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西加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加仕
地址:广西来宾市文辉路古三安置小区二区16栋A87号
联系电话:0772-4236825
广西加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山市2018年-2021年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与公厕管理项目(项目编号:LBHS2018-G3-00018-DHJS)的质疑函,我们 2018年7月9日已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们进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在招标文件第27页里“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信誉资质分第(1)条: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必须具有“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的内容,否则不计分。以上证书能全部提供并有效得9分,提供两个得6分,提供一个得3分,没有或者不提供的不得分。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截标时提供原件核查)”。经查,本项目一分标中标人“南宁五象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在认证信息查询系统平台(http://cx.cnca.cn-rjwcx/cxlndex.do?&progld=andefined)里该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为:“资质范围内市政环境清洁维护服务”,并未像投标文件中认证范围必须具有“道路清扫保洁 、垃圾收集清运”的内容,否则不计分。”所以,“南宁五象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该项信誉资质分9分不得分。我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为何我公司未能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委员会是否在评标过程中有错误的评判?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如中标人得此分值,我公司有理由怀疑评审专家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对我公司的评分权益造成不公正的待遇。我公司认为该项目评标过程已经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七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应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答复一:
我代理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合山市2018年-2021年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与公厕管理项目(项目编号:LBHS2018-G3-00018-DHJS)进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条例的规定。我公司的工作职责组织开标活动,并依据评委的评标报告,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人信息。本项目于2018年7月3日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项目评审依照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封闭评标区进行评审,整个项目开评标过程由相关监督部门予以现场监督,所有的评审均有纸质材料及视频资料作为佐证。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资料为评审依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包含有:投标报价、项目实施方案、人员,机械投入、售后服务、信誉荣誉等方面内容;分值占比:价格分20分;项目实施方案分39分;信誉资质分32分;服务承诺9分,满分100分。信誉资质分32分,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分值9分,只是信誉资质评审的一部分内容。因此,贵公司关于此问题的说法不成立。故贵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六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要求,评标结果应当无效。
答复二:
本公司已于2018年7月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把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告知未中标人。故不存在贵公司提出的未收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告知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任何材料。
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我公司驳回质疑人的这项质疑。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