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津东财采政投决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16/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hzb2016-hd-02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津东财采政投决 [201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和地址
投诉人:天津市泰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第13、14号库)
被投诉人: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格调大厦410室
被投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二、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投诉涉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局移动及固定式遥测系统购置项目第一包: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局移动式遥测系统购置项目(项目编号:YHZB2016-HD-023)
2、采购日期: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7月7日
评审日期:2016年8月11日
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16年8月15日
三、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及诉求
1、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三、资信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投标文件内须附复印件)。我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事实上满足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7月25日至8月10日期间与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经就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多次进行电话沟通,确定了保证金已经到账和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要求。再有,在我公司提供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而非标书实质性要求的《保证金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情况下,评标当天评标委员会现场实质性条款的资质审查未提出任何异议而继续进行开标、唱标并进入综合评分阶段,使得我公司投标内容和商业信息泄露而公布于众。最终评标委员会以我公司提供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而非标书实质性要求的《保证金收据》为由,判定我公司投标为无效投标,故要求做出合法合理地评判。
2、关于该项目另三家投标单位天津正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铼恩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设备不能完全点对点真实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且天津正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铼恩电子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取得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授权,怀疑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代理商。按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只能作为一家代理商计算。因此要求此项目废标。
四、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第一项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第二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五、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
1、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
2、公告日期: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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