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水库资产转让合同公示
金额
1.7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4/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延边州州本级-gy-co[2024]001号001
预算金额1.7万元
招标联系人敬胜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信息时间: 2024/04/16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

乙方(受让方):龙井市龙淼水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

 

乙方(受让方):龙井市龙淼水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龙井市龙淼水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通  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公开拍卖方式竞拍取得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  所所属的大新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资产,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部分定义

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涵义:

1.1受让方:龙井市龙淼水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淼公  ”“乙方”),公司位于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吉胜街繁荣路94-9-1号。 该公司作为收购本协议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项下大新水库及附属  设施资产后续运营服务的主体,承接本协议项下受让方相关权利和义

务。

1.2转让方: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大新水库”“甲方”),

机构位于智新乡大新水库。

1.3本次收购标的资产为龙井市大新水库管理所拥有的经审计后的大  新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2项、构筑物4项、 机器设备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详见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延经评报字【2023】第114号】)。


1.4资产收购:指甲方向乙方转让大新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资产的行为。

1.6本合同:指本合同正文、全部附件。

第二部分资产收购方案

2. 标的资产

2.1本合同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包括:

2.1.1固定资产:甲方所有的大新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物2   项、构筑物4项、机器设备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详见延边  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延经评报字2023】

114号】)。

3. 资产成交价款

3.1根据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延经评报字【2023】  114号】  《资产评估报告》  (见附),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 2  7 日 (即计价基准日),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标的资产的评  估价值为人民币  16,242.40万元。  根据该项目中标公告(项目编号: 延边州州本级-GY-CO[2024]001 号001),标的资产价值为人民币 16,242.40万元,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小计494.51万元 土地出让金  18.92万元、前期费用300万元。确定本合同项下的资产

最终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55.83万元

资产价值及资产购置明细表

 

序号

 

科目名称

 

价值/费用(万元)

 

备注

 

资产价值

16,242.40

 

 

资产购置税费

 

1

税费

494.51

 

 


 

 

1.1

契税

486.39

 

 

1.2

印花税

8.12

 

 

2

土地出让金

18.92

 

 

3

前期费用

300

 

合计

17055.83

 

 

 

 

4. 付款方式

4.1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90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清成交价款。

5. 税款的负担

5.1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缴契税及印花税,由乙方承担

缴纳义务。

第三部分交割

6. 交割安排

双方同意,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下列交割事项,包括:

6.1交割日: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100%时的次日。

6.1.1自交割日起十日内双方完成资产交割,资产交割以本合同附件 所载明资产为准,以现状交割。交割完成30日内乙方对交割的资产 的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6.1.2 甲方收到本合同约定全部款项五日内交割管理权。

6.2查验、清点

6.2.1查验清点人:双方分别委派代表进行清点。

6.2.2移交标的资产,查验清点人应根据本合同附件所载明的情况在

本合同签订后对标的资产逐一查验、清点,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6.2.3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资产短缺或甲方故意毁损,乙方有权向甲

方要求赔偿。

6.2.4移交标的资产的同时,甲方应将有关标的资产的全部相关技术

资料、档案等移交给乙方,并签订资产移交验收记录。

6.3标的资产交割内容

本条项下的标的资产交割,包括如下事项:

6.3.1资产移交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

6.3.2 证照办理

乙方主导完成标的资产中全部证照(包括收费权、销售网络和渠道以 及享有的取水权、用水权、用电权等)的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予以配合。

7. 资产取得及风险承担

交割日前标的资产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 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收益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乙方所有,风险由

乙方承担。

8. 债权债务特别说明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甲方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

置,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

8.2如因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导致甲方债权人向乙方索赔的,乙方有权

向甲方追偿。

8.3交割后乙方使用、处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

担。


8.4本合同或双方对特定债权债务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

第四部分过渡期安排

9. 过渡期

9.1指自本合同签订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不含当日)期间。 9.2为了保障供水工作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过渡期内因经营发 生的水、电等办公经费由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交水电费交款凭证,由乙

方按照发生额向甲方按月支付。

9.3过渡期监管事项

过渡期内,甲方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下列行为:

(1)转让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进行担保。

(2)对外捐赠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对外投资。

(3)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

第五部分陈述与保证

10.陈述与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0.1.1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管理制度或其它组织规则中 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0.1.2在本合同中的以及按本合同规定提交给乙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 项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0.1.3甲方就其拥有、占有或使用任何标的资产,拥有良好的、不存 在任何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10.1.4除甲方已经明确披露的以外,标的资产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 起诉、争议、调查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该等程序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及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资产的未履行

判决。

10.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0.2.1 因乙方为国有资产全资子公司,乙方磋商、签订本合同等一切 行为,已经获得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乙方收购行为符合 国家、政策性规定。

10.2.2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获得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董事会批准。

10.2.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 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0.2.4在本合同中的以及按本合同规定提交给甲方所有文件中的各项 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0.2.5乙方保证,乙方完全有能力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价款。

第六部分其它约定

11.保密

11.1本合同双方均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 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 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

参与本次收购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审


计公司和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外,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

11.2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合同目的可向其确有必要知悉的雇员、法律 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 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

本条保密义务。

11.3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1.4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需履行。

12.违约责任

12.1甲方违约责任

12.1.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交割约定移交标的资产,则每迟延一 日,甲方应按该项资产转让价款的3%。(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12.1.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 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全部损失。

12.2乙方违约责任

12.2.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 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致的全部 经济损失。

12.2.2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任意一期款项的,须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12.2.2.1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3‰。(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为止;

12.2.2.2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2.3乙方须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 标的物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乙方原 因导致标的物无法过户的,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 对甲方的补偿,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

12.2.2.4乙方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协助乙方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权属更名手续,如因甲方原 因无法办理标的物更名手续,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所支付的所有 费用。

12.2.2.5 乙方须自行对标的物现场进行查勘,交纳保证金即视同已清 楚、理解和接受标的物实际状况和瑕疵情况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 物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12.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 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3.合同送达方式

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8626962000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联系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吉胜街繁荣路94-9-1号   

联系电话:    18544337555            

13.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

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13.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

视为未变更。

14.其他约定

14.1不可抗力

14.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本合同签订时不能 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 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 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  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不属于任何一方违

约。

14.2合同解释

14.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

据。


14.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 “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 该期日当日。

14.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 大写为准。

14.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 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应尽力将整个合 (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 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5.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

纷之解决,受 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7.附则

17.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7.2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明细表》。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签订地点:吉林省龙井市

签订时间:    2024   年  3 月 2 9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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