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渗滤液预处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 2022-06-2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福建省齐丰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JQS[GK]2022002的县城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渗滤液预处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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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9999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服务规模:原渗滤液处理站设 计处理量为40t/天,考虑雨季水量大,最大处理量为200t/天。 2服务内容:闽侯县县城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翁厝山)陈旧性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 | 1在委托服务期内,投标人负责渗滤液处理,保证正常运行,排放的水质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表二排放标准 2投标人需自行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拆卸,产权归投标人所有 3垃圾渗滤液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液应全量处理,不得回灌到垃圾填埋场 4投标人在每月25日向采购人出具一份上月水质监测记录台账(自检记录,并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样检测报告) 5投标人应如实填报运行登记表和每天实验室的监测数据的规范台账,接受采购人及县、市、区等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或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人员进出提出的问题,投标人如实简介回答,不得虚报实情 6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渗滤液处理操作规程》,相关科室制度应上墙,做好安全生产,并做好车间及生活区的卫生 7调节池和收集池的底泥由投标人按规范要求全部清理处置完成,并做好相关台账 8在项目运营期间,投标人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运营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每月向采购人提交一份完整记录 9投标人在运营过程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项环保义务,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厂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问题,书面通知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投标人运营商每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从下一个月核拨的处理费中直接扣除 | 24(月) | (1)出水指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标准 (2)处理规模:原渗滤液处理站设 计处理量为40t/天,考虑雨季水量大,最大处理量为200t/天 | 29952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2995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之后为开工时间,直至轻质物外运及处置完成为止,最长不超过2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服务规模:原渗滤液处理站设计处理量为40t/天,考虑雨季水量大,最大处理量为200t/天; 5.2服务内容:闽侯县县城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翁厝山)陈旧性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 5.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之后为开工时间,直至轻质物外运及处置完成为止,最长不超过2年; 5.4服务地点:闽侯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指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标准。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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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月向中标人支付运营管理费用;中标人应在次月5日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已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费用的相关材料、开具合格材料,并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合法发票的当月15日前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但如因中标人开票迟延导致甲方付款迟延的,由中标人承担迟延责任。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2年06月16日至2024年06月15日。
10、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服务期间若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除当月处理费用30%,第二次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当月的处理费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需在中标后自行投入渗滤液处理设备(沿用原有设备需与原有环保公司自行协商)由于渗滤液池池容较小,为避免渗滤液意外溢出造成污染,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并确保达到国家法定环保排放标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渗滤液无法达标排放且流出导致水体、土壤不可修复性污染,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①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②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③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将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① 协助乙方就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营与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进行沟通协调; ② 非甲乙双方人为原因或因电路检修致供电线路中断的,甲方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抢修用; ③ 甲方须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 ④ 甲方或政府职能部门有权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有权检查生产记录、设备维护和常规检测指标的运营记录,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与义务 ① 在委托服务期内,乙方负责渗滤液处理,保证正常运行,排放的水质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表2排放标准; ②乙方需自行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拆卸,产权归乙方所有; ③ 垃圾渗滤液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液应全量处理,不得回灌到垃圾填埋场; ④ 乙方须在每月25 日向甲方出具一份上月份水质检测记录台帐(自检记录,并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样检测报告); ⑤ 乙方应如实填报运行登记表和每天实验室的监测数据的规范台账,接受甲方及县、市、区等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甲方或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人员进出提出的问题,乙方如实回答,不得虚报实情; ⑥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渗滤液处理操作规程》,相关科室制度应上墙,做好安全生产,并做好处理站的卫生; ⑦ 调节池和收集池的底泥由乙方按规范要求全部清理处置完成,并做好相关台账; ⑧ 在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运营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记录; ⑨ 乙方在运营过程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项环保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厂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问题,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从下一个月核拨的处理费中直接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乙方: | 福建省齐丰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甘蔗镇大元巷0号 | 住所: | 平潭县潭城镇瑞垅庄(现新垄庄57号401室) |
单位负责人: | 任熙 | 单位负责人: | 陈冰心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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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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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559196256 |
联系方法: | 1585909090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29963110098 |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20日