20+500,共10.768KM。主要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房建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主要结构物包括:桥梁工程,桥梁总长3683米/10座(含互通区主线桥),其中特大桥1689米/1座,大桥1819米/6座,中小桥175米/3座;(桩基829根、承台144个、墩柱499个);隧道2171米/2座,其中长隧道(里枢隧道)1864米/1座;短隧道(檀竹坞隧道)307米/1 座;制梁场1座;拌合站1座;土方挖方175.89万方,填方67.68万方。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项目起点桩号为K9+731.301,终点桩号为K21+982.827,路线全长12.261km。线路设土建施工标1个为TJ1标:起讫桩号为K9+731.301-K20+500,长10.769公里,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房建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主要结构物包括:桥梁3683米/10座,其中特大桥1689米/1座(上部结构50m和60m为简支钢混组合梁,其余上部结构为预制T梁),大桥1819米/6座(里枢大桥上部结构为上承式拱桥,夏履互通主线桥上部结构50m为简支钢混组合梁、其他上部结构为预制T梁);中小桥175米/3座(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隧道307米/1座,均为分离式单向三车道隧道;项目合同额154324.3103万元,合同工期40个月。建设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省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人信息

1、采 购 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

2、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铁十四局329国道改建项目工地

3、联 系 人:崔长凯 

4、联系电话:18435227679

5、邮    箱:920301483@qq.com

三、采购内容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备注

1

钢护筒

 Φ1.5m*12m*lcm

21.18


2

钢护筒

Φ1.8m*12m*lcm

10.59


四、交货地点及时间

交货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铁十四局329国道改建项目工地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署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前10天通知成交人物资的具体到货时间,如计划有变,也应于到货时间前5天通知成交人。

五、报价

1、报价人应有良好的业绩。

2、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货物出库、运输、保险、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4、物资报价:本次采购物资的报价为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安装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报价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或料源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按图纸要求的全部工作)。报价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附表3),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本次结算金额=本次结算数量×到站结算单价

六、确定成交人与合同签订

1、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人。

2、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报价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签约资格。采购人可依序确定成交人并与之签约。

3、调整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对交货数量、交货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合同单价计算方式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实质性改变。

七、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对账完毕后,在乙方供货的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在180支付当期货款的100%货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伙伴融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合作过程中所有未支付货款均不计违约金(包含利息)。

甲方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王世刚,电话:18679101137

当货款延期支付时间超过6个月,且乙方提出终止合作并主张违约金(包含利息)时:违约金起算点按应付之日起延6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若甲方超过6个月仍未支付,甲方自6个月期末后起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已付款项不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2年内付清,则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费款项总额的2%。

八、验收事项

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质量、规格、合格证等进行核对。

3、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5、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产品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产品应负的质量责任。

6、数量验收:计量单位为吨以甲方指定地磅现场过磅数量为准(磅差标准为±3‰)。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甲方验收单位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原则上外加剂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理论掺量,具体掺量以现场实测的理论掺量为准(掺量详见附表),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共同加强质量与掺量控制,当实际掺量超过理论掺量时,乙方现场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人员,双方共同见证分析超掺量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如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视为乙方原因,如乙方原因导致实际掺量超理论掺量时,则按理论掺量折算价格或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减。

7、质量验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标准执行。供货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由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检验。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的产品交监理、业主及其它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相应技术要求,乙方应立即将不合格产品清理出甲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该部分产品的清理出场费、检验费用以及甲方使用了该不合格产品所带来的相关损失,如返工费等。

8、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甲方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传真)后2日内处理,否则视为认同。

附:

附表1报价函

附表2:授权委托书

附表3物资报价表

附表4物资描述表

                                    二〇二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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